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一艘 27,900dwt的名为Mask的干散货船舶在从意大利Marghera港前往阿曼途中在意大利中东部安科纳附近的意大利亚得里亚海沿岸,该轮上一个重达375吨的柱状甲板货物坠海。
初步调查消息称,事故的原因之一是该轮所装载设备的重量过大所致。除了坠海的巨大的柱状货物外,这艘船还装载了另外五根重达 145 吨的柱状货物以及一些相关配件。初步消息称,过重的甲板货重量可能会对该轮的系固系统带来损坏,最终导致柱子掉入海中。
不过另有其他消息来源称,安装的负载缓冲装置已损坏,最终导致绑扎系统逐渐失效,从而导致负载货物掉落。此外,Mask轮其实并不是一艘专门用于特殊重大件货物的船舶。Marghera 港经营码头的公司FHP方面声称,本次Mask轮的货物系固操作是由船上人员在外部供应商的参与下进行的。
目前MASK轮已经返回了希腊哈尔基斯港休整。
运输甲板货的防损建议
刘璐
提到甲板货,似乎第一印象是承运人对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如今,甲板上积载的货物种类多样,承运人保护自己的方式往往会选择一款带有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提单或者与托运人达成免责协议。那么甲板货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真的可以凭借免责条款而免除责任吗?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53条:“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大体可以领会到运输甲板货承运人的免责是有限制的:首先,运输甲板货需提前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航运惯例或法律规定;其次,货物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所以,并不能简单地理解凡运输甲板货承运人都可免责或者凭借提单中的免责条款不负赔偿责任。
如下是小编整理的一起关于甲板货免责的案例,以求能够更为形象地释明承运人在运输甲板货时是否可轻易地免除责任以及应特别警惕之处。
经与托运人协议,承运人A 所有的D轮自俄罗斯装载甲板货(木材)运往中国港口,在运输途中,部分甲板货落海。国内的货物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转而向承运人A提出索赔,A抗辩:D轮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货损是因甲板货特殊风险所致,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除承运人A主张甲板货免责纠纷外,还涉及其他纠纷,最终诉诸法院,这里只讨论法院关于甲板货方面的审理意见。
货物保险人认为,承运人A若主张甲板货特殊风险则应提交相关证据,仅凭航海日志和船员声明等不足以证明航行途中遭遇了恶劣天气,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货物的绑扎固定满足船舶到中国的航程,货物保险人认为承运人没有完成举证义务。
而承运人A认为,航海日志和多名船员的情况报告可以说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另外,承运人提交事故天气气压图和相关教科书以说明船舶当时会遭遇突然的大风天气;同时,检验报告中的照片也显示了货物是经钢丝绑扎固定的。
综合双方的举证,法院认为承运人A仅提交了航海日志、检验报告、事故天气气压图和相关教科书,但是能证明当时天气情况的仅有航海日志,载明当时船舶遇到“突发的一阵狂风”(经分析风速、浪高等数据,判断为相当于蒲氏七级风)。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近海航区船舶一般要求能够抵抗蒲氏十级风力,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该航海日志记载尚不足以认定事故系遭遇恶劣天气所致。最终法院认为,虽然部分木材装载于船舶舱面符合航运惯例,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运人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和保管货物等义务。本案中,承运人A未提交能够证明甲板货已于装运港妥善积载、绑扎、固定并适于涉案航程的有效证据。同时,承运人A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D轮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也不能认定货物落海系甲板货特殊风险所致,故承运人A不能以甲板货特殊风险免除赔偿责任。
总结起来,小编提醒载运甲板货时应特别注意:
本公众号信息旨在分享、交流,仅做一般性参考,
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意见或依据。
如有特定事务需要,欢迎联系我们。
邮箱:marine@tnzconsult.com
claim@tnzconsult.com
info@tnzconsult.com
原创:刘 璐
09-18 来源:信德海事网
05-07 来源:信德海事网
10-10 来源:信德海事网 苏婉
12-30 来源:信德海事网
02-27 来源:信德海事网
03-11 来源:曹玉墀 马麟 世界海运
01-08 来源:蓝盾安检创新工作室
07-30 来源:信德海事网
03-27 来源:信德海事网
09-24 来源:信德海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