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查概况
2021年4月14日,洋山港海事局2名安检员,对靠泊在沈家湾客运码头的滚装船A轮(龙骨安放日期2016年8月1日,总吨3828,船长82.42米,型宽16米,型深5.5米)开展了船旗国监督检查。
缺陷描述
在检查中发现该船船员起居处所走廊内附加应急照明有缺陷。作为一艘新下水的客滚船,规则对其应急照明要求更为严苛,附加应急照明的相关要求容易被船员、船公司以及安检员所忽视,导致其较大可能丧失其应有的功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照片如下:
走廊内附加应急照明自带蓄电池充放电功能失效,无法充放电。
相关公约/法规条文及其分析
(一)公约/法规原文
海11/第4篇/第2-1章/3.4客船应急电源的供电范围
3.4.3 凡设有滚装装货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除设有本章 3.4.1 要求的应急照明外,还应设有符合下列要求的附加应急照明:
(1) 在所有的乘客公共处所和走廊应设有附加应急照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 在所有其他电源发生故障和在各种横倾条件下,至少应能维持照明3h;
② 所提供的照明应能照亮逃生设施的周围;
③ 其电源应是设置于灯具内部的蓄电池,该蓄电池应尽实际可能地由应急配电板连续充电。或者,也可用其他的照明设备替代,但该照明设备至少应是认可型的;
④ 该附加照明设备应有明显的故障指示;
⑤ 设置灯具内部的蓄电池应定期地更换,其间隔期应考虑到蓄电池在使用中所经受的环境条 件规定的使用寿命;
(2) 在每一船员处所的走廊、娱乐场所和通常有人在的工作处所,除非设有符合本章3.4.3(1)要求的附加应急照明,否则均应配备可携式充电电池灯。
(二)分析
安检员在检查时,在船员起居处所走廊内巡视时未发现有便携式充电电池灯,此情况也得到船员的证实。安检员在进一步查看走廊内的应急照明时,发现附加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在应急照明灯罩内。安检员随即抽查了两个附加应急照明设备,发现该灯具的可充电蓄电池故障指示灯、充电指示灯、放电指示灯都不亮,但附加应急照明灯却处于亮的状态。安检员进一步拆下灯罩,发现附加应急照明的灯具可同时通过应急照明配电板和自带蓄电池供电,蓄电池通过继电器连接于应急照明电路进行充电。安检员随后将走廊内的应急照明电路断电时发现附加应急照明灯具熄灭,可知蓄电池处于无蓄能状态,不能向灯具供电,灯具仅由应急照明配电板供电。同时经安检员询问发现,船员和公司从未对该设备进行测试,亦未对蓄电池进行定期更换。安检员推测此种缺陷产生的原因是蓄电池的充放电设备(图中显示的LED灯泡应急控制器)发生故障,亦或蓄电池长期未更换,最终导致蓄电池不能有效充放电,进而不能向灯具提供规则所要求的至少3小时供电。照片如下:
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安检员告知船方排查全船乘客公共处所和船员起居处所的梯道和走廊内此种规格的附加应急照明设备,核查设备蓄电池的充放电功能,并试验蓄电池是否能够向灯具供电。安检员在随后的复查时,随机抽查了两个灯具,从复查的图片中可看出,灯具电池的充电指示灯亮,表明附加应急照明灯具的电池充放电充能初步可实现。但其不足以能够证明蓄电池本身能够向灯具供电。安检员随后关闭了应急照明电路,同时按下测试按钮,附加应急照明灯具亮,此证明了电池功能完备。
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根据规则要求,滚装客船的乘客处所以及船员常出入的处所,包括梯道和走廊内应设置主电源照明、应急电源照明、附加应急照明以及低位照明系统。附加应急照明是主照明和应急照明的补充,给船员和乘客在应急逃生的照明提供进一步的保障。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规范要求此种电池应定期更换,以保证其性能完备。然而现实中船员和公司往往忽略了附加应急照明的存在,导致其缺乏维护保养,尤其是设备的日常维护和蓄电池的定期更换要求更是得不到保障。安检员建议船公司将附加应急照明的维护保养要求纳入船舶的管理体系中,做到定期维护保养,同时在后期的船舶安全检查中将此部分作为客滚船的检查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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