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部海事局组织开展了近十年十大典型海事案例的评选工作,经过单位推荐、网上投票、专家初审、专家复审、部海事局审定等5个环节后,评选结束,最终确定了近十年十大典型海事案例。今天将为大家介绍评选出的最后一个案例,是发生在中国沿海水域一起典型的内河船舶参与海上砂石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船上6名船员落水,其中4人死亡,1人失踪,仅1人生还。安全永远在路上,随着新《海安法》的颁布实施,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已从传统的安全生产层面,拓展到国家经济安全、战略安全层面。希望大家继续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平稳、有序、畅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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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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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意义
这是近年来发生在中国沿海水域一起典型的内河船舶参与海上砂石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船舶沉没全损,船上6名船员落水,其中4人死亡,1人失踪,仅1人生还。“荣江2003”轮沉没事故发生在全国整治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活动的初期阶段,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引起了媒体和网络上的重点关注,给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
事故发生后,山东海事局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长江海事局、湖北省港航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协助调查,派员分赴莱州、滨州、东营及武汉等地调查取证。通过调查发现,内河船涉海运输已发展成为链条,涉及地方政府、港航、渔政、公安、海警、海事等多单位部门。事故的发生让地方政府意识到内河船涉海运输的危害,促成了地方政府牵头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港航、渔政、公安、海警、海事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内河船涉海运输整治格局。同时,针对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政府主导,公安机关主动介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本次事故开创了山东辖区内河船涉海运输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先河,为海事部门进行内河船整治活动提供了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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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情况
(一)事故概况
2015年10月21日0345时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武汉籍内河散货船“荣江2003”轮自烟台市莱州海庙渔港装载石块驶往山东滨州途中,在山东东营水域(位置:38°13.3′N、118°55.0′E)发生沉没事故,造成船上6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4人死亡,1人失踪,仅1人生还,直接经济损失约290万元,构成较大海上交通事故。
(二)事故经过
根据“荣江2003”轮AIS数据记录、气象台实测数据及在船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事故经过如下:
2015年10月20日1130时,“荣江2003”轮装载石块,自烟台莱州海庙渔港开航驶往滨州;
21日0208时,“荣江2003”轮船位38°09.80′N、119°04.17′E(东营港区西北7海里),航向328°,航速5.0节;
0320时,船位38°12.44′N、118°57.00′E,航向294°,航速5.6节,船舶实际控制人秦某某接到船上人员电话称风浪很大,其通知船上人员用挖掘机抛石自救;
0325时,船位38°12.66′N、118°56.40′E, 航向296°,航速5.6节,“荣江2003”轮船艏上浪导致配电盘失电,AIS信号消失;
0330时,根据船舶航迹向推算船位38°12.8′N、118°55.9′E, “荣江2003”轮船载挖掘机开始抛石自救;
0345时,根据船舶航迹向推算船位38°13.3′N、118°55.0′E,该船甲板连续上浪,货舱进水,瞬间翻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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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荣江2003”轮作为一艘按照内河船舶标准建造的船舶,在磁罗经故障、尾轴漏水、货舱缺少舱盖的情况下,超航区参与海上砂石货物运输活动,且涉嫌超载运输。航行途中,当船舶遭遇大风时,船舶上浪严重,由于缺少舱盖,也未进行封舱,导致货舱大量进水,“荣江2003”轮储备浮力和稳性不足是船舶沉没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马某某未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在船舶安全航行驾驶、货物运输管理、险情应急处理等方面不具备船长管理船舶的能力。事发航次,“荣江2003”离开莱州海庙渔港时,马某某知道海上有大风,仍然冒险开航,导致船舶遭遇大风时沉没。其违法行为是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2 “武汉泰润”公司作为船舶实际控制人,其法定代表人安全意识淡薄,在公司未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安排内河船舶、组织无适任资格人员,超航区参与沿海沙石运输合同,其违法行为是本次沉船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3 “武汉泰润”公司在不具备相关资质、也未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安排内河船舶、组织无适任资格人员超航区参与沿海砂石运输活动、逃避监管是沉船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4 莱州海庙公司作为莱州海庙海港经营人,违规在渔港码头为不适航内河船提供砂石货物装卸服务,莱州海庙渔船服务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是该轮沉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5 长航凤凰作为船舶法定经营人,将船舶租给不具备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武汉泰润经营管理,为事故发生留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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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特点
“荣江2003”轮作为一艘按照内河船舶标准建造的船舶,在不具备涉海运输条件下超航区参与海上砂石货物运输活动,且在船人员均未取得船员适任资格证书,也未接受过海船船舶驾驶和海上货物运输管理等培训。事发时,船舶超载航行,遭遇大风后,船舶上浪严重,由于缺少舱盖,也未进行封舱,导致货舱大量进水,储备浮力和稳性不足,导致船舶沉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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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警示
(一)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严重违法
内河船舶从事海上运输,主要存在以下行为:
1.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2.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航行;
3.未取得或未持有有效的检验证书;
4.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5.未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招用未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船员未取得合格的适任证书擅自上船服务;
6.未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未按规定输入准确信息,设备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行政法律法规之规定。
(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1)秦某某:2016年11月10日,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秦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马某某:2016年11月10日,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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