近年来,随着徐圩港区重大临港产业项目的加速聚集,徐圩港区迎来了跨越式发展机遇,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快,辖区海上施工作业点多,施工作业船舶杂,施工船舶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小编认真梳理罗列了2021年徐圩港区施工船舶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希望广大施工船舶引以为戒。在新的一年里,施工船舶这些行为不能有:
01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有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施工船舶有此类违法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船员在船舶上工作不仅要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还须持有船员健康证明,同时还须要保证船员适任证书和健康证明均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很多船员由于对船员健康证明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及时更换船员健康证明导致超出有效期而受到行政处罚。
此外,对未取得相应船舶适任证书驾驶船舶的人员,海事部门将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进行治安拘留。
02施工船舶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施工船舶有此类违法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施工船舶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海事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施工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将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海事部门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03施工船舶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有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项,施工船舶有此类违法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施工船舶若关闭、破坏AIS等安全生产关键设备冒险出海作业,将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海事部门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04施工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施工船舶有此类违法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05施工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或在港池内作业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施工船舶有此类违法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06施工船舶未保持甚高频VHF值守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施工船舶有此类违法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07施工船舶非法排放污染物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施工船舶有此类违法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外,海事部门将加强对施工船舶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低标准施工船舶实施滞留,2022年1月,徐圩海事部门对辖区3艘施工船舶实施船舶安全监督检查(FSC),滞留1艘施工船舶,发现并整改缺陷33项。
典型案例
01“海龙浚**”轮多项重大缺陷被滞留案
2022年1月10日,海事执法人员对连云港徐圩港区挖泥船“海龙浚**”轮开展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轮存在“未安装失控环照灯”、“双向无线电话电池过期”、“二氧化碳间与机舱之间不满足防火分隔要求”、“主甲板多个机舱通风筒高度超900mm,筒体未作结构加强”、“尾灯光弧角度安装错误”等多项重大缺陷。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轮还存在“未持有油污应急计划”、“长期未记录油类记录簿”等多项违法行为。海事部门依法对该轮实施安检滞留,并追究相关船舶检验机构责任,同时对该轮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02“永丰***”轮未经许可从事海上作业案
2021年12月16日,海事执法人员在对连云港徐圩港区液体散货泊位工程施工船舶“永丰****”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作业前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构成了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12月28日,海事部门依法对该轮所有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连云港徐圩港区液体散货泊位工程项目经理部对该轮作退场处理。
03“祥盛****”轮故意关闭AIS导致碰撞事故沉没案
2021年8月3日,“祥盛****”轮关闭AIS在舟山海域航行,与渔船发生碰撞沉没。在当地海事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推动下,该案相关责任人以故意关闭、破坏AIS等安全生产关键设备冒险出海作业行为纳入危险作业罪入刑,移交当地海警部门。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在2021年9月24日《全市海上船舶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一文中对该案情况进行了通报。
11-26 来源:验船师袁晓东 船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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