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海事组织发布通知称,受COVID-19影响,IMO法律委员会第107届会议将延迟举行,会期待定。LEG107次会议原定议程提到的“关于防止船舶欺诈登记的措施”到底所指为何?让我们一起探析。
“船舶欺诈登记”是什么?
IMO2019年5月8日发布的通函“协助打击船舶欺诈登记和欺诈登记机构的建议最佳做法”(LEG.1/Circ.10),对“船舶欺诈登记”做了具体描述,即:“欺诈登记和相关非法行为包括相关国家海事部门未获知或未许可情况下的船舶虚假登记。这种欺诈登记通过结合篡改文件档案、貌似合法的登记网站和声称在船旗国知晓下行使合法职权的空壳公司等手法完成。其他的欺诈登记行为包括之前获准悬挂某国国旗航行,于登记有效期限截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后,仍悬挂该国国旗航行,虚假登记方在相关船旗国不知情的情况下,设法向国际海事组织履行手续,并获得船舶识别码。欺诈登记通常适用于隐藏船上违法活动和躲避联合国的制裁”。
防止“船舶欺诈登记”的措施有哪些?
在阐明“船舶欺诈登记”内涵的同时,IMO法律委员会对防止船舶欺诈登记也给出了建议,即:
NO.1
船旗国主管机关在接到船舶登记申请时应核实船舶的IMO识别号。船舶的IMO识别号可通过GISIS船舶和船公司信息模块查询。如果IMO识别号与船名不能清晰匹配,应进行更为深入的核查后再进一步履行登记手续。特别是,收到船舶登记申请的船旗国应设法联络之前船旗国以核实船舶登记申请信息和解除登记的原因。
NO.2
船旗国主管机关应确保GISIS系统中Contact Points模块中连续概要记录中的联系信息保持及时录入,实时更新。
NO.3
对于SOLAS公约船舶而言,SOLAS公约XI-1章规则5就连续概要记录做出了规定,目的就是呈现船上历史情况的信息记录。其要求该记录应经主管机关签署,内容应包括船名、IMO号、登记船东及登记员姓名、登记时间、登记到期时间和其他重要信息。规则5同时也规定了共享、复核和更新连续概要记录的联络主管机关的责任。最佳的建议方法即船旗国在对船舶进行登记之前,复审船舶的连续概要记录信息,并与船舶的当前船旗国进行联系核实。相应地,当前船旗国也应履行SOLAS公约规则5.8中规定的职责,向正在受理船舶登记的船旗国主管机关传送登记在其旗下这段时间的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如有在之前其他国家签署的连续概要记录,也应一并传送至正在受理登记的船旗国主管机关。
NO.4
受理船舶登记申请的船旗国应查阅联合国安委会制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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