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自2019年12月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爆发以来,中国、以及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纷纷采取一系列举措以应对疫情。下文主要讨论疫情下海运市场所遭受的影响、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不同主体可采取的应对方式。
二、疫情下海运面临的困境
(一)港口设备紧缺,运输路线被迫更改、增收特殊附加费
由于港口设备短缺,中远海运、赫伯罗特等船公司纷纷向客户发出通知,表示上海港、天津新港、宁波港等码头冷插使用已陆续呈饱和状态,部分货物将被迫转运至其他尚有冷插的港口,部分中转冷箱将改变中转路径,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货主承担。
一些集装箱运输公司,如马士基、CMA CGM、Ocean NetworkExpress(ONE)等也纷纷对在中国港口滞留的冷藏箱征收特殊附加费。
(二)其他国家、地区港口纷纷对来自中国的船舶实施管制措施
澳大利亚、法国、新加坡等国家收紧船只的靠港规定。澳大利亚规定,对于2月1日以及2月1日以后离开中国大陆前往澳大利亚的船舶,隔离14天;新加坡规定,所有在过去14天内到访过中国大陆的人,不被允许入境或过境新加坡,这也意味着上述船员不可在新加坡换岗、下地;马来西亚、菲律宾取消14天内来自中国的船舶的直接靠港权……(海员可下地吗?船可直靠吗?新冠状疫情海外港口政策汇总更新(2020.02.24))
三、运输航线的减少
物流巨头DSV Panalpina在接受丹麦媒体Berlingske采访时称,受疫情影响,过去一周亚洲至北欧的航线取消了大约60%。
此外,德国、西班牙和新加坡等21国邮政也宣布暂停中国业务。(大规模停航!新冠疫情致亚欧航线60%航次被取消)
三、疫情相关的法律规定及
(一)交通部发布紧急通知,保障船舶可靠港作业
2020年1月30日,交通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水路运输保障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单位各部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水路运输保障工作。该《通知》规定,禁止以疫情防控为名,随意采取措施禁止或限制货运船舶靠港作业、要求其锚地隔离14天,但强制性规定船员不得随意下船。
(二)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可对“检疫限制”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坏免责
《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若因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导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称“检疫限制”并非货物运输中的包含的正常检验检疫活动,而是对船舶实施的临时的或者突发的检疫。但若承运人想依据此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需承担举证责任。
(三)人大法工委发言,表示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为了应对当前的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可向当地贸促会申请办理相关事实性证明。在德国和法国,中国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可作为间接证据提供。但对于该证明,其他国家并不一定予以承认。
(四)IMO和WHO发表联合声明,呼吁各方合作以保障航运的正常进行
2020年2月21日,IMO发布了主题为“IMO-WHO关于应对COVID-19疫情的联合声明”的第4204号通函件的又一补充件CircularLetter No.4204/Add.2,呼吁各个国家和地区、港口、公司合作,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运输限制,尽力确保货物运输的正常进行。
三.如何应对?
一)货主、货代
鉴于各个港口的疫情防控措施的不同、以及港口可用设备、泊位不同的情况,货主、货代应及时与船公司、目的港口、中转港口联系,了解港口的检验检疫要求,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证明,避免出现到港后无法靠泊、承担转港、甚至退回原港口费用等情况。
二)承运人
承运人可善用责任免除事由减免责任。
1、根据前文的分析,承运人可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货物的损坏、灭失进行免责。
2、对于因疫情影响,不能在目的港卸货的,船长可选择临近港口靠岸。
根据《海商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指定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临近的安全港口或地点卸载,视为履行合同。
3、合理绕航免责
虽然在海商法下,承运人有速遣义务,但对于一些合理绕航行为,承运人可以进行免责。如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合理绕航,承运人无需对因此造成的货损承担责任。
除了上述措施外,托运人、承运人也可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减免自己的责任,但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是否能被外国法院或仲裁庭承认,取决于当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认定。
三)投保人
投保人应更加谨慎,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特别是保险条款中关于发生不可抗力、货物延迟、损坏、拒收等时的保险责任承担。投保人也可购买货物拒收险,以减少货物因疫情被拒收的损失。
四)港口
1、对一些港口使用费、引航费等费用进行减免
2020年2月22日,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港航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期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减免部分港口收费、减半收取船舶引航费、降低外贸中转的港口作业包干费、减免集装箱拖车停车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0〕17号),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
中国船东协会也向国务院提交《中国船东协会关于报送新冠疫情对航运业影响及应对建议的函》,请求免除港建费、减免货物港务费、降低码头靠泊费堆存费用、拖轮费等港口使费、引航费、降低理货费等费用,号召港口响应国家号召、共助航运市场渡过疫情难关。
2、港口应大力推进自动化、智能化操作,采取线上办公模式
为了应对疫情,一些港口以及行政单位纷纷推出了线上办公措施。如浦口海事局、福建海事局推出船舶“远程安检”、“远程审核”模式;沧州海事局、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渤海新区行政审批局等单位,积极使用网上办公、电话沟通、预约等方式……在减少人员接触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航运市场的正常流转。
港口企业也可大力推行自动化、智能化操作,发展“无人港口”,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人员交叉感染,还可提高船舶的通关效率。政府也可出台优惠措施,鼓励支持港口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改革。
四、总结
疫情下,整个航运市场都受到了严重影响,BDI指数创新低、干散货、邮轮等市场均受到重创。不论是货主、承运人、港口企业、货代……还是政府机关,都应协同起来,共同面对此次疫情危机,保障航运市场的正常运转。
张佳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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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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