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载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申报、积载、隔离、温控等都有一系列严格要求,谎报瞒报就是把危险货物当作普通货物进行申报运输,这种违法行为为船舶和货物安全埋下极大隐患,很可能酿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巨大损失,并将面临严厉行政处罚和民事刑事责任。
01 典型案例
近日,威海石岛海事处联合荣成海关查处一起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案件。
本次联合查处的危险货物商品名为R134a车用氟利昂制冷剂,化学名称为1.1.1.2-四氟乙烷(1.1.1.2-TETRAFLUOROETHANE),共3小箱,每箱箱内有1个钢瓶,钢瓶单个净含量220g,属于限量运输的危险货物。
该危险货物拟通过石岛辖区一艘中韩客货班轮运往韩国,预定的集装箱箱号为CMLU5004839。随后石岛海事处执法人员通知箱站人员停止将此货物装箱,并对托运人进行行政调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02 案例分析
图中显示的物品为一种车用氟利昂制冷剂,化学名称为1.1.1.2-四氟乙烷(1.1.1.2-TETRAFLUOROETHANE),属于限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国际危规的免除量30ml),国际危规编号为UN3159,本次查获的货物体积约180ml,超过危规要求的限量标准。1.1.1.2-四氟乙烷是一种非易燃的、有助燃特性、带有淡淡的类似醚气味的气体,远比空气重的,属于积载类A的危险货物。该物质为第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通常以提供氧气的方式,比空气更容易造成或导致其他材料燃烧。
03 相关法律法规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船用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七)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将其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为《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的,托运人还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危险特性的判断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二)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危险货物妥善包装,设置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和标签;(三)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四)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04 相关事故案例
2022年2月16日,日本商船三井 OSK Lines (MOL) 所属的巴拿马籍“Felicity Ace” 轮载运3965辆大众集团汽车由德国开往美国途中,在大西洋亚速尔群岛附近着火,3月2日,在距离葡萄牙亚速尔群岛海岸约200海里处沉没。据估算,本次事故总损失约为 5 亿美元。据初步调查,本次火灾事故可能是二手电动汽车所致。这也是自 2019 年以来涉及电动汽车的第四次大型滚装船火灾。尽管电动车不是引发滚装船起火的唯一原因,但是由于电动车的物理特性,它在助燃方面有着超强的能力。研究表明电动汽车的锂离子电池着火后,温度可以达到2700摄氏度以上。
2022年4月6日,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旗下马耳他籍集装箱船“CMA CGM RABELAIS” 轮从丹戎帕拉帕斯港(Tanjung Pelepas)前往印度那瓦舍瓦港(Nhava Sheva)的途中发生爆炸,船上装载的集装箱起火燃烧。该轮在中国主要挂靠的港口有青岛、上海、宁波、广州。
供稿:石岛海事处梁勤华
制作:威海海事局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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