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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来袭——东京备忘录公布2018年CIC问卷

重磅来袭——东京备忘录公布2018年CIC问卷

8月1日,东京备忘录(TOKYO MOU)在其网站公布了2018年CIC集中大检查问卷。本期推送小编对该问卷进行分析介绍,希望对广大公司和船舶应对有所帮助。

注:因水平有限,问卷中问题的翻译不一定准确,如有疑问,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一、背景

2016年10月,在澳大利亚召开的TOKYO MOU第27次PSCC会议上,委员会同意考虑和接受巴黎备忘录关于2018年开展以MARPOL附则VI为主题的CIC。澳大利亚与新加坡合作,作为TOKYO MOU本次CIC的牵头协调人。

2017年9月,TOKYO MOU在俄罗斯海参崴召开第28次PSCC会议,会上委员会和巴黎备忘录评估并批准了关于2018年的CIC——MARPOL附则VI的安排和准备工作,由巴黎谅解备忘录牵头制定检查问卷和导则,于2018年9-11月在两个备忘录共同开展。

二、TOKYO MOU附则VI检查情况

缺陷情况:2017年,TOKYO MOU总缺陷数量为76108项,关于附则VI的缺陷数量为886项,占比1.16%。

滞留缺陷情况:2017年,TOKYO MOU滞留缺陷数量为2600项,关于附则IV的滞留缺陷数量为30项,占比1.15%。

缺陷类别:2017年,缺陷数量最多的为焚烧炉,包括操作及操作手册(242项),其次为发动机参数记录簿(240项),第三为技术案卷,如适用和监控手册(101项)。详见下表。

滞留缺陷类别:2017年,缺陷数量最多的为焚烧炉,包括操作及操作手册(242项),其次为发动机参数记录簿(240项),第三为技术案卷,如适用和监控手册(101项)。详见下表。

2008-2017年附则VI缺陷和滞留缺陷:从下图可以明显看出,近十年,无论是缺陷数量还是滞留缺陷数量,总体上都是呈上升趋势。

2008-2017年附则VI缺陷和滞留缺陷占比:以下为东京备忘录近十年关于附则VI的缺陷数量占全部缺陷比例和滞留缺陷数量占总滞留缺陷比例情况,可以看出,附则VI缺陷数量和滞留缺陷数量占比呈明显上升趋势,反映出东京备忘录各成员当局对附则VI检查的日趋重视。

注:蓝色曲线为附则VI缺陷占比情况,红色曲线为附则VI滞留缺陷占比情况。

三、CIC问卷介绍

本次CIC问卷包含11个问题:

问题1:Are bunker delivery notes, with details of fuel oil for combustion purposes, kept available on board for the required period of 3 years?

包含用于燃烧目的燃油详细信息的燃油交付单是否按3年的时间要求保存在船?

公约要求:MARPOL附则VI第18.6条规定,燃油交付单在船上的存放位置应易于在任何合理时间随时可供检查,并应在燃油交付船上之后保存三年。

分析:本问题涉及BND的在船保存。通常船舶都能按要求保存燃油交付单(BDN),这方面的缺陷比较少,2017年东京备忘录关于BDN的缺陷仅15个。船舶只要按要求保存好BDN,检查时能随时提供,格式符合要求就行。

问题2:Do bunker delivery notes indicate that fuel oils delivered and used on board is not exceeding the maximum allowed sulphur content, as appropriate?

燃油交付单是否表明交付和在船使用的燃油未超过允许的含硫量最大值?

公约要求:MARPOL附则VI第14条规定,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3.5% m/m;在硫氧化物控制区内,使用的燃油的硫含量不应超过0.1% m/m。

分析:本问题涉及BND显示的燃油的硫含量。IMO秘书处在MEPC 72次会议提交了2017年硫监控程序(MEPC72/5/3),对141175个油样进行化验,结果显示平均硫含量为2.6%,含硫量查过3.5% m/m的仅为1.33%。2017年东京备忘录关于硫氧化物的缺陷仅8个,燃油含硫量超标的现象应更少。蓝盾安检工作室今年1月查获一起低硫油硫含量超标的安检,调查结果显示该轮所加低硫油硫含量是符合要求的,硫含量超过是因船员操作不当所致。

问题3:Do ships which are using separate fuel oils to comply with the maximum sulphur content of 0.10% m/m in fuel oil while operating in SOx emission control areas, have a written procedure showing how fuel oil change-over is to be done for achieving compliance with the above requirements when entering SOx emission control areas?

