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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经验】船体生物污垢biofouling的相关法规及实务

船体生物污垢biofouling的相关法规及实务

作者:赵庆伟(船长),刘云鹏(船长)

通过船舶将入侵水生物种引入新环境已被确定为对世界海洋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大威胁。船舶主要是通过压载水和船壳进行生物的携带。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尤其是在热带水域停泊较长时间,船壳会滋生海生物(水草和藤壶等),不仅影响了船速和油耗(据统计有时降低多达35%),对海洋生态也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本文将从法规和实务角度谈谈船舶污底的管理:

 一、国际公约关于Biofouling的相关规定

1.《2004 年国际船舶压载水与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BWM 公约),旨在最大程度减少入侵水生物种通过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转移。

2.《2001 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 公约),涉及船舶的防污底系统,关注防止使用防污底系统及其可能含有的杀生物剂造成的不利影响。

3.IMO关于biofouling的最新规定是根据MEPC.378(80) 号决议产生的《2023生物污垢指南》,旨在为管理生物污垢提供全球一致的解决方法,是减少船舶转移入侵水

生物种的决定性步骤。该指南对于生物污垢的等级和检查周期等都提出了要求,例如:

1)文件和记录

根据指南,船上需要配备biofouling management plan和biofouling 记录簿。

2)生物污垢等级

污垢等级系指基于视觉评估的船舶表面指定检查区域的数字分配,包括对存在的生物污垢的描述和大型污垢覆盖的百分比。    

3)检查周期

生物污垢指南详细说明了生物污损检查范围,并提供了一份固定的检查时间表,该时间表以特定船舶的风险状况为基础(在biofouling management plan都有规定),例如    

以上只是列出一些常见的规定,具体请参考如下指南:

https://www.imo.org/en/OurWork/Environment/Pages/Biofouling.aspx

二. 国家和地区特殊要求

很多国家对生物污染管理有特殊要求,有的甚至强制船舶抵达前进行船壳清污方能进入。

1.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生物污染管理规定要求船舶经营人有义务管理附着在澳大利亚海域经营的船只上的生物,相关的立法为《2015年生物安全法》。

澳大利亚农业、水和环保部最近发布了《生物污染管理要求通告第2版》,根据《生物安全法》第 193 条,船舶在抵达澳大利亚领海之前,经营者有义务准确地报告(到港前12-96小时内)生物污染的处理方式,共有3个选项:

1)船上有有效的《生物污染管理计划》和使用《生物污染记录簿》,并且符合通告的相关要求(附录A)。

2)船舶在抵达澳大利亚领海前 30 天内清除所有生物污垢(须符合通告附录B中对于清底报告和照片/视频的相关要求)。    

3)实施经政府预先批准的替代生物污染管理方法

  一般满足上述之一,通常在船舶到港后不会被检查。否则,澳大利亚政府将对船上的生物污染管理措施进行评估再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抵港后的检查)。

以上只是列出一些常见的规定,具体请参考如下指南:

https://www.agriculture.gov.au/biosecurity-trade/aircraft-vessels-military/vessels/marine-pest-biosecurity/biofouling/australian-biofouling-requirements

2.新西兰

通过船体传入新西兰的海洋害虫和疾病(生物污损)对海洋环境和资源构成了威胁,所以新西兰政府要求所有抵达新西兰的船只必须在抵达前提供生物污损管理的证据。具体要求则是参考1993 年《生物安全法》第 24G 条发布的《CRMS船舶风险管理标准》(2018),以下是一些相对比较重要的规定:

1)船舶在抵达新西兰之前需要保持船体清洁,生物污垢的标准具体取决于船舶是短期停留还是长期停留:    

2)以下措施可被当局认可为clean hull

使用上述方法仍然无法满足要求的船舶可以制定 《Craft Risk Management Plan》并交由 MPI 批准    

 以上只是列出一些常见的规定,具体请参考如下指南:

https://www.mpi.govt.nz/dmsdocument/19757-Craft-Risk-Management-Standard-for-Vessels

三. CP 中关于污底的条款

1.因为船况污染对船舶Performance影响很大,所以通常在租约中都有相关的Hull Fouling Clause 条款,目前业内主要是参考BIMCO的针对期租船的Hull Fouling Clause(最新的版本是2019),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例如对在港时间有相关的限制,超过这个时间(惯例是15天)船东对CP规定的performance不再保证,并且要求租家尽快安排清底,以下是某轮的hull fouling条款范例:

2.有的条款甚至专门针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做了相关的规定,主要是当船舶挂靠这些对船壳清洁有特殊要求的国家港口,通常船东会要求租家提前安排水下检验或者清底,例如:    

四. 关于水下清底的标准

BIMCO和ICS在2021年共同编制了业内第一个关于水下清底的标准,该行业标准有助于确保船体和包括螺旋桨在内的生态位区域的水中清洁能够以安全、高效和环境可持续的方式进行。 

https://www.ics-shipping.org/wp-content/uploads/2021/01/Industry-standard-for-inwater-cleaning.pdf

  

五.关于biofouling的相关实务建议

1.按照IMO《2023生物污垢指南》的相关建议编制好《生物污染管理计划》和《生物污染记录簿》,并按要求进行维护和记录。    

2.当船舶挂靠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对于生物污垢有特殊要求的国家港口时,要提前咨询代理相关要求,提前准备好应对措施。

3.租约中要有相关保护条款,一旦产生争议时明确责任划分,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4.按照《生物污染管理计划》里面的检查周期进行水下检验,当发现有污底时要及时清理,并要求清底公司出具符合要求的cleaning报告。

5.平时要特别留意Niche区域,因为这些区域非常容易长海生物,并且也是港口检查的重点。

6.监督船舶航行时的船速油耗,如发现异常时要分析原因,如是污底原因,尽早安排水下检查和清底,做好biofouling管理的同时,也能提高船舶性能以避免船速油耗索赔且有助于提升船舶能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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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03    来源:信德海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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