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不让谁,离到近处才发现,最终酿成事故
信德海事 倪忠祥
2020年9月23日,“某欣盛”轮从广州南沙开往大连,在福建省东山县东南 20 海里水域(概位:23°26.8′N / 117°47. 4′E),与正在拖网作业的“闽东渔 64952”渔船发生碰撞。导致渔船沉没,船上 5 人全部落水。其中 1 人获救,1 人死亡,3 人失踪。
该事故发生在福建省东山县东南部附近海域。该海域位于中国沿海南北航行船舶的惯常航线之上,也是一个传统的渔场,常年有大量渔船在此作业。渔船频繁往来于该区域与福建东山渔港之间,导致这片海域的交通流量较大。此外,通过该区域的渔船交通流没有固定方向。因此,该区域商船与渔船相遇的情况复杂多变。事故发生期间,天气阴,东北风 4 - 5 级,能见度 4 - 5 海里,不存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
碰撞经过:
碰撞示意图
事故分析
1.事故发生时,能见度良好,两船处于互见中存在碰撞危险。渔船“闽东渔 64952”正在拖网作业,而“某欣盛”轮为在航机动船。因此,根据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 18 条“船舶之间的责任”条款,这意味着“某欣盛”轮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以宽裕地让清避让“闽东渔 64952”。而“某欣盛”轮未采取任何行动,依旧保向保速。首次发现渔船“闽东渔 64952”时,两船已处于紧迫危险中。但二副仅用激光笔照射渔船警告,未采取诸如大幅度改变航向、减速、停车或倒车等避让行动。
2.直航船未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渔船“闽东渔 64952”为《避碰规则》所规定的直航船。其船长直到即将碰撞时才发现“某欣盛”轮,因此没有采取也没有时间采取避让行动,未履行直航船采取最有助于避碰行动的义务。
3. 两船均未保持正规瞭望。“某欣盛”轮二副首次发现与渔船存在碰撞危险时,两船相距仅约 0.35 海里,此时两船已然处于紧迫危险。二副显然未保持正规瞭望,此时已经没有时间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闽东渔 64952”值班船长直到即将碰撞时才发现来船,根本就没有进行有效瞭望。在此之前他未意识到与来船的碰撞危险。
4.调查发现,“某欣盛”轮在夜间航行期间未安排值班水手协助驾驶员。船长清楚知道船舶将在夜间通过渔区,并在夜航命令簿上记录要求值班驾驶员保持正规瞭望。但由于工作需要,他同意大副安排值班水手参与洗舱作业,而没有保留夜航期间值班水手协助瞭望。该安排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 25 条“夜间航行,应当至少安排一名值班水手协助驾驶员瞭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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