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海事局安检员对靠泊辖区码头进行装卸货作业的多用途船“H”轮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发现该轮的滤油设备(油水分离器)满足MEPC.107(49)决议要求,但却未在关停装置舷外出口后面及附近装有再循环装置。
未设置再循环装置
一 船舶概况
二 缺陷描述
满足MEPC.107(49)决议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未设置再循环装置。--17
三 法规的相关要求
该轮龙骨安放时间为2015年5月,应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年修改通报第5篇/2章/3.2.3的规定:
海06修/第5篇/第2章/3.2.3
对于2007年3月1日及以后安装上船的滤油设备和排油监控系统,还应符合2005年1月1日生效的MEPC.107(49)号决议批准的《船舶机器处所防污染设备的导则和技术条件》,主要技术标准有一条:在自动关停装置与舷外出口阀之间安装一个再循环装置,使得15ppm舱底水设备包括15ppm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装置能在停止向舷外排放的情况下试验。
四 问题解决途径
针对安检员开列的缺陷,船方联系公司对该油水分离器的管路进行加装可排放至污水舱的再循环装置,并由船检机构出具了检验报告。根据船舶申请,安检员进行登轮复查并确认缺陷整改完毕。
五 案例分析与点评
对于符合MEPC107.(49)的船舶需安装再循环装置,该装置应安装在关停装置舷外出口后面及附近,使包括15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装置在内的15ppm舱底水分离系统能在舷外排放停止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再循环装置的安装应能防止在所有工作条件下出现任何绕过油水分离器的情况。
MEPC.60 (33)中仅要求在初次和定期检验时,提供循环设施;而MEPC.107 (49)进一步明确强调了再循环装置以及安装的位置与作用。
MEPC.107 (49) ---“6.1.1 为以后在船上检查起见,应按实际可行程度在尽量靠近15 ppm 舱底水分离器出口的排液管垂直部分设一取样点。应在关停装置舷外出口后面及附近装有再循环设备,使包括15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和自动关停装置在内的15ppm舱底水分离系统能在舷外排放停止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在检查中应关注系统是否安装再循环装置 ;再循环装置安装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则要求;再循环装置(二位三通阀)操作是否正常,阀件是否卡死,操作手柄是否完好等相关情况。
六 相关工作建议
对海事部门的建议
安检员在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和船检质量监督检查时,应该清楚的了解法规所适用的设备的要求,明确“新船新办法,老船老办法”的宗旨,同时防污染设备的管路布置本身对安检员特别是不熟悉机舱的安检员来说是一个难点,这个时候就需要安检员平时对法规的熟悉以及对于防污染设备管路布置的精准识别。
对船舶、公司的建议
公司岸基管理人员以及船上责任船员应加强相关法规的学习,了解、熟悉法规对船舶关键性设备及其系统的相关要求,强化对国内防污强制性规定的学习。
11-26 来源:验船师袁晓东 船之友
01-30 来源:信德海事网
01-22 来源:信德海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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