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船舶概况
PART 02检查概况及问题的提出
2022年8月23日,张家港海事局两名安检员对油化船“建XX”轮开展船舶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安检缺陷4项,其中一项涉及到2舱左液货舱温控系统报警设置值不符合货物温度要求,具有典型意义。
缺陷描述与缺陷照片如下:
1836 2P液货舱温控系统报警值设置不正确(实际设置低温报警值是0℃,高温报警值是72℃,与所载运货物苯酚的温度控制要求不符)。---17
图1:缺陷照片
PART 03相关公约法规条文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第7章/B部分第10条:化学品液货船应符合《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的要求。
《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7章7.1.5.4:须备有测量货物温度的设备,当过热或过冷会导致危险情况时,须设有可监测液货温度的报警系统。
PART 04缺陷分析
1.船舶及设备分析
“建XX”轮是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船舶类型为油化船,适用于《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该船含污液舱在内共12个液货舱,每个液货舱设一个独立深井泵供货物装卸,船舶未设置专用货泵舱。为了安全载运货物,每一液货舱内均安装了可监测货物温度的报警系统,当液货舱温度超出报警系统的预设温度范围时,会在货控室的控制面板上发出声光报警。为了正常发挥温度报警装置的作用,保证在货物载运过程中,液货舱内温度需始终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温度报警装置的温度报警值设置非常关键,如不能合理设置报警值,温度报警装置将会失去应有的作用。
2.货物特性分析
本航次船舶所载运货物为苯酚(熔融的),联合国编号:2312,熔点40.6℃,闪点72℃,6.1类有毒物质。当环境温度低于40.6℃时,货物将变成固体,无法通过液货管道装卸;当环境温度达到72℃时,既达到了货物的闪点温度,液货舱存在闪燃的火灾危险。
图2:货物资料
3.温度报警值设置错误的安全隐患
该船液货舱温度报警装置设置的低温报警值为0℃,高温报警值为72℃,也就是说当液货舱环境温度低于0℃或高于72℃时,才会触发报警,当液货舱环境温度处于0℃-72℃之间时,温度监控系统不会触发报警。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当液货舱环境温度低于40.6℃时,货物变为固体时,温度监控系统并不会报警。同样的当温度接近72℃,即将达到货物的闪点温度,温度监控系统也不会报警。显而易见,该温度报警值的设置给船舶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PART 05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面对检查人员发现的问题,船长说船上货控室一直有人值班,值班人员会经常关注货舱内温度,因此自船舶营运以来,在温度控制方面从来没有发生过问题。大副表示他们一直未使用这套温度控制系统,所以不管设置多少都无关紧要。面对船长和大副的解释,检查人员出示了法规原文,并详细讲解了该缺陷的危害性。经检查人员认真细致的讲解,船长和大副等高级船员最终认可了此缺陷的存在,明白了该问题的严重性,并立即纠正了缺陷,将货舱温度报警值设置在合理的区间范围内,并表示今后一定按照货物特性来正确设置货舱温度报警值。
图3:缺陷整改后
PART 06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1.对散装化学品船舶/油船开展安全检查时,除了常规的消防、救生等检查项目以外,要重点关注货物控制系统,因为货控系统的任何一项缺陷,甚至一个参数设置错误,都有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
2.对散装化学品船舶/油船开展安全检查时,一定要了解所载运货物的性质,不同的货物,有不同的理化性质,对应不同的载运要求,如果不了解所载运货物的理化性质就不能有的放矢去做好散化船的安全检查工作;
3.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要敢于坚持原则,勇于“较真”,对遇到的问题一定要求个明白,要虚心听取船舶的意见,在自己不掌握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船方解释就对某一问题下定论,一定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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