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小贴士 | 第一讲 看过来,你是不是也忽视了这个销子呢?
近期发生了一起海上事故导致一名船员受伤,事故原因是由于舷梯转盘销存在缺陷导致的。目前,各类公约法规中均没有要求或建议去检查、维护或更换舷梯转盘销。如果不能适当、定期的对该转盘销进行检查和更换,腐蚀、老化以及金属疲劳等现象就会导致转盘销结构失效,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那么,舷梯的转盘销在什么位置呢?
转盘销位于舷梯顶部转盘的下面,用于调整舷梯与船体之间的角度以更安全的把舷梯固定在船舶与码头之间。
类似事故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许多船舶的舷梯转盘销使用超过20多年却从来没有更换过;另一方面,在SOLAS74/(14)II-1/3-9,MSC.1/Circ.1331,和SOLAS74(14)/III/20.7.2中关于舷梯的维护保养指南中没有任何关于转盘销的维护要求或建议,导致大家忽视了对转盘销的管理。
事故中的舷梯销子断裂面和侧壁以及轮毂表面破损情况。
转盘销明显是由于金属疲劳导致断裂,如果能够定期对转盘销进行检查和保养,该事故就不会发生。
虽然转盘销在整个舷梯上看似是一个不起眼的部件,但当它出现故障时,会对所有使用舷梯的人造成重大伤害。在这种情况下,船上的船员在收回舷梯或者利用舷梯上下船时,转盘销一旦失灵,就会造成当时在舷梯上的船员从相对较高的地方跌落,从而摔成重伤甚至死亡。
为避免事故的发生,我们建议:
1、保养转盘销。
2、定期检查转盘销的状况,必要时进行更换。
3、修订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的舷梯维护计划,把转盘销的检查与维护纳入进来。
知识补给站
舷梯,船舶的一种登离船设施。
01
舷梯的分类
根据新生效的GB/T11701-2021《船用舷梯的基本规定》(3月1日起施行),舷梯主要分为两类:
(1)旋转平台式舷梯
单节舷梯、多节舷梯或伸缩舷梯的结构与上面的旋转平台铰接,可在船与登梯底面之间改变方向和倾斜角度。舷梯可用钢丝绳或链从较低的(各)悬挂点挂住,或用固定在舷梯底部滚柱支持。
(2)固定平台式舷梯
单节舷梯、多节舷梯或伸缩舷梯的结构与上面的固定平台铰接,可在船和登梯底面之间改变倾斜角度。舷梯用钢丝绳或链从较低的(各)悬挂点挂住,单独使用的引航员舷梯采用此固定平台式舷梯。
02 IMO相关要求
根据SOLAS第II-1章第3-9条款,凡是201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必须在船上安装经认可的登/离船设施,以备在港口或港口相关操作时使用。
该登/离船设施必须根据MSC.1/Circ.1331通函的要求进行建造、测试、安装及维护,主要包括以下八点要求:
(1)登/离船设施应远离工作区域以及货物或其它物体悬挂吊装时可能通过上方的区域,该登/离船设施的目的和使用方式与引水员登 / 离船装置是不同的;
(2)应提供足够的照明,以照亮登/离船设施、甲板上人员登/离船和装置控制的位置;
(3)当登/离船装置在使用时,在其附近应备有一只带有自亮浮灯和救生浮索的救生圈(注意这里是要求一只救生圈既配备有自亮浮灯又配备有救生浮索,并且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4)每部舷梯应具有在其最大操作倾斜角时,下平台在最轻载水线以上不大于600mm的高度;
(5)在每部舷梯或跳板梯的两端应设置一块标记牌,以清楚显示安全操作和负荷限制,包括最大和最小允许设计倾斜角、设计负荷、最大底端板负荷等,如果最大操作负荷小于设计负荷,则最大操作负荷也应显示在标记牌上;
(6)跳板梯使用时安放水平倾斜角不应大于30度和舷梯使用时水平倾斜角不应大于55度;
(7)在人员从登/离船设施或船舶与码头之间可能坠落的舷梯下应安放安全网;
(8)正确设置舷梯下平台的安全插销。
舷梯
03 舷梯收放的注意事项
收放前:应对升降机械、钢丝绳、滑车转盘平台支架等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完好,钢丝、卷筒、吊梁无障碍后方可作业。
收放过程中:
(1)船靠离码头收放舷梯过程中,应有专人指挥,作业人员默契配合。在浮动的梯子上进行收起、安装栏杆、护绳作业时,应先检查平台支架是否已可靠支好,并使用止荡索,上舷梯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穿好救生衣。
(2)舷梯落岸下踏板应避开障碍物,安放平稳,严禁扭曲。吊梁、链条要注意绞高或安放妥当,以免碰头和妨碍上下船。
(3)由于潮夕、装卸货、码头环境等因素影响,舷梯不能放置码头时,要注意随时调整舷梯高度。当舷梯下踏板离码头较高较远时,不允许勉强上下。梯口值班人员负责调整舷梯和提醒上下人员注意安全,必要时应按规定加装桥梯。
(4)由于涨落潮、移泊等原因需要松紧缆绳时,应绞起舷梯,收起桥梯,或专人看好梯口禁止人员上下。在无法使用舷梯时,要正确地搭设桥梯,必须绑扎牢固、装妥扶手、挂好安全网后人员方可上下。禁止从船舷直接跳上码头,或从码头直接跳上船。
(5)舷梯、桥梯必须按规定张挂安全网。舷梯、桥梯处应有防坠落、防滑等安全指示标志。舷梯、桥梯的扶手、扶绳、阶梯必须保持清爽、干净、牢固,便于上下人员抓牢、踏实。
(6)禁止用舷梯吊运物品,禁止超载。
END
作者 | 李守超 孙景宏
朗读 | 于畅
编辑 | 谭韵璇
审核 | 左永杰 刘长军 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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