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惰气对油轮防火防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船上的燃油舱为什么不配备惰气系统呢?这个问题确实困扰了很多人,我也尝试着在网络上寻找答案,但结果不令人满意。接下来,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去探究一下。
物质燃烧需要同时具备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这三要素,缺一不可。对于船舶燃油舱来说,助燃物(氧气)是存在的,着火源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但是可燃物却不存在!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可以去翻阅各种船用燃料油的MSDS,你会惊奇地发现MSDS中对于可燃极限(Flammable limit)并未给出数值。同时,部分燃油的MSDS中给出了爆炸下限【Lower Explosive(Flammable)Limits-LEL/LFL】以及爆炸上限【Upper Explosive(Flammable)Limits-UEL/UFL】,一般在0.6%-6% by volume (体积百分比)之间,或者未给出具体数值。如下图例:
380 MSDS(资料源于网络)
MGO MSDS(资料源于网络)
如果使用船上的便携测量仪去测量一下燃油舱的可燃范围,通常为45%-46%LEL,注意测量值的单位是LEL,而不是Volume。45%-46%LEL换算成Volume, 约为0.5% Volume。那么让我们再回到燃烧三要素。在燃油舱的环境中,所提及的可燃物是燃油舱中的油气,而并非燃油本身。在可燃组成图中,纵坐标为碳氢气体体积比(Volume),横坐标为含氧量体积比(Volume),橙色区域为可燃区域。如下图所示:
可燃组成图(源于ISGOTT 第六版)
我们在上图中做一条线(红色),可以看出在各种含氧量的情况下,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约1.5%Volume时,刚好在可燃区域(图中橙色部分)的边缘。那么在燃油舱的可燃气体浓度约为0.5%Volume的情况下,假定存在着火源的情况下,燃油舱也不会发生燃烧或爆炸。这就是燃油舱不需要惰化的原因。但是在加油作业中,仍要求对燃油舱的可燃气体进行检测。这主要是由于船舶根本不清楚所加注的燃油是否和MSDS中的技术参数一致,所以要求定期测量可燃气体浓度。同时,ISGOTT 6中1.6.3.4明确要求:应对燃油舱的空间定期监测可燃气体浓度。
虽然ISGOTT6中1.6章节详细描述了燃油的各种特性,介绍了如何控制和降低燃油的各种危害。但是,ISGOTT6中却未给出燃油舱需要惰化的要求。另外,在ISGOTT5中1.6.4.4中提及了“IMO Resolution A.565(14) refers to a level in excess of 50% LFL”,ISGOTT6中1.6.3.4提及“If a measured value in excess of 50% LFL is detected, action should be taken to reduce the vapour concentration by purging the headspace with low pressure air.”由此可见,无论如何要保证燃油舱的可燃气体浓度不得超过50%LEL,以防止燃油舱的空档部分不会聚集构成燃烧或爆炸的浓度。
IMO Resolution A.565(14)
那么,当船用燃料油作为货物运输时,为什么还要保持货油舱惰化呢?原因很简单,船舶在运输油品时,不仅仅要遵守各项公约法规,还需要遵守公司、租家以及码头对安全的附加要求。出于安全考虑,绝大多数的码头和租家都会要求船舶处于惰化状态下操作货物。对于船舶来讲,当然也就需要遵守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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