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4日,厦门XX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集装箱船“ZG21”轮从广州仓江开往温州七里金洋码头,约2310时该轮在温州圆屿外锚地水域抛锚待泊。4月5日约1515时,“中宏21”轮船员在救生演练过程中,因船员操作不当致使右舷救生艇坠落入水,造成3名船员受伤;船员在利用绞艇机手动摇柄释放救生艇架过程中,手动摇柄脱落飞出击中操作手动摇柄的大副郑某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2015年4月4日,厦门XX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集装箱船“ZG21”轮从广州仓江开往温州七里港金洋码头,约2310时该轮在温州圆屿外锚地水域抛锚待泊,锚位东距大笔架屿约2海里。
4月5日约1500时,“ZG21”轮船长伍某与大副郑某经过商议后,组织开展船舶救生演习,大副发出全体动员警铃信号,船员到救生艇甲板集合,大副讲解救生艇相关知识和放艇步骤。
约1510时大副指令大管轮洪某带领新上船机工郑某和水手胡某到救生艇上,熟悉和认识救生设备,并交代大管轮上艇后先启动救生艇,对救生艇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
3名船员登艇后,大管轮在救生艇驾驶座椅上,水手打开艇艏门并整理缆绳,机工在艇尾附近。在救生艇甲板上,大副吩咐水手长解开止荡索,对止荡索等装置进行维护保养。
大管轮到达救生艇内后,坐在驾驶座椅上,尝试启动艇机但没有成功,他看到操作仪器表盘没有电源,认为电池开关没有转换,就向左弯腰用左手尝试打开电源开关。在向左弯腰的时候,大管轮身体向左大幅度倾斜,右手下意识去抓住物体(后经证实所抓物体为救生艇艇钩释放器)以稳住自己身体。大管轮稳定身体后左手摸到黑色电源开关并转动,救生艇突然脱离艇架向右坠落入海。
救生艇及相关设备图片:
救生艇脱落入水后,船长立即命令人员组织救助,船员抛缆绳到救生艇上,在救生艇艏部的水手接住缆绳并绑扎,船员将坠落的救生艇拖拉至主甲板右舷侧,把大管轮、机工和水手救助到船上,并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约1530时,船长到驾驶台联系温州交管中心和拨打12395,请求海事救助。
期间,大副组织二副、三副等船员对坠落的救生艇进行回收,发现电动升降控制器没有反应,大副决定采用手摇绞艇机对救生艇进行回收,大副负责用手动摇柄顺时针方向摇动手柄,转动绞艇机,二副负责打开保险,配合大副手摇操作,三副负责手拉船舷边的救生艇释放遥控拉手使重力式刹车锤处于提起状态,并观察救生艇艇架是否有下降。在大副用手摇动绞艇机期间,三副一直用手拉着救生艇释放遥控拉手,即重力式刹车锤一直处于提起状态。
在刚摇动救生艇架伸展出去之后,手动摇柄意外弹出,随即击中大副头部左额头太阳穴部位,造成严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船长得知后再次联络搜救中心,请求救援,并和其他船员一起,把伤员集中到主甲板,等待救援。
绞艇机艇架及相关设备情况:
(1) 事故造成大副郑某死亡。
(2)大管轮洪某、机工郑某受伤住院治疗。
(3)“ZG21”轮右舷侧救生艇被遗弃。
约1620时,“海巡0766”轮到达,将受伤船员转移,并送至洞头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大副郑某死亡,大管轮洪某右手和肋骨骨折,机工郑某头部受伤,肋骨骨折,水手胡某面部受轻微擦伤。
4月6日约0400至0500时,海面转起东北风,浪较大,在风浪和急流水的作用下,绑扎坠落救生艇的缆绳断裂,坠落的救生艇随水流漂走,后在洞头三盘大桥西面靠近洞头本岛一侧岸边被渔民找到。
(1) 艇钩释放保险鞘及止动杆装置未能发挥作用,是救生艇脱落的潜在原因。经过对脱落救生艇现场勘查,艇钩释放手柄保险鞘及止动杆装置未能发挥作用,为大管轮在意外状态下拉动释放手柄造成救生艇脱落埋下了隐患。
(2)大管轮未检查艇钩释放保险装置状况,误将艇钩释放手柄拉起造成救生艇脱落。大管轮登艇后,未检查艇钩释放保险等装置,在开启电源开关启动艇机过程中,身体向左弯腰倾斜,右手无意中拉起救生艇艇钩释放手柄装置,使救生艇艇钩脱离,造成救生艇坠落入水。
经查该救生艇是由宁波市亚洲玻璃钢造船有限公司生产的全封闭救生艇,由中国船级社检验核发《船用产品证书》,型号:YZ50C,长度5000MM,宽度2200MM,深度3100MM,乘员定额24人。正常情况释放救生艇脱钩操作首先要拔出保险鞘,释放救生艇至水中约20秒后推杆会自动上升推动止动杆至开启,此后拉起释放手柄并快速向下推,即完成释放脱钩。
经询问调查,大管轮承认由于误操作意外拉起了艇钩释放操作手柄,但未承认开启艇钩释放保险鞘及推动止动杆装置。在艇内的机工和水手也未看到大管轮操作保险鞘相关装置。
经现场勘查和咨询专家,事故调查组根据艇钩释放器保险鞘处于开启状态,保险鞘的止动杆装置玻璃外罩未有破损,推断该救生艇在最近一次的弃船救生演练后,未对艇钩释放器的保险鞘及止动杆装置进行有效复位,使得保险鞘及止动杆装置未能发挥作用(保险鞘及止动杆装置如正常,释放手柄无法推下完成脱钩),给大管轮在艇内时误操作意外拉起了救生艇艇钩释放操作手柄埋下了隐患。
(3)错误使用手动回收装置释放救生艇艇架导致手摇柄飞出击伤大副。在释放救生艇艇架准备回收救生艇的过程中,船员错误使用手动回收装置用于释放救生艇艇架,人为拔出绞艇机防倒转保险鞘,并一直将重力式刹车锤处于开启状态。在大副郑某手摇绞艇机使得艇架由竖立状态向舷边伸展出约30°状态时,艇架因自身重力作用而产生瞬间的加速牵引力,牵引绞艇机齿轮高速运转,致使与绞艇机连接在一起的手摇柄飞出,击中正在操作手摇柄的大副头部,造成大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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