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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速看!您的证书配备验证未通过!

您的证书配齐了吗?

所配证书是否有效?

什么?不知道?

那就让我们好好了解一下

船舶配备有效证书的重要性吧~

船舶的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是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经登记、审核或经许可的机构对船舶进行检验后发放给船舶的证明文件,赋予其航行权,证明其安全质量、绿色环保、工作环境等方面,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技术要求。

一起来看看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21年 9月5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H”轮相关违章进行调查时发现该轮船舶国籍证书已失效。经进一步调查:该轮于2021年9月4日从舟山沈家门开往宁波。该轮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但截止案发该轮仍未换发新的国籍证书。该轮未持有有效的国籍证书航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二

2021年10月19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穿白水域对“J”轮进行巡航巡查时发现:该轮于2021年10月18日从江苏开航驶往宁波,该轮持有的《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限定其航区为 “内河B级航区”,该轮该航次超过证书限定航区航行致其所持有的证书失效,其未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航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三

2021年10月23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X码头对“无名船舶F”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轮于2021年10月22日1000时由舟山定海驶往X码头,为“Z”轮进行抛锚辅助作业,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无名船舶F轮于2020年4月建造于舟山定海,从未取得有效的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小结

上述三个案例,具体情形有所不同,但都违反了《海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均属于“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那么让我们结合法规来看一看上述案例分别属于何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款列明:

对应上述规定,案例一为船舶国籍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案例二为超过船舶持有的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限定的范围,案例三为新建船舶未取得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这三种情形都属于“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均违反了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明确了未持有有效的证书、

文书的具体情形,

那么《海安法》第三十三条中所述的

法定证书、文书都有哪些呢?

相关法定证书、文书

法定证书、文书包括:

①船舶检验机构发放的船舶技术证书、文书;

②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核发的各类证书、文书,如: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海事劳工证书等等。

船舶应保证这些船舶证书、文书在船上保存,在国内外接受监督检查时能够及时出示。

证书、文书的具体目录在《海安法》第九条中,做出了相关规定:

第九条主要涉及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的相应证书、文书。船舶检验的结果表现形式是相应的证书、文书,是指船舶、海上设施和船用产品经检验合格后,由船舶检验机构发放的检验证书、文书,其作用是证明船舶结构、稳性、设备等符合要求。

第九条关注点

(1)明确:“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条款解读:规范了证书、文书的管理。本款规定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为了保障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明确其法定义务要求,本法对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等应当取得的证书、文书实施了清单管理制度,规定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要求,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制定并公布证书、文书清单。

9月7日,为配合9月1日新版《海安法》的实施,部海事局已经发布了2021版《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

清单列明了船舶、海上移动平台等应持由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证书、文书。

(2)明确“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范围名录”,确定其所需持有的证书、文书。

条款解读: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范围名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主要有以下考虑:

①遵循国际惯例。国际上各国家对于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名录均由各国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公布;

②遵循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明确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技术要求由原船检局制订公布,相应的名录也由其一并制订公布。

所以,依据《船用产品检验规则》规定,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所需要的证书应为产品证书、工厂认可证书、型式认可证书、设计认可证书等。

《船用产品检验规则》要求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产品应根据本规则附录《重要产品持证目录》的要求进行工厂认可、型式认可、设计认可和/或单件/单批检验,并持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或签署的产品证件。

温馨提醒

CCS官网可查询船用产品目录,并对船用产品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

(3)明确“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条文解释:此条款对定期检验作出了规定。需要进行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主要包括船舶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等。

定期检验是对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安全技术状况的动态跟踪,及时发现其在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以保证其始终符合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海事提醒

熟知应持证书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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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必要检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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