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突破传统安检只能解决单船问题的局限,浦东海事局于2011年开创“实船阳光安检”。通过定期选择典型船舶开展阳光安检,并邀请船公司管理人员及船检机构共同参与检查全过程,将问题反馈到同类型船舶,从而实现由一条船的检查,推动一批又一批船舶的整改。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
本次我们选择开展“实船阳光安检”的船舶被称为“海上的穿梭巴士”,他们主要从事区间快速往返驳运集装箱水运服务,为上海港日益增长的吞吐量以及完善上海港集疏运系统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浦东海事局辖区该类船舶往来频繁。为了准确把脉该类船舶的安全状况,也为了实现单船发现缺陷、船队整体整改的辐射效能,浦东海事局安检中心联合航运公司管理人员组织了对某集装箱船舶的实船阳光安检。
01 具体检查情况
本次检查共发现24项缺陷,主要涉及消防设备、防污染、救生设备、载重线、主动力及辅助设备、系泊设备和航行安全等方面。具体问题如下:
1、消防设备:
机舱二氧化碳固定灭火系统释放管路端部被塑料袋包裹;
机舱自闭式防火门不能自闭;
船舶部分手提式灭火器橡胶喷管老化开裂;
机舱外部速闭阀遥控处布置混乱,无法快速识别对应拉索;
2、防污染:
垃圾集中分类站多个垃圾桶均发现塑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混装情况;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甲板透气孔上的防火网损坏;
垃圾记录簿中错误记录J类垃圾(本船系集装箱船);
按照持有的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该船上配备的13台含有HCFC的空调应在2020年1月1日之后不能使用;该船也未持有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
3、救生设备:
驾驶台两翼的快速释放救生圈存放位置不能保证救生圈携带烟雾信号快速释放到水面;
救生圈上配备的海水自亮灯电池过期失效;
救生筏登乘处存有大量的杂物(大型废旧轮胎等),影响救生筏的人工操作及登乘;亦未见应急照明覆盖范围内的救生筏释放操作说明;
4、主动力及辅助设备:
机舱主机旁停车警铃非船用产品;
机舱燃油舱压力液位计故障;
机舱舱底污水较多;
5、载重线:
主甲板机舱通风筒高度超过900mm,底部未设置支撑;
船舶所有通风筒均未设置表明处于开关位置的标识;
空气管关闭装置卡死;
6、其他缺陷:
中高频设备未接入GPS船位信息,且未能由主电源以来的备用电源供电;
电子海图中上海港海图未更新;
机舱消防泵传动部件未设置防护罩;
船舶部分系固装置损坏;
船舶应变部署表中内容填写极不完整,未明确弃船中任务分配等;
全船应急逃生通道标注位置过高;
锚机控制器电流表无法读取数据。
典型缺陷照片
02 问题原因分析
检查结束后,安检员召集公司管理人员和主要船员对检查结果进行深入交流,探究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
存在问题的分析:
1、该船系江海直达船舶,船舶是海船,而任职船员全部为持有洋山航线签注的内河船员。其对于船舶维护和保养层面尚停留在内河船管理层面,对于一些问题存在一定的视而不见或者司空见惯的可能。
2、管理公司对于船舶的检查指导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例如救生圈自亮灯已于2020年3月过期、应变部署表内容的缺失等内容,均说明了公司对于船舶基本状况缺乏实质性了解,甚至基本面工作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
3、检查过程中,公司管理人员也以内河船员意识和操作能力不足为由针对问题进行解释。检查人员认为,问题之所以如此之多:管理公司忽视了船员在船的教育培训工作,没有认真履行船员在船教育培训的职责。
03 同类型船舶重要提醒
通过本次检查,我们还发现了该系列船舶存在的船舶配员方面误区,以该船为例:
按照其持有2017年11月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全体船员均系带有有效航线签注的内河船员。该船未配有该证书载明的“一名或者两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
“那么该船是否需要配备GMDSS通用操作员?”
根据《关于长江至上海洋山港区特定航线船员航线签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9】189),"航行于长江至上海深水港区特定航线的集装箱海船,可以不配备GMDSS无线电人员。(已经废止)
201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修订了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此标准中也没有G证要求。然而,根据《特定航行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系指《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定义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而该船的检验证书载明其检验依据系《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从这点来讲,该船不属于检验规则定义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
因此,船舶目前持有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确系存在未配备G证人员的违法事实。
“若船舶存在类似问题,如何解决?”
1、船舶持有有效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检验证书簿》及相关证书。
2019年海事局发布的关于修订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中,明确:“对2019年9月1日前已经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应当在2020年7月1日前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2、若船舶继续持有目前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完全配备合格的海船船员或者按照《关于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船员航线签注的通知》(海船员【2006】499号)的要求配备足够的经过签注的内河船员并同时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增配单独的G证人员。
11-26 来源:验船师袁晓东 船之友
01-30 来源:信德海事网
01-22 来源:信德海事网
10-20 来源: 蓝盾安检创新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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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 来源:蓝盾安检
02-25 来源:阳光安检
06-03 来源:信德海事网
12-31 来源:阳光安检
07-17 来源:CAPT.ZHAO 大新船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