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油水分离器15PPM报警装置回舱底管路出口人为堵塞的案例分析
2021年11月,吴淞海事局安检人员对“x”轮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轮油水分离器15PPM报警装置上部压盖漏水回舱底管路出口被人为堵塞的缺陷.
案例再现
1.基本情况
该轮铺龙骨日期为2013年,系国内航行的海船,总吨10000以上,适用《海11规则》及MEPC.107(49)号决议的相关要求。
2.检查过程
检查人员在机舱检查过程中发现舱底水分离器15ppm报警装置有漏水的情况,进一步确认为漏水部位为上部压盖处,安检员进行管路排查,发现该船回舱底管路出口被人为堵塞。测试其报警装置,声光报警信号正常,自动停止装置工作正常。
相关法规
《海11》
2.5.2 除本条2.5.6规定外,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机动船舶,应装有滤油设备和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装置,并应符合本条2.5.4的规定。
2.5.4 本条2.5.2所述的滤油设备的设计,应经批准,而且应保证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应不超过15ppm。该系统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该系统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保证自动停止含油混合物排放的装置①。
①在2007年3月1日或以后安装上船的滤油设备,参阅国际海事组织以MEPC.107(49)号决议批准的《船舶机器处所防污染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条件》
MEPC.107(49)决议
6.2.2 从15 ppm舱底水分离器通向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排放管路提取样品的船上布置应以足够的压力和流量,提供有真实代表性的流出物样品。
案例分析
该轮适用《海11》及MEPC.107(49)号决议的要求,应装有滤油设备和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装置。并且,从15 ppm舱底水分离器通向15 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排放管路提取样品的船上布置应以足够的压力和流量,提供有真实代表性的流出物样品。
本船舱底水分离器15ppm报警装置的回舱底管路出口被人为堵塞,造成上部压盖漏水,且不能满足MEPC.107(49)号决议关于取样管路应有足够压力和流量的要求,无法保证舱底水分离器排出物含油量检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能造成排放过程中的超标排放油污水情况。
缺陷纠正
安检人员向船方指出了该缺陷情况,向船员详细讲解了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的运行原理及安装要求,要求船方立即整改。
开航前,船方已对该缺陷进行了纠正,缺陷纠正照片如下:
思考建议
《长江保护法》施行后,对船舶防污染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在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船员防污染意识淡薄,对防污染设备不熟悉,操作不规范,船公司为了减少运营成本,对船舶防污染方面的管理落实不到位,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在此,小编温馨提醒:船舶应严格落实防污染责任,严格管理,加强重要防污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测试。船公司应加强对船员操作性的日常培训,提高船员防污染意识。
11-26 来源:验船师袁晓东 船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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