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什么是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对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进行了定义,即凡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时,蒸气绝对压力超过0.28mpa的液化气体和IGC规则以及GC规则第十九章所列其他散装货品的船舶,均被视为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Q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的危险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由于载运货物的特殊性,往往具有以下危险:1.所载货物需加压或冷却由气体转化为液体储存,货舱及管路易发生泄露或爆炸;2.所载货物常为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或毒性;3.货物泄露或燃爆后,扑救难度大,且易对空气或海洋产生污染损害;4.船员、岸基人员或救援人员盲目采取救援行动,容易产生人员伤亡、持续燃爆等次生事故。
Q什么是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散装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应当遵守安全和防污染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并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
规定所称的《船岸安全检查表》一般是包含货物装卸相关船岸双方必要信息的固定格式专用检查表,船岸双方的负责人根据表格所列事项逐项核对检查,检查后双方签字确认完成。
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的落实要求
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应包括船舶基本信息、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书、船员证书、安全设备和设施、船体结构及外观、货物适装、航行安全、速闭系统操作等操作性检查情况以及其他经检查发现需要补充记录的事项。检查双方的负责人一般船方为大副,岸方为码头长。
检查过程中,对于不明事项或发现存在隐患的情况,船岸双方应当场核对明确,对于影响货物装卸安全的情况,应立即进行纠正。核对检查后,船方和岸方人员应当场签字确认。影响货物装卸安全的情况不存在或解除后,装卸作业方可进行。
Q什么是作业前会商制度?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散装液化气体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装卸站应当建立作业前会商制度,并就货物操作、压载操作、应急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规定所称的会商是指为保障散装液化气体装卸作业安全,液化气体船舶、码头和装卸点责任人员在作业前就需要双方协作完成的关键性操作或事项(如货物操作、压载操作、应急等)进行当面磋商,达成共识,并以书面协议呈现。
作业前会商制度的落实要求
会商的主体必须是承担散装液化气装卸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的直接负责人。按照惯例,液化气体船舶的会商主体是大副,岸方的会商主体是码头长。
会商的内容应是双方需要协作完成有关装卸作业安全的关键性操作或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准备(泄漏、火灾应急报警程序、应急措施)、人员值班和通讯、货物转输的程序和设备准备情况、紧急切断系统的位置、压载操作的要求、停止作业和离泊的条件、其他可能影响船舶或货物操作的安全隐患、船岸双方货物装卸速率、温度、最大工作压力等。
会商的形式可以是面对面交流,也可以是视频会议,以保障畅通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充分沟通为宜。
参考资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液化气体船舶装卸作业前会商制度探析(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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