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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2019年港口国监督程序》:新增加的可导致滞留的项目

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的港口国监督程序(Procedures for Port State Control)一直都是各备忘录成员国PSCO的工作指南,历经多次修订,内容不断更新和完善,对规范港口国监督检查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IMO通过了A.1138(31)号大会决议案,即《港口国监督程序》(2019),取代了原有的《港口国监督程序》(2017),对程序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回顾历史,我们发现《港口国监督程序》修订的时间间隔缩短了,从2011到2017,再到2019。不难发现,这种变化一方面是为了跟踪海事新法规、新技术,另一方面对港口国监督行为的规范越来越严格。

对比新旧版本,可以看到程序和附则部分进行了多项修订,增添了一些新内容。其中,程序部分涉及到证书免除的处理原则,低标准船的认定标准等,附则部分则有多项改动,例如附录2-《船舶滞留指南》,附录8-《港口国监督检查官关于ISM规则的指南》。

众所周知,船舶滞留一直都是航运业内的关注焦点,对船舶营运有较大影响。与船舶滞留密切相关的附录2-《船舶滞留指南》在此次修订中有较多变动,增加了多个可导致滞留的缺陷项目,这些项目必然会引起各方的重点关注。

本文我们着重对新增加的可导致滞留的项目进行解读,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对这些修订进行分析,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帮助。

我们先来看一下附录2-5-“可导致滞留的缺陷”的引言:

5  Detainable deficiencies

To assist the PSCO in the use of these Guidelines, there follows a list of deficiencies, grouped under relevant conventions and/or codes, which are considered to be of such a serious nature that they may warrant the detention of the ship involved. This list is not considered exhaustive, but is intended to give examples of relevant items.   

为有助于PSCO使用本指南,下面列出的清单是根据有关公约和规则分类的,这些缺陷被认为性质严重,会导致对船舶的滞留。此清单并非完整无遗,旨在于对相关项目给出例子。

这段话我们可以这样理解,PSCO不仅仅要掌握增加的可导致滞留的缺陷,还要触类旁通,同一尺度下合理处理其他相关缺陷。可导致滞留的缺陷增加了以下项目:

Areas under LL 1966 and LL PROT 1988 

7 The means of freeing water from the deck not in satisfactory or operational condition 

载重线公约部分增加了第7项:甲板泄水措施或装置未处于满意或可操作状态。

甲板大量积水会对船舶稳性产生不利影响,载重线公约对船舶泄水措施有具体规定,泄水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应今后更应引起足够重视。对于此项,提醒船上操作人员重点关注甲板泄水孔能否畅通无阻,是否被货物残余物堵塞。例如运输木屑的船舶,装卸过程中木屑飘落甲板,积聚泄水孔内,遇水则膨胀,容易导致堵塞。

Areas under the MARPOL Annex I

6 Oily bilge water and/or oil residue accumulated in machinery spaces

MARPOL 附则I 增加了第6项:含油舱底水和(或)油渣于机器处所中积聚。

相信船上轮机部人员对此项内容并不陌生,无论是日常维护保养,还是设备跑冒滴漏,机舱内经常会产生大量污油污水,老旧船舶情况更是严重。机舱内污油污水过量积聚,存在被高温引燃的风险。在以往的一些案例中,因此导致船舶滞留的情况也屡有出现,以老旧船舶为主。老问题被列入新清单,可见此问题有一定的顽固性。希望这次变化能引起机舱管理人员的关注,减少舱底水和油渣的产生,也能及时做好清洁工作,消除此顽疾。看似不起眼的缺陷如导致滞留,实不可取。

 

 

Areas under MARPOL Annex III and dangerous goods carriage requirements

1 Absence of a valid Document of Compliance for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if required).

2 Absence of a Dangerous Cargo manifest or detailed stowage plan before departure of the ship.

 3 Stowage and segregation provisions of the IMDG Code Chapter 7.1, 7.2, 7.4, 7.5 and 7.6 are not met.

 4 Ship is carrying dangerous goods not in compliance with the Document of Compliance for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of the ship.