船舶在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营运,使用独立的符合最大硫含量不超过1% m/m的燃油时,是否有书面程序显示进入排放控制区时如何转换燃油以实现符合上述要求的?

公约要求:附则VI第14.6条规定,使用含硫量超过0.1% m/m的燃油进入或离开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的船舶,应携有一份书面程序表明燃油转换如何完成,在其进入排放控制区域之前规定足够的时间对燃油供给系统进行全面冲洗,以去除所有硫含量超过本条4所规定的适用硫含量的所有燃油燃料。在燃油转换作业进入排放控制区域以前完成或离开该区域后开始时,应将每一燃油舱中的低硫燃油的容积以及日期、时间及船舶位置记录在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分析:本问题涉及换油程序。如船舶需进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且需通过换油以满足排放要求,船上应保存有书面换油程序,按照该程序的要求转换燃油,并在航海日志中做好记录。关于全球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的设置,详见以前的推送”谁动了低硫油的硫含量?“。

TOKYO MOU去年12月新增了换油程序的缺陷代码——14615,但至今尚无这方面的缺陷。

问题4:Are alternative arrangements, (e.g. scrubbers) installed on board according to regulation 4.1 approved by the flag State?

根据第4.1条的规定,安装在船的替代装置(如洗涤器)是否经船旗国批准?

公约要求:附则VI第4.1条规定,缔约国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船上安装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允许使用其他程序、替代燃油、或符合方法,以代替本附则所要求者,条件是这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他程序、替代燃油、或符合方法与本附则,包括第13和14条所述的任何标准,对减排方面所要求者至少同等有效。

分析:本问题涉及NOx和SOx排放的替代装置的认可。为满足附则VI要求的NOx和SOx排放标准,船舶可以安装替代装置,如洗涤器,但应经船旗国认可,并在IAPP证书附录——结构和设备纪录的第2.3.1.2、2.3.2.2和2.6项予以注明。

问题5:Do ships which are using separate fuel oils to comply with the maximum sulphur content of 0.1% m/m in fuel oil and entering or leaving SOx emission control areas, record detailed information showing that the ship has completed/initiated the change-over in the logbook prescribed by the Administration?

使用独立的符合最大硫含量不超过1% m/m燃油的船舶进入或离开SOx排放控制区时,是否在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中纪录船舶已经完成/开始燃油转换的详细信息?

公约要求:附则VI第14.6条规定,在燃油转换作业进入排放控制区域以前完成或离开该区域后开始时,应将每一燃油舱中的低硫燃油的容积以及日期、时间及船舶位置记录在主管机关规定的航海日志中。。

分析:本问题涉及燃油转换纪录。船舶应存有足够数量的低硫油,在进入SOx排放控制区前,应按照换油程序完成高硫油到低硫油的转换,并确保高硫油已被冲刷干净;离开该区域后再开始低硫油到高硫油的转换,并在航海日志中做好相应记录。船舶如在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都记载了换油信息,这些信息如船位应保持一致。

问题6:Do ships which have rechargeable systems containing 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refer to the supplement to the IAPP Certificate, item 2.1), have the 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record book maintaine

装有含消耗臭氧物质(ODS)的可再充装系统的船舶(参考IAPP证书附录的第2.1项),是否持有消耗臭氧层物质记录簿?

公约要求:附则VI第12.6条规定,拥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可重新充注系统的受第6.1条约束的每艘船舶应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经主管机关批准,该记录簿可以是现有航海日志或电子记录系统的一部分。

分析:本问题涉及《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的持有和记录。目前很多新船的制冷设备所用的冷剂为非消耗臭氧物质,这时,船舶不需要持有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如船舶所装制冷设备(空调压缩机、伙食冰机等)使用ODS(氟利昂12、22等)作为冷剂,应持有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并按照附则VI的12.7条的要求做好ODS的填充、含ODS设备的维护保养、ODS的故意/非故意排放、ODS排入接收设备、以及ODS供应等记录。而且IAPP证书附录的2.1项应列明船上含消耗臭氧物质设备的名称、位置和所用物质的类别。

 

 

对于无法再冲装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如船上冰箱,不需要在IAPP证书中列明。但如该设备排入接受设备,应在ODS记录簿中应予以记录。

有些船舶在IAPP证书检验后又安装了含ODS的空调,因空调含有可再冲装冷剂的接头,也应在IAPP证书登记。

问题7:Where an Approved Method in accordance with Annex VI, regulations 13.7.1-13.7.5 (refer to the supplement to the IAPP Certificate, item 2.2.1) is installed, has such an installation been confirmed by a survey using the verification procedure specified in the Approved Method File, including appropriate notation on the ship’s 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of the presence of the Approved Method?

