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过集装箱船舶超载的,你听过集装箱超载么?
这是真的,近期,在连云港集装箱码头就发生了这样几件事:
3月10日,连云港墟沟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靠泊的“联合XX”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港口塔吊上正在吊装的集装箱稍微有点异常,平时都是两个20尺集装箱一起吊,这次为啥只吊了一个20尺的?通过对讲机跟塔吊司机联系,原来是这批箱子太重了,只能一个一个吊!集装箱超载!
3月16日,连云港墟沟海事处执法人员通过港口大数据平台,对“新XX”轮集装箱装载数据进行核查时,发现该轮拟在本港装载的部分集装箱的总重量明显超出了该尺寸集装箱的最大总重量,遂直接去集装箱堆场进行核查,果不其然,全部都超载了!
什么是集装箱超载?
按照《GB/T1413-2008系列1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20尺和40尺的标准集装箱的最大总重量都是30480kg。
在建造时,会在集装箱外侧标明该集装箱的最大总重量(MAX GROSS)、空箱质量(TARE)和最大净货载(NET)三个数据,分别有千克(kg)和磅(lb)两个质量计量单位。
当完货后的集装箱总重量,超过在集装箱外侧安全合格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时,即视为超载。
为什么会超载?
由于集装箱运输具有减少运输环节、降低运输成本、全程监控并“点到点”、“门到门”运输的优势,因此,越来越多货主愿意采用集装箱运输。同时,在海运贸易中,集装箱运输的计费方法通常是按照箱子的个数来收费,而不是按照实际装货的重量。因此,部分货主为了“多装货、少掏钱”,在货物装箱时会超出集装箱限重装货。
尤其是对于一些重货或者散货而言,如卷钢、瓷砖、煤炭、粮食等大宗货物或低附加值货物,在采用集装箱运输时,货主为了“稀释”运输成本,会“拼命”的往集装箱里面塞,有的甚至会塞满,达到“满舱满载”,进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而在我们现场检查中,发现最多的集装箱超载现象就是装载上述卷钢、瓷砖、煤炭或粮食的集装箱。
集装箱超载的危害
1、如果超载的集装箱配载在甲板上,会造成船舶稳性下降,进而可能会增加船舶倾覆的风险;同时,也会额外增加绑扎系固的作用力,在航行途中,受船舶晃动影响,可能会使集装箱拉断绑扎锁具;
2、在船方不清楚集装箱实际重量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平均值进行配载计算,如超载集装箱过多,会对后续计算船舶稳性带来影响,造成计算出的船舶初稳性小于实际初稳性;
3、如果装运了过多的超载集装箱,可能就会出现装载作业尚未完成、船舶就已超载的现象;
4、在装卸中,超载的集装箱在通过门机吊运时,可能会出现破损、破裂、脱落等现象,严重影响作业安全。
5、在运输中,过重的货物会导致集装箱箱体变形、鼓包等,影响集装箱的使用寿命。
集装箱变形严重
关于集装箱超载的相关法规和处置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具体为:
第四十七条 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其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采取整体称重法或者累加计算法对集装箱的重量进行验证,确保集装箱的验证重量不超过其标称的最大营运总质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不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过1吨,并在运输单据上注明验证重量、验证方法和验证声明等验证信息,提供给承运人、港口经营人。
采取累加计算法的托运人,应当制定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重量验证程序,并按照程序进行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
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承运人不得装船。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在船舶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的;
(二)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
在现行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也有明确的要求:
6-1.1.5.4 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规定的安全合格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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