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海事部门陆续收到部分在我国沿海和港口附近水域航行的商船反映称为了协调避让行动,航行中用VHF无线电话呼叫附近的渔船,但当事渔船无任何回应。此种情况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彼此间避让行动的协调性和有效性,构成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查清商渔船发生碰撞前VHF无线电话通信不畅的原因,本报告从三个维度开展分析评估:一是对2018年以来我国沿海水域的商渔船碰撞事故报告进行了搜集,并整理归纳出导致碰撞事故的原因,了解VHF通信不畅在各种因素中的权重;二是对商渔船船载VHF无线电话设备的技术法规要求进行了梳理、比对,找出其中存在的差异,并评估分析此类差异对商渔船间VHF无线电话通信不畅的影响;三是联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赴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渔港,对渔船无线电话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调研。
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官网公布的船舶碰撞事故中搜集整理出自2018年以来14起商渔船碰撞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地涉及广东、浙江、天津、营口水域。
(一) 导致碰撞事故的原因。
对这14起碰撞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进行了汇总、整理和分析,得出各原因的占比,见下图。
在各项导致商渔船碰撞事故的原因中,并未涉及VHF无线电话通信不畅这个因素。但是,船载VHF无线电话作为海上船舶驾驶台间的通话设备之一,本身具备安全、紧急和日常通信的功能,可以用作船舶间沟通航行意图的辅助性通信工具,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协调船舶间的避碰行动。
(二) 发生碰撞的商渔船主要参数。
从技术法规适用的角度考虑,对14起事故中商船的船舶种类和总吨,渔船的船长、航区进行了梳理,得到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商船均为货船,且总吨均超过了300GT。渔船方面,船长不满24米的渔船为4艘,其余10艘,船长均在24米以上。渔船的航区分布近海4艘、沿海3艘、遮蔽航区1艘,航区不详6艘。
依据《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远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六部技术法规的要求,梳理归纳出中国籍商船和渔船的VHF无线电话机配备要求,如下表:
表1-中国籍商船和渔船的VHF无线电话机配备要求
表2-船载VHF、渔用对讲机和渔船用无线电话的工作频道表
(一)技术层面。
依据现行的技术法规,国际、国内航行海船以及远洋渔船、国内海洋渔船(不在遮蔽航区内)、船长大于24米且在A2和A3海区的国内渔业船舶均应配备VHF无线电话机。而仅在遮蔽航区航行作业的国内海洋渔船、国内海洋小型渔船、船长小于24米和船长虽大于24米但只在A1海区的国内渔业船舶,不必配备VHF无线电话机。
对商船,技术法规对VHF无线电话的要求既涉及硬件,也涉及无线电值班和使用记录等“软件”。而针对渔船,《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和《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仅对VHF无线电话的硬件部分做出要求,不涉及值班和使用记录等“软件”的内容。
经与天津市港航管理局联合对滨海新区北塘渔码头的渔船进行实地走访发现,船长7米及以上但小于12米的国内海洋小型渔船均安装了1台渔船用无线电话。据渔检部门的同志反映,这套设备已经在国内海洋渔船上推广应用了很长时间,不仅仅用于渔船间的通信联络,还可以接收渔业部门播发的有关渔业方面的安全信息等,广大渔民已习惯并依赖于该设备。然而,该设备的工作频段为27.5MHz –39.5MHz,显然无法与船载VHF无线电话互通。此次实地走访虽未接触到船长大于等于24米的渔船,但是,既然《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中有该类渔业船舶仅在A1海区航行和作业的不必配备VHF无线电话的规定,按照“老船老办法”的要求,这类船舶不必安装船载VHF电话机。
图-渔船用无线电话机,型号HS-216
通过对近年来14起商渔船碰撞事故的汇总分析、商渔船无线电话设备配备、技术性能和标准的梳理、对比以及实地走访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导致商渔船VHF无线电通信不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问题:《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和《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中,仅对VHF无线电话的硬件部分做出要求,未涉及无线电值班和使用记录等“软件”的内容。但是,在航海实践中,对值班和使用记录的保持这类要求是非常必要的,可以进一步督促、规范无线电设备操作人员对设备的正确使用。
解决建议:分别对《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和《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的第十三篇第2章和第五章第5节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值班和使用记录的要求。
问题:依据现行技术法规的规定,仅在遮蔽航区航行和作业的国内海洋渔船、国内海洋小型渔船、船长小于24米以及船长虽大于24米但仅在A1海区航行作业的国内渔业船舶,不配备VHF无线电话机,而配备的渔用对讲机或渔船用无线电话机,其工作频段与船载VHF无线电话机的工作频率不兼容。
解决建议:
1.修改《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十三篇第2章无线电设备配备要求的内容,增加追溯性要求,解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中规定的船长小于24米和船长虽大于24米但只在A1海区的国内渔业船舶不必配备VHF无线电话机的问题。
2.修改《国内海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十三篇第2章第2.1条,取消遮蔽海区的规定,凡船长大于等于12米的国内海洋渔船应配备1台VHF无线电话机。
3.修改《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船长大于或等于 7米 但小于 12米,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国内机动海洋渔船,除应配备渔用对讲机1台外,还应配备1台便携式VHF无线电话,用于与商船进行紧急通信。
问题:经过实地走访,渔检部门人员和渔民反映,即使装备了VHF无线电话,由于其仅用于与商船间的通信,其不具备播发渔业特有的信息和使用习惯,渔民不重视它的正常使用。况且,无线电话通信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通话双方是否能正确理解对方语言表达的真实意图,考虑到方言和船员职业背景的影响,未必能够达成有效沟通。此外,如水域内通航船舶的密度大,导致同一时间段出现多个船台呼叫通话,背景音嘈杂,会严重影响到声音信号的质量和点对点通话的预期。
由此可见,商渔船间即便安装了可以通话的设备,限于多方面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也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建议采取如下更具可操作性的措施。
1.加强商渔船AIS静态动态信息输入准确性检查
目前,商渔船上均安装了AIS设备,且相互间可以有效连通。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持续加强对船载AIS设备的静态和动态数据输入准确性和内容更新及时性的检查,确保此类信息的及时可用性。渔船检验部门要严把检验关,确保渔船按照要求配备AIS设备,渔政部门加强渔船AIS设备静态和动态数据准确性和内容更新及时性的检查,确保信息的及时可用性。
2.及时播发渔船作业安全信息
根据我国沿海捕捞季的时间,按照不同渔区渔船作业的特点,参照载重线季节期图绘制中国沿海渔船作业图并在外网发布,及时播发航行安全信息,提示过往商船航经海域渔船的动态,以便商船充分评估航行安全条件,采取有针对性的避碰措施,提高商渔船避碰行动的有效性;
3.加强对渔船号灯号型设置的检查
各级船检机构按照技术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渔业船舶航行灯、信号灯和号型的检查,确保按照要求装设和配备,并按照避碰规则的要求显示。各级海事机构在重要的捕捞季要加强对商船航次计划编制内容的检查,并可以抽查船员是否掌握必要的商渔船避碰知识和技能。
4.商渔船避碰知识常态化宣传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结合“安全生产月”、 “双进”(安全知识进企业、进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船舶安全监督等活动及捕捞季节期即将开启的重点时段,积极开展商渔船避碰知识的宣传和典型案例的讲解,向有关方推广普及这方面的知识,强化安全航行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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