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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海员的隔离费用该谁承担?

疫情期间,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入境隔离费用承担问题

上海星瀚(南京)律师事务所 王勇 高洁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多个国家持续蔓延,导致我国面临的境外输入风险十分严峻,防范境外病例输入成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段时间以来,多地政府出台防疫政策,要求有关入境人员必须先行前往指定地点进行集中隔离观察。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籍船员而言,在船舶靠泊国内港口后终于得以下船之际,也不得不面临集中隔离的问题。若需要集中隔离观察,则不可避免会产生相应的食宿费用,且隔离期一般长达十多天,隔离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本文将主要探讨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籍船员入境隔离制度及相关隔离费用的承担问题。

一、关于船员入境隔离制度

2020年4月22日,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优化了中国籍船员换班出入境通关防控措施。《通知》指出: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后,计划换班下船的中国籍船员经海关检疫无异常且核酸检测阴性后,自船舶驶离上一港口满14天、健康记录显示连续14天及以上正常的,在办理换班入境手续后,港口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通行便利。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在办理换班入境手续后,对于海关检疫有异常或核酸检测阳性的船员,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对于海关检疫无异常且核酸检测阴性的船员,要严格遵守港口所在地关于境外返回非“四类人员”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船员在换班全过程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外,在隔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隔离规定,并定时按规定向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报告每日健康状况。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上述规定,船舶自境外最后靠泊点驶离至境内靠港超过14天,且船员健康状况正常,可以不用隔离,但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要求所有入境人员都强制隔离,并未对国际航行船舶上中国籍船员入境做出例外规定。如《上海水运口岸进一步加强境外来沪船舶船员健康管理要求》(沪肺炎防控办〔2020〕114号)明确规定:境外来沪船舶如需在沪安排船员换班且换班船员需在沪集中隔离的,应提前联系船员专用隔离点,经隔离点出具接受船员隔离的书面确认书后,方可向口岸部门申请在沪换班,并提前向海关、边检、海事等管理部门报告换班船员的身份信息,经口岸监管部门同意方可下船实施隔离。

因此,尽管交通部出台了有关通知,但是由于各地的船员入境隔离制度不统一,使得各方在执行时难以达成一致,导致船员在短时间内无法返回居住地,而集中隔离又产生了相关费用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

二、各地政府关于入境人员隔离政策及费用承担的规定  

随着防范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压力增大,各地纷纷出台了关于入境人员的隔离政策:

1、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20号通告:3月17日零时起,对所有境外来汉(返汉)人员实施申报管理,统一接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14天的隔离观察,隔离人员费用自理。新冠肺炎境外输入病例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患者个人负担。经认定的困难人员发生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医疗救助。

2、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的通告》(第8号):自2020年3月27日6时起,从广州地区口岸入境人员(含港澳台地区,含中转旅客),目的地为广州市及广东省外的,全部就地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全部进行核酸检测,集中隔离食宿费用自理。目的地为广东省内其他地市的,由各地市接回,按照要求在目的地进行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北京决定从3月25日零时起执行以下措施:1.所有从北京口岸入境人员不分目的地,全部就地集中隔离观察,全部做核酸检测。2.14日内从其他口岸入境进京人员,全部集中隔离观察,全部做核酸检测。隔离观察费用自理,检测费用按照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等有关规定执行。

4、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从3月28日零时起,对所有入境来沪人员一律实施为期14天的集中隔离健康观察。集中隔离的入境人员需自理住宿费和餐费。

5、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4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对从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六市海港口岸入境的全部人员,一律严格卫生检疫,一律在第一入境点所在市集中隔离14天,一律进行两次核酸检测和一次血清抗体检测。隔离期间食宿和检测费用自理。

6、山东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3月17日印发《境外入鲁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诊疗隔离相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对于境外入鲁人员的隔离费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1.对来自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入境来鲁人员,实施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措施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支付;2.对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和餐费,由实施隔离地按照不高于去年同期费用标准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3.对确有困难的人员,由各市确认后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间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其他费用,由被隔离人员自行承担;4.对于运往集中隔离点的交通费用,由各地政府统一承担。

7、黑龙江省外办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于2020年3月7日编制的《黑龙江入境人员多语种疫情防控信息手册》提出:集中隔离观察期间产生的食宿和医学观察等费用,由黑龙江省负担,其他情况费用自理。

综上,绝大部分地方政府均明确集中隔离费用一律由入境人员自理,如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辽宁等地;山东政府在明确隔离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基础上,对于确有困难的人员可以由各市确认后视情给予适当补助;也有少数政府表示集中隔离费用由当地和个人一起承担,如黑龙江省。

但在具体隔离费用方面,各地的标准并未全部公开,不同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据上海市民政局介绍,上海市集中隔离的入境人员的住宿费原则上有每人每天200元左右或400元左右两档标准。

三、关于船员下船换班的隔离费用承担

目前船员换班下船入境时都需要在入境所在地被要求不少于14天的强制隔离,该强制隔离期间所产生的食宿等费用究竟应当由谁承担?我们结合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LC2006和 中国法律法规,分析如下:

第一,“海员有权利得到遣返而不向他们收取费用”( MLC Regulation 2.5 – Repatriation Seafarers have a right to be repatriated at nocost to themselves in the circumstances and under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inthe Code)这既是MLC2006的要求,也是航运业惯例。 船东和/或派遣机构承担船员的遣返费用,这并非是一项约定的义务,而是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不论是MLC2006,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或者《中国船员集体协议》,均未规定任何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船东和/或派遣机构承担遣返费用的责任(船员严重失职被非正常遣返除外)。我们认为,按照MLC2006和法律条文的理解,即便主张疫情防控和强制隔离属于不可抗力,这也不能减轻或免除上述责任。

第二,关于遣返的地点,既要看派遣协议/上船协议等合同的约定,也要符合公约和法律的规定。MLC2006的规则第2.5条“遣返”的目的就是:确保海员能够回家( Purpose:To ensure that seafarers are able to return home)。因此,遣返这一过程的起始点应该是从下船港所在城市——协议约定的派遣目的地(实务中较多的约定为船员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 在这样一个空间距离上所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均属于遣返费用范畴。我们注意到实务中有国外船东和派遣机构对于上述费用的分担通过协议约定为:下船港至集结地北京的费用由国外船东承担,北京至遣返目的地(船员家庭所在城市)的费用由派遣机构承担,类似的约定并不违反MLC和中国法律的规定。在存在上述约定的情形下,在船员按照合理路线返程但尚未抵达家庭所在地前,如果遭遇强制隔离(不论是隔离在哪一个城市),并不能发生中断/终止遣返行程的效果,此时应该认为遣返仍在持续进行中。

第三、在遣返期间内,船员遭遇疫情防控所需的强制隔离时,由于此时仍然处在船东和/或派遣机构的“责任期间”内,强制隔离所发生的食宿、检测等费用,不应该由船员承担。如前所述,MLC和《船员条例》等均将承担遣返费用作为船东和派遣机构的法定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因此,船员遣返期间被强制隔离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应该由船东和派遣机构承担,或者由隔离地政府负担或者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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