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集团、招商局集团、中交建设集团、有关航运企业,各直属海事局:
10月31日1825时许,新加坡籍散货船“裕耀(M/V CAPE BRILLIANCE)”轮与“苏启渔05108”在长江口以东海域发生碰撞,3人获救,11人死亡失踪。12月22日0157时许,中国香港籍散货船“金旺岭(M/V JIN WANG LING)”轮与“鲁日山渔61027”在石岛东南海域处发生碰撞,11人死亡失踪。此外,10月1日“浙岱渔02583”与干货船“长鑫68”轮、12月17日“粤湛渔04129”与中国香港籍散货船“21HAPPY”轮、12月26日“浙岱渔10305”与一艘货船发生碰撞,造成3艘船舶沉没,1人死亡,19人获救。前述事故反映出近期我国沿海商渔船碰撞风险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刘鹤副总理关于海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年终岁尾商渔船碰撞风险防控工作,坚决遏制此类事故连续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刻认识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高度警惕年终岁尾容易出现的麻痹思想、松劲心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狠抓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继续推动落实“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良好经验做法,巩固好专项治理成果,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精准把握当前商渔船碰撞风险,强化向事前预防转型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正值渔业生产经营旺季,抢抓“春节”假期前进行海洋捕捞养殖等活动较为普遍,叠加部分地区受到前期极端恶劣天气影响未能有效开展生产,渔业船舶作业活动高度集中,商渔船碰撞风险十分突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将商渔船碰撞风险摆在当前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突出位置,盯紧盯牢有关船舶、水域,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防范化解商渔船碰撞风险的强化举措,认真履行好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的责任与义务。
三、严厉打击违反避碰规则等违法行为,强化水上交通秩序监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对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加强瞭望、未保持安全航速、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自动识别、通信装置;穿越航道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抢越他船船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严格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风险防控
各航运公司要结合公司日常自主监控、船舶日报告等手段,全面掌握拟通过渔区、商渔船密集水域船舶动态,以商渔船碰撞风险为重点开展航次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岸基指导,完善风险防控措施。不迟于下一次体系内审、岸基登轮检查、绩效管理等登轮工作中,对船员防范商渔船碰撞工作进行督促、考评,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落地。要加快建立健全船舶渔区航行操作要点、驾驶台值班规定、应急反应程序等相关程序性和须知性文件。
五、深刻汲取商渔船碰撞事故教训,加强警示教育
各航运公司要把岸基人员和船员风险防控教育和管理放在首位,注重提升人的风险防控素质和能力,从行为方式上养成防控习惯。要结合《中国沿海航行船舶防范商渔船碰撞安全指引》(以下简称《安全指引》),立即组织完善企业商渔船碰撞事故警示教育材料,并传递至正在或拟于我国沿海航行的有关船舶,督促指导岸基人员和船员开展学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商渔船防碰撞工作。可通过中国海事局官网“航行安全”事故教训子模块、“航运安全新动态”公众号等渠道收集商渔船碰撞事故相关信息。有关船舶代理企业要做好《安全指引》宣传发放,提醒拟进出我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加强商渔船防碰撞工作。
六、依法开展商渔船碰撞事故调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依法开展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及时公开调查结果。要对事故相关航运企业、船舶和人员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事故统计分析,查找辖区事故规律特征,及时做好通报发布,为监管部门、航运企业加强风险防控提供支持。
七、有效处置水上交通事故,强化应急救援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好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能,加强指挥协调,将人员、装备、物资、预案落实到位。要强化商渔船碰撞风险突出水域应急救援力量统筹部署,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协调力量进行驻守盯防。要认真贯彻落实值班值守规则有关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带班、24小时专人值守等规定,特别是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段应急值守工作。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妥善处置险情信息,以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名义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险情信息要同时报部海事局。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将本通报要求及时传达至辖区相关企业、船舶,并督促其抓好落实。
联系人:许吉翔、蔺彦相,联系方式:010-65292896/2882(传真),18920205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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