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船员在船舶封闭舱室内发生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船舶未能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制度,船员对于封闭舱室的风险警惕性不强,安全防护及应急工作准备不到位。各航运公司、船舶和船员对于进入船舶封闭舱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仍需要予以高度重视,从根本上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一、相关的公约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IMO)对于进入船舶封闭舱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有着明确的要求。IMO于2013年6月21日通过MSC.350(92)号决议,对SOLAS公约第三章“救生设备和装置”中的第19条“应急培训与演习”进行了修订,其中第3.3款要求“负有进入封闭舱室或救助职责的船员应参加船上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的进入封闭舱室和应急救助的演习”,第3.6款规定了进入封闭舱室和应急救助演习的基本要求。
同时,IMO于1997年制定通函《船上进入封闭处所的建议案》(Resolution A.864(20)),对进入封闭舱室的安全操作给予了具体建议。2011年经修订的《船上进入封闭处所的建议案 》(Resolution A.1050(27))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安全建议。通函对进入封闭舱室的安全操作进行了明确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进入封闭舱室的管理、风险评估、进入许可、一般预防措施、空气检测、进入封闭舱室后的预防措施、进入已知或怀疑空气不安全处所的附加注意事项以及特定类型船舶或货物有关的危险等。同时该通函还规定了进入封闭舱室的检查单样本,为航运公司和船舶提供参考。
二、我国的相关规定
我国于1997年制定了国家标准——《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16993-1997),用以规范船舶封闭舱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该安全规程适用于从事运输、装卸和贮存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货物的船舶及封闭舱,规定了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入易发生缺氧窒息事故货舱和其他封闭舱室时的安全技术要求,并从空气质量标准、通风换气、空气检测、一般安全防护、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应急措施以及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面提出的具体要求。
三、相关安全管理要点
(一)航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国际航行船舶的航运公司应按照公约的要求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制定进入封闭舱室的相关程序,完善通风换气、空气检测、安全防护、现场作业以及事故应急的措施标准和要求;管理国内航行船舶的航运公司也应按照相关规程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制度,明确进入封闭舱室的各项程序和标准。
(二)船舶应严格执行进入封闭舱室的相关制度。船舶在进行船舶封闭作业时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通向封闭舱室的门和舱口在日常情况下应保持锁闭,防止人员误入;二是严格执行准入制度,未经船长或指定负责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封闭舱室;三是封闭舱室应进行足够的通风,并进行测氧等检测工作,保证舱室内的气体安全;四是建立值守制度,如有人员进入封闭舱室,应在舱室外安排专人值守,保持与进入舱室人员的联系,及时对紧急情况做出反应;五是设置警示标识,在舱口处设置障碍和禁入告示,防止人员误入舱室。
(三)船员应对封闭舱室的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只有接受过培训的人员才能被进入封闭舱室或者承担协调员等职能,相关船员应充分了解封闭舱室的危险,明确各项准备工作和注意事项,同时熟练掌握应急反应的各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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