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30日至10月4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82届会议在伦敦IMO总部召开。会议审议了强制性文件修正案、压载水有害水生物、防止空气污染、船舶能效、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海上塑料垃圾、污染预防及响应、特殊区域及PSSA指定等多项议题。
本次会前一周专门召开了温室气体第十七次会间工作组会议,相关结果作为会议温室气体议题讨论的基础;本次会议成立了空气污染及能效工作组、船舶GHG减排工作组、强制性文件修正案起草组、PSSA指定技术组以及压载水审议工作组等5个工作组开展工作。
一、强制性文件修正案审议和通过
1.排放控制区
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指定加拿大北极区域和挪威海作为氮氧化物、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区的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中对加拿大北极ECA,要求2025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所有船舶符合NOxⅢ级限值;对于挪威海的生效日期采用了签订船舶建造合同日期、船舶安放龙骨日期和交船日期等三个日期,即建造合同(2026.3.1)、龙骨铺设(2026.9.1)和交付日期(2030.3.1)。修正案将于2026年3月1日生效实施。
2.对IAPP证书附件修订
为配合挪威海排放控制区后续实施,对IAPP证书附件进行修订,以便能够体现三个日期。
二、压载水有害水生物
1.会议审议批准《关于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过程的主管机关指南(BWM.2/Circ.43/Rev.1)的修订案,将以BWM.2/Circ.43/Rev.2发布2024年指南。该指南修订主要对已获得型式认可的现有BWMS变更后的重新试验和认证要求提供指导。
2. 会议审议批准《压载水记录簿保持和报告指南》(BWM.2/Circ.80)的修正案,将以BWM.2/Circ.80/Rev.1发布2024年指南。该修正案主要针对船舶遭遇挑战水质采取的措施和压载水操作提供记录指导。
3. 关于是否在船舶检验过程中对使用活性物质的BWMS的排放压载水进行取样分析和报告其消毒副产物的问题,会议邀请向下届会议提交具体建议。
4. 会议继续审议在通信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包括:在例外条款中增加允许船舶在公海上排放未经处理/部分处理压载水;BWMS维修程序信息如何反映在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压载水记录簿中;BWMS数据记录和文件的标准化;BWMS试验参数及试验条件是否修订以提升BWMS性能;在检验过程中的取样类型(详细分析VS指示性分析)等,将继续在压载水审议通信组中审议。
三、防止空气污染
1.在控制北极区域航运黑碳排放方面,委员会审议批准《基于目标的降低国际航运黑碳排放对北极的影响的建议性措施最佳实践指南》和《黑碳排放测量、监测和报告的推荐性指南》,将以环保会决议发布。对于“极地燃油标准”的概念,在本次会议上未达成一致,由PPR12进一步审议。
2.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方面,委员会审议通过MARPOL附则 VI修正案草案以及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关于船用柴油机使用多工作区间 (MEOP) 的修正案,以及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关于对现有发动机实质性改装或对改装至安装时未予验证的层级要求(Tier)的发证的修正案。MARPOL附则VI修正案草案将于2025年通过;相关的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修正案虽然将在明年MEPC83批准,但是生效时间将与2025年MARPOL附则 VI修正案保持一致。
3.经委员会审议决定将EGCS排放水问题相关提案以及与EGCS相关的GESAMP工作组的任务计划等交由PPR12继续审议。
四、船舶能效
1.关于短期措施复审
本周会议成立的空气污染与能效工作组就涉及CII修订的众多文件进行了初步讨论。讨论了短期措施审查的目标,确定了主要挑战和差距,各代表团对随后修订这些短期措施构成部分表示总体看法。经过讨论,委员会同意分两步进行的工作计划。一些紧迫的问题,如阶段削减系数(Z系数)、港口等待时间、CII实施机制等,将在第一阶段进行讨论,希望在2026年1月1日前解决。其他需要收集更多数据进行讨论或涉及CII全面重大调整的建议方案(比如如何与中期措施协调,是否按照LCA方式等)将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第二阶段进行讨论。
由于时间有限,本次会议没有讨论CII相关提案的细节。因此,委员会批准设立会后通信小组和闭会期间工作组,以进一步审议技术细节并形成解决方案。
2.数据收集机制方案
(1)经委员会审议通过了MARPOL附则VI附件IX修正案(MEPC.385(81))实施指南,便于2025年船舶可以以相同的数据颗粒度提交DCS数据,即如果船舶在2025年8月1日之前船舶已经开始收集数据,则可在2025年全年按照相同的数据收集颗粒度提交全年数据报告。该指南将以MEPC通函发布。
(2)委员会审议通过对MARPOL附则VI附件IX修正案草案,以便利第27和第28条的实施,该修正案草案将一并纳入后续MARPOL附则VI修正案。