 5 Ship is carrying damaged or leaking dangerous goods packages.

 6 Ship's personnel assigned to specific duties related to the cargo are not familiar with those duties, any dangers posed by the cargo and with the measures to be taken in such a context.

MARPOL 附则III和载运危险货物要求

1.无法提供载运危险货物的符合证明;

2.开航前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舱单和堆装计划;

3.未满足《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有关积载和隔离的规定;

4.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与其符合证明不符;

5.船舶载运已经损坏或正在泄漏的包装类危险货物;

6.责任船员不熟悉其职责、货物的危险和相关操作。

 

 

属于MARPOL 附则III的项目虽然是第一次列入清单,但一次性列了6项。由此可见,此类项目已引起了IMO的重点关注,我们也可以从近几年多次发生的集装箱船火灾事故中窥见一斑。在实际检查中,危险货物运输的证书和文书会成为检查官的切入点,一旦发现问题,进而开展详细检查的话,对船方来说必然费时费力,所以船方应把好关,危险货物可以上船,危险不能上船。相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方面的检查会成为PSCO们的又一个关注点,值得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Areas under the MARPOL Annex IV

3 Failure of sewage treatment plant. 

MARPOL 附则IV增加了第3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失效。

大家看到这项时,心中可能会有些许疑惑: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失效之前不能滞留吗?老的程序中关于附则IV的滞留项目有两项,第一是缺失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第二是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未经主管机关认可和发证。就目前实际而言,作为一项重要的防污染设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地位仅次于油水分离器了。虽然之前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失效并没有列入此清单,但因此被滞留的船不在少数。我们认为,如果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已载入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中,船上在其失效后没有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进而导致预定航次可能出现生活污水的处理无法满足公约要求,例如有的船并没有配备满足容量要求的生活污水储存柜,那么被PSCO采取滞留措施也是完全符合公约要求的。此项目这次列入清单也是“实至名归”,还望再次引起船方重视,管好“下水道”,尤其注意一些常见的故障,如鼓风机、投药装置、水泵、控制电路板等。

Areas under the MARPOL Annex VI

5 Emission reduction by equivalent arrangements are not met.

9 Absence of a Statement of Compliance related to fuel oil consumption reporting on board. 

MARPOL 附则VI增加了第5项:不满足等效减排措施;第9项由“缺失SEEMP”替换为“缺失有关燃油消耗报告的符合性声明”。

关于附则VI 的项目,相信大家都接触了很多,相对较熟悉了,因为这些项目都是近年的热点话题,相关的法规陆续生效,CIC集中大检查也涉及到了,2020全球限硫令正在“发威”。大家看到第5项所指的等效减排措施,自然想到了船用废气脱硫塔(EGCS),目前有的船已经在使用中,有的船在按计划进行改装。脱硫塔作为一个新事物,一项新技术,满足了公约在燃油硫含量方面的等效要求,但后续使用和管理的问题还难以预知,今后也将是PSCO们的检查重点。公约在防污染标准执行方面向来严格,此项列入可滞留缺陷清单,也算是“未雨绸缪”。

第9项“缺失有关燃油消耗报告的符合性声明”,是对原第9项“缺失SEEMP”更具体的规定。

 

Areas under AFS 2001

1  Absence of valid International Anti-fouling System Certificate or a Declaration on Anti-Fouling System.

2 Sampling proves it is non-compliant within the port's jurisdiction 

清单新增了属于防污底系统公约两项内容:缺少有效的防污底系统证书或声明;在港口管辖权下的取样检测不符合规定。

AFS公约不是个新事物,但有关AFS公约的可滞留缺陷对大家都是新事物,建议船舶除了严格按照AFS公约规定做好防污底系统的更新和维护外,还需要加强AFS证书和文书管理,做到随时可查;有条件的船东可自行安排取样检测,做到有备无患。

这里,我们有必要再强调一下,文中所讨论到新增滞留项目,以及之前一直存在的清单,并非完整无遗,旨在于对相关项目给出例子。希望涉及PSC检查的各方都能认真研读并领会其实质内涵,从而举一反三,共同促进船舶安全管理工作,降低船舶滞留风险。

最后,《港口国监督程序》(2019)修订的其他内容,张修东劳模创新工作室会后续推出相关的分析解读,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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