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处理是审核发证机关监管航运公司有效运行体系的重要手段,也是体系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必要措施。体系运行中存在严重或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是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严重影响体系运行的效果,难以保证船舶安全运营,同时可能导致审核发证机关中止审核、跟踪审核,甚至收回体系证书。
一、什么是不符合规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NSM规则),不符合规定情况是指审核中发现的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即有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规定的观察结果。
二、不符合规定情况判定原则
根据不符合按其性质可分为一般不符合、严重不符合和重大不符合。
(一)一般不符合判定
一般不符合是指性质轻微的不符合。
通过对审核观察结果分析,如果确定所发现的不符合属人为疏忽或具体规定偶未遵守,且是孤立的、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效果不产生明显影响,这类不符合可判定为一般不符合。
(二)重大不符合判定
通过对审核观察结果分析,如果确定所发现的不符合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或未能有效和系统执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NSM规则的有关条款,这类不符合可判定为重大不符合。开具重大不符合,可直接导致主管机关收回证书。
(三)严重不符合判定
严重不符合是指其性质介于一般不符合和重大不符合之间的不符合。开具严重不符合,一般不直接收回证书,可导致跟踪审核或中止审核。如果纠正措施不到位,后果严重者也可收回证书。
三、哪些情况会被判定严重不符合
根据《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规定情况判定指南》,通过对审核观察结果分析,出现下列情况可判定为严重不符合:
(一)体系文件方面:
1、体系内岗位职责混乱或未规定指定人员、海务、机务主管人员相应的岗位职责。
2、根据所经营船舶的种类、航区和所载运货物,应当标明的关键性船上操作未进行标明,或者对已标明的关键性船上操作未制定相应的操作方案或须知。
3、应当标识的因突发性运行故障而导致险情的设备和技术系统未进行标识,或者对于已标识的未提供保障其可靠性的具体措施。
4、应当标识的紧急情况未标识的或者对于已标识的未制定船岸应急反应措施。
5、缺少就如何保证船长具备适当指挥资格和配备足够持证、适任、健康船员的具体规定。
(二)岸基活动方面:
1、最高管理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资质不满足强制性规定。
2、聘用的船长未经过适当指挥资格的确认,或在正式履行船长职务前未经过熟悉公司体系的培训。
3、未按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
4、不能掌握所管船舶的船员名单、船员技术档案、船员专业和体系培训情况。
5、未按规定举行船岸联合演习。
6、对已确定的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或未制定纠正措施,导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7、未按要求对船舶的航行动态、或日常维修保养、或备件物料的及时供应、或航海图书资料的及时提供进行控制。
(三)船舶(包括代表船)活动方面:
1、新聘或转岗的船长、轮机长、大副上岗前未接受职责熟悉培训。
2、执行船上关键性操作的人员不适任或未执行所制定的须知或操作规程。
3、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习和训练;或现场实施的应急演习存在人员集合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规定携带器材等情况。
4、对已确定的不符合未采取纠正措施,导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
5、对已标识的船上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未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导致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故障或处于非正常状态。
6、未按规定实施内审或开展有效性评价。
四、哪些情况会被判定重大不符合
根据《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规定情况判定指南》,通过对审核观察结果分析,出现下列情况可判定为重大不符合:
(一)体系文件方面:
1、没有对公司安全、环境保护方针和目标进行阐述。
2、没有指定人员的设置及职责阐述。
3、没有船长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方面的责任或船长的绝对权力声明。
4、缺少规则明确要求建立的程序(若对规则要求通过建立程序保证的某项要素未单独建立程序,但在其他程序或类似层次的文件中描述可视为已建立相应程序)。
(二)岸基活动方面:
1、指定人员没有按规定对体系运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岸基资源支持没有得到保障,严重影响到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2、船长的绝对权力没有得到保证。
3、对船舶报告的且需公司做出立即反应的紧急情况,公司未启动应急反应程序。
4、船舶发生事故、险情、滞留等事件后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5、未按规定开展内审或有效性评价、或未按规定开展管理复查。
(三)船舶(包括代表船)活动方面:
1、未持有有效的法定适航证书。
2、船长不了解其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的绝对权力和职责。
3、未配备合格、持证并健康的船员。
4、船长不掌握与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或不能与指定人员取得联系。
5、发生事故、险情、滞留等事件后未按规定报告公司,或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四)其它方面:
1、在体系运行过程中伪造运行记录,且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可判定为重大不符合。
2、对于外审发现的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或未制定纠正措施,导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
五、安全管理建议
2023年,全国开展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推动全面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防范和消除安全管理体系严重、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是航运公司运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岸基管理能力,确保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建议辖区各航运公司学习掌握严重、重大不符合的判定标准,按照体系文件程序做好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收集、调查分析和纠正,杜绝严重、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以体系运行为抓手,切实提升岸基管理能力,保障船队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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