(3)委员会审议通过2024年船舶SEEMP制订指南,以便与MEPC81通过的MARPOL附则VI附件IX修正案中关于强化数据收集的要求进行协调,该修正案将以MEPC决议发布。
(4)委员会审议通过SEEMP Part II符合声明(Confirmation of compliance)的证书格式(MEPC.1/Circ.876)的更新,并将以MPEC通函发布。
(5)委员会审议同意将港口生物燃料供应的相关信息纳入IMO GISIS模块。
五、船舶温室气体减排
1.中期措施审议
本次会议前相关方根据MEPC81确定的“IMO净零框架”形成了一个综合各方建议的“彩虹文件”作为讨论基础。本次会议以此为基础,对中期措施一揽子框架的相关要素进行讨论。
技术要素方面:对于基于目标的燃料标准制订扩大共识,减少GFI技术方法不同选择方案,但是在GFI指标应基于WtW还是TtW、如何设定折减率、GFI参考值的基准年份、GFI的实施是按逐年实施还是阶段性实施等问题上仍在存在分歧。
经济要素方面:各方在经济要素所要实现的目标,构成要素的选择、以及资金收入收集/分配等方面尚未达成普遍共识,需要进一步开展讨论。对于收集资金管理的总体原则、收入分配应用于激励零/近零燃料或技术(ZNZs)等方面存在一定共识。
经过审议,对前期各方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草案进行进一步调整,草案包括核心的净零框架(新第五章)以及相应的定义、检验发证和涉及船舶能效配套条款的修改(第1章-第4章)。调整后的修正案草案将作为后续GHG会间工作组进一步审议的基础,以期在MEPC83批准相关中期措施MARPOL附则VI修正案。
2.LCA方面
会议同意将有关LCA方法学、燃料默认值审查的文件提交给船用燃料全生命周期温室气体强度专家组(GESAMP-LCA WG)进行科学审查,并邀请各方提交燃料默认值提案,供专家组在MEPC 83后审查,同时邀请各方合作制定可持续燃料认证框架,就认证机制、如何在净零框架和相关指南中引用认证方案和燃料生命周期标签提供更具体的提案供后续会议讨论。
3.第五次温室气体研究
有关第五次温室气体研究的职责范围(TOR)、时间表等相关安排,各代表团基本都支持秘书处提交的第五次温室气体研究文件相关计划,但从研究内容全面性等方面也表达了一些关切。因此,委员会请秘书处考虑到相关文件和会上各方意见,向MEPC 83提交修订后的第五次温室气体研究计划。
4.中期措施综合影响评估
会议审议并讨论有关一揽子候选中期措施的综合影响评估(CIA)文件,总体批准了IMO CIA指导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并注意到目前CIA各任务的结果。由于缺乏透明坚实的数据支持以及相关的研究局限性,部分成员国对于CIA任务3的结果持保留态度。委员会同意开展补充性工作以评估中期措施对粮食安全的影响,并批准进一步开展粮食安全影响评估的工作范围和权限,相关研究结果将进一步向MEPC83报告。
六、来自船舶的海上塑料垃圾处理行动计划的后续工作
1.委员会审议批准清除船舶释放塑料颗粒最佳实践指南,并指示由秘书处通过海事组织出版处出版发行,有助于成员国和相关方采取相关的应多措施。
2.关于减少渔具丢失的额外措施的建议,委员会指示PPR2 进行审议
3.关于减少海上运输塑料颗粒风险的强制性措施制定问题,委员会同意将该问题作为一项专门任务,列入减少海运塑料颗粒行动计划,指示PPR12进行相关审议并向下届MEPC会议报告。
七、减少商船带来的水下辐射噪声
1.会议通过了MEPC通函《经修订的降低航运造成的水下辐射噪声对海洋生物不利影响指南》(MEPC.1/Circ.906/Rev.1)。
2. 会议审议同意继续开展减少船舶水下辐射噪声相关工作,批准了《减少商业航运水下噪声行动计划》,该计划将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会议同意继续开展水下噪声经验积累期,并批准了对于修订降低航运造成的水下辐射噪声对海洋生物不利影响指南的《经验积累期指南》;会议修订本委员会关于水下噪声EBP计划产出,将完成时间确定为2026年。
八、污染预防与响应1. 委员会审议批准货舱清洁添加剂指南和报告格式(MEPC.1/Circ.590/rev.1)通函修正案,以便评估货舱清洁添加剂的影响。后续将由PPR分委会进一步考虑如何对目前列入MEPC.2通函的清洁添加剂开展再评估
2. 委员会审议批准当地油类/危险和有害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制订指南,将由秘书处出版发行。该指南有利于帮助成员国、特别是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制订相应的污染应急计划。
3. 委员会审议批准减少极地水域使用和载运重油作为燃料风险措施指南
九、特殊区域、排放控制区及PSSAs的指定和保护
会议同意将龙目海峡(Lombok Strait)的努沙彭尼达岛(Nusa Penida Islands)和吉利马特拉岛(Gili Matra Islands)指定为特别敏感海域(PSSA)
十、其他事项
1. 会议批准《执行<香港公约>和<巴塞尔公约>关于待拆解船舶越境转移的临时导则》(HKSRC.2/Circ.1),以确保《香港公约》的顺利实施,并与《巴塞尔公约》进行协调。
2. 关于MARPOL公约附则Ⅰ中禁止船舶在北极水域使用和运输重油作为燃料的要求的船舶适用性问题,会议澄清仅有MARPOL公约附则Ⅰ第12A条和《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安全规则》Ⅱ-A第1章1.2.1条适用范围内的船舶才可在2029年6月底前在北极水域允许使用重油或者携带重油作为燃料, 而不包括那些在上述条款适用范围之外但自愿满足MARPOL附则I第12A和极地规则 II-A/1.2.1条的船舶
3. 会议批准《船舶防污涂层清除最佳管理实践修订指南(2024)》(AFS.3/Cir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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