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问题的提出
2021年8月16日,洋山港海事局三名安检员对一艘滚装客船开展2021年“中秋”“国庆”船舶安全大检查,检查中发现安检缺陷7项,其中一项缺陷涉及到滚装车辆处所泄水孔的防堵措施,具有典型意义:
缺陷描述与缺陷照片如下:
2765 滚装处所内左右两舷原布置的所有泄水孔均已堵塞且其型式不满足 IMO 通函CIRC.1320 要求-----99(一周内纠正)
Part 2 相关规定和分析
(一)公约/法规原文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九篇“客滚船附加要求”第4章
3.9.5 灭火
(1) 固定式灭火系统
② 不能加以封闭的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应装有手动操作的经认可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该系统应保护此类处所的任何甲板和车辆平台的所有部分。
④ 如果安装了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鉴于在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工作期间有大量的水聚集在一层或几层甲板上会导致稳性的严重削弱,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在舱壁甲板以上处所,应设有泄水孔以保证这些水能被迅速排往舷外,并满足本局接受的国际海事组织(IMO)指南①的要求;当船舶在航行时应保持泄水孔的阀门处于打开状态,泄水系统应符合本法规载重线的要求。
(b) 在舱壁甲板以下处所,除满足第 4 篇第 2-1 章 2.4 的要求外还需附加装设舱底泵和排水设施。在这种情况下,排水系统的尺度应能排走不低于水雾系统泵和所要求数量消防水枪的组合容量的 125%,并满足上述(a)所述的国际海事组织(IMO)指南的要求。排水系统的阀门应能从所保护位置的外部靠近灭火系统控制的位置进行操作。污水井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并应布置在船侧,其在每一水密舱内,相互间的距离不得超过 40m。
⑤ 如果闭式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安装了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应采取措施防止排水口的堵塞,并满足上述④(a)和(b)所述的国际海事组织(IMO)指南的要求。对于 2011 年 9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在不迟于 2012 年 3 月 1 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满足本条有关排水口防堵的要求。
(二)分析
该船为沿海航区III级3类客滚船,乘客定额为461人,入级中国船级社。
滚装车辆处所只有一层,位于舱壁甲板上,处所两侧和后部有开口,不能加以封闭。处所配备手动操作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共分前中后三个水雾分区,并且配备感烟式探火系统以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2011要求》,防堵设施要求适用于2011年9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只要车辆处所安装了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对于泄水孔就需要布置防堵设施。但是,如果是闭式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则对2011年9月1日前建造的船有追溯要求。
车辆处所发生火灾时,如果使用压力水雾系统灭火,舱壁甲板上将聚集大量的水。倘若这些水不能及时排出,将严重削弱船舶的稳性。
落水孔如果未设置符合要求的防堵设施,甲板积水情况如图:
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发现该轮与压力水雾系统配套使用的泄水孔(共6个,左右各3个)均为普通的甲板泄水孔,未按法规要求配备符合IMO通函CIRC.1320要求的防堵措施,属于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
IMO通函CIRC.1320的防堵措施要求:
1、易移除的格栅、网或其他等效措施;
2、格栅总的流通面积达到排水管的6倍;
3、格栅的孔不应超过25mm;
4、格栅应高于甲板或以一定的角度安装,防止大的物体堵塞排水孔。
Part 3 缺陷的纠正和处理
船舶按照船检机构和安检员的指导,对缺陷进行了整改。在车辆处所的每个泄水孔上方安装了符合要求的防堵装置,纠正情况如图:
Part 4 案例引发的思考和建议
客滚船车辆处所发生火灾及产生的严重后果是影响客滚船船舶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车辆处所发生火灾,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开始工作,此时如果泄水孔堵住,压力水雾系统的水大量积聚在车辆处所内极有可能引起客滚船的倾覆。因此,对于滚装客船车辆处所内泄水孔的防堵措施非常重要,建议在安检过程中对此予以重点关注。
该船是2018年安放龙骨的新船,按要求需要在船舶进行初次检验时对压力水雾系统进行功能性试验的同时验证防堵设施的泄水效果。但是,检验机构并未按要求进行这项试验,缺陷的本质属于检验机构的检验质量问题。因此,在开具缺陷时应通知船检机构,并在缺陷关闭时应要求船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11-26 来源:验船师袁晓东 船之友
01-30 来源:信德海事网
01-22 来源:信德海事网
10-20 来源: 蓝盾安检创新工作室
01-01 来源:信德海事网
08-01 来源:蓝盾安检
02-25 来源:阳光安检
06-03 来源:信德海事网
12-31 来源:阳光安检
07-17 来源:CAPT.ZHAO 大新船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