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常见的恶劣天气包括寒潮大风、浓雾、台风、雷暴等,极易引发船舶碰撞、走锚、搁浅、进水、人员落水等险情事故,给船舶航行带来危险,应急处置难度较大,给水上航行与作业安全、交通建设施工和港口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事故调查室
典型案例一
2015年6月1日21时30分,隶属于重庆东方轮船公司的东方之星轮,在从南京驶往重庆途中突遇罕见强对流天气,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沉没。“东方之星”号客轮上共有454人,其中成功获救12人,遇难442人。
事故分析
发生这次惨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遇到了恶劣的天气和自然灾害。在事故发生前,船长没有认真收听有关极端天气的天气预报,仍坚持在恶劣天气状况下行船。
根据气象局通知,湖北省华容县发生了百年难遇的特大暴雨,降水量超过250毫米。当东方之星客轮经过湖北省境内的长江中航道301公里处时,又遇上了风力高达12级以上的龙卷风。龙卷风直接拍打在客轮之上,将客轮掀翻浸入江水中,导致惨剧发生。
典型案例二
2019年12月30日0557时许,“苏财荣机XX”轮长江福姜沙北水道由南向北横越航道过程中,与“纬集X”轮(本航次载运煤炭约6140吨由舟山驶往靖江)在FB#14黑浮下游约300米处的航道内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苏财荣机XX”轮及所载货物沉没,在船2人落水,其中1人获救、1人失踪。
案例分析
事故双方均未遵守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要求,疏忽瞭望,事发时事故水域能见度约为150米,事故双方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冒雾开航,同时未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苏财荣机XX”轮横越过程中未履行主动避让义务以及“纬集X”轮未能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典型案例三
2017年9月19日凌晨,山东威海T轮自舟山空载赶往黄骅途中,与渔船L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渔船翻扣,船上10人中6人死亡、4人失踪,教训惨重。
案例分析
事故发生前,在通航密集水域能见度不良的条件下航行,驾驶员未综合采用雷达和电子海图等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也未按照要求叫船长上驾驶台和增加瞭望人员。该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航行,未按要求采用适合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未按照雾航规定,在能见度不良水域减速并按章鸣笛。
条文规定
《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
第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客船:出发港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出港;航行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禁止航行。
(二)渡船:对岸岸线看不清或江阴以上能见度不足1000米、江阴以下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渡船不得开航。
(三)其他船舶:
1.长江干线三峡大坝以上水域,能见度不足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2.长江干线葛洲坝以下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
第六条 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气象部门预报或出发港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禁止开航。
(二)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10000总吨以下的海船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三)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等“四超一潜”水上拖带船队及吊拖船队等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四)当地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渡船禁止开航。
船舶通过桥区等有风力限制规定的水域时,遵从其规定。
第七条 船舶应根据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预报水位变化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3米,客船、高速客船、渡船、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船队、快速船及600总吨以下船舶禁止夜航。
(二)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5米,客船、高速客船、渡船、集装箱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滚装船、船队、快速船及600总吨以下船舶禁止航行。
(三)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6米,所有船舶禁止航行。
(四)当地水位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时,相应船舶禁止航行。
第八条 船舶通过港口作业区、锚地、停泊区、渡口附近水域、交通密集区及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区,应慢速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一)发生强对流天气、台风、寒潮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
(二)发生山体滑坡、堤岸坍塌、泥石流、洪水等灾害;
(三)航道损坏或者阻塞,航道水深变浅、宽度变窄等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标准;
(四)船舶密度短时间内急剧增大,通航秩序明显恶化;
(五)水位陡涨陡落;
(六)水上交通事故;
(七)应急抢险;
(八)水上水下活动;
(九)搜救、消防、演习等活动。
第十七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客船(不包括客渡船、车客渡船):出发港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不得出港航行;航行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者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应当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二)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江阴大桥以上,江面宽度1000米以上的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或者江面宽度1000米以下的水域能见度不足江面宽度时,不得航行;江阴大桥以下,江面宽度1500米以上的水域能见度不足1500米,或者江面宽度1500米以下的水域能见度不足江面宽度时,不得航行;
(三)其他船舶:宜昌以上水域,能见度不足500米时不得上行,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不得下行;宜昌以下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不得上行,能见度不足1500米时不得下行。
第十八条 船舶应当在气象部门预报风力等级不超过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的情况下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避风、抗风措施,必要时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客船:气象部门预报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不得航行;气象部门预报船舶航经水域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应当及早采取相应的避风措施,不得航经该水域;
(二)其他船舶:应当充分考虑航经水域的风力情况,综合船舶稳性、抗风能力等因素安全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及时采取有效的避风、抗风措施。
第二十条 长江干线预报水位(长江下游感潮河段除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有船舶:预报水位24小时以内上涨或者下落超过6米,不得航行。支流水位陡涨致使其主流冲过长江干流江面宽度一半以上时,不得通过该干支交汇水域;
(二)客船(不包括客渡船、车客渡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滚装船、船队以及600总吨以下船舶:预报水位24小时以内上涨或者下落超过3米,在20时至次日5时期间禁止航行;预报水位24小时以内上涨或者下落超过5米,不得航行;
(三)客渡船、车渡船、车客渡船:预报水位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时,不得航行。
处罚规定
《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遵守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锚泊或者在其他水域临时锚泊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规定,船舶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海上航行船舶要注意了,新颁布的《海安法》第9章第103条规定: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或者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海事提醒
●遵守禁限航管理规定
各船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提前做好防范措施。严格遵守《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中寒潮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管理规定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水上交通管制要求,选择安全水域避风、扎雾,严禁冒险航行。
●杜绝超载运输货物
船舶超载运输航行,如遇大风恶劣天气,其抗风能力和机动性能大大下降,特别是小型船舶抗风能力差,极易引发船舶失控、船舱上浪进水等险情,严重时导致船毁人亡。
●谨防船员意外落水
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船舶剧烈摇晃,因此船员在甲板行走、作业过程中应按要求穿好工作救生衣、防滑鞋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谨防发生意外落水。
●谨防船舶航行搁浅
冬季水位下降,船舶航行远离浅区,避免大风引发船舶偏航,发生搁浅、触碰事故,避让时应充分考虑船舶在大风浪中操纵困难因素,及早采取避让措施,并应尽量避免在大风浪中调头。
●加强船舶停泊值班
船舶停泊时应充分考虑恶劣天气下风、浪、流的影响。在码头、船厂停泊的船舶要加强缆绳系固,防止断缆漂航;锚泊船舶要合理安排安全水域锚泊,并应格外加强锚泊值班,防止船舶发生走锚。船舶一旦发生断缆走锚,应第一时间采取安全措施,通知周围船舶,并向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加强船员安全意识
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在航行时应加强瞭望,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和雷达观测等手段,时刻了解周围环境和附近船舶航行动态,谨慎驾驶,在经过复杂航段、能见度不良、船舶盲区较大等情况下时,应安排人员在船首瞭头或适当增加驾驶台值班瞭望人员。
●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各航运公司要全面加强船员、船舶、公司管理,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船员遵守长江江苏段有关航行规定、航路航法等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确保所属船员严格执行进江海轮安全管理年专项活动中的各项要求。
09-18 来源:信德海事网
05-07 来源:信德海事网
10-10 来源:信德海事网 苏婉
12-30 来源:信德海事网
02-27 来源:信德海事网
03-11 来源:曹玉墀 马麟 世界海运
01-08 来源:蓝盾安检创新工作室
07-30 来源:信德海事网
03-27 来源:信德海事网
11-20 来源:信德海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