如根据附则VI第13.7.1-13.7.5条(参见IAPP证书附录2.2.1)安装了一个认可方法,这样的安装是否使用由认可方法文件规定的验证程序进行检验确认,包括在IAPP证书中适当的标志该认可方法?

公约要求:见附则VI第13.7.1-13.7.5条。第13.7条规定, 对于在1990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5,000 kW、每缸排量在90升或以上的船用柴油机,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应表明:

.1认可方法已经应用;

.2柴油机已发证;

.3认可方法尚未商用;

.4认可方法不可得。

分析:本问题涉及对1990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5000 kW、每缸排量在90升或以上的船用柴油机的认可方法的验证。这些柴油机应满足Tier I的要求。

对于本问题涉及的船舶,应在IAPP证书附录的第2.2.1项做出相应标记,表明本轮受附则VI控制的柴油机的认可方法已安装、或尚未商用、或不可得。

 

问题8:For ships equipped with a shipboard incinerator or thermal waste treatment device installed as an alternative arrangement, is the ship’s crew responsible for the operation of the equipment familiar with, properly trained in, and capable of implementing the guidance provided in the manufacturer’s operating manual?

对于配备了船用焚烧炉或作为一种替代安排热废物处理装置的船舶,负责设备操作的船员是否是否熟悉设备操作,接受了适当的培训,并能够执行制造商操作手册中提供的指导?

公约要求:附则VI第16.8条规定,应对负责焚烧炉操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执行制造厂操作手册中规定的指导。

分析:本问题涉及焚烧炉的操作和负责操作人员的培训。船上焚烧炉应持有一份制造厂的操作手册,责任船员还应接受相应培训,熟悉焚烧炉的操作,应清楚哪些物质不能在焚烧炉内燃烧。检查时,PSC检查官可能要求责任船员测试焚烧炉,此时,责任船员应能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操作焚烧炉,且焚烧炉各项工况正常。

 

问题9:Are the master and crew familiar with essential shipboard procedures in the approved VOC Management Plan relating to the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

船长和船员是否熟悉经批准的VOC管理计划中涉及防止船舶空气污染的基本船上程序?

公约要求:附则VI第15.6条规定,载运原油的液货船应备有并实施经主管机关认可的VOC管理计划。

分析:本问题涉及油船(载运原油)的VOC管理计划。船上应该持有该计划,计划由船舶工作语言写成(应包括英语、法语,西班牙语的一种),并经主管机关认可。责任船员以及货物操作涉及的船员应熟悉该计划规定的操作程序。

问题10:Does the ship keep on board a Ship Energy Efficiency Management Plan (SEEMP)?

船舶是否持有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

公约要求:附则VI第22.1条规定,每艘船舶(400总吨及以上)应在船上保存一份具体的船舶能效管理计 (SEEMP)。该计划可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分析:本问题涉及SEEMP的在船保存。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持有SEEMP,该计划用船舶工作语言写成,可以是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问题11:Has the ship been detained as a result of the Inspection Campaign?

船舶是否因CIC被滞留?

四、相关建议

本次CIC是核实船舶对附则VI符合情况的检查,船舶如违反附则VI的规定,不仅会被开具缺陷或可能导致滞留,还可能面临被罚款的风险。因此,建议公司和船舶认真应对本次CIC。

1.提前举行培训:公司收集CIC相关信息,提前开展相关培训,使船员熟悉本次CIC要求。

2.及时开展自查:船员针对CIC检查问卷,及时进行自查,确保证书、文书以及记录符合要求,责任船员熟悉操作。包括但不限于:

  • 证书(IAPP、EIAPP);

  • 文书和记录(发动机技术案卷和参数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航海日志、BDN、换油程序、ODS记录簿、SEEMP、焚烧炉使用培训记录、VOC管理计划(如有));

  • 设备操作;

  • 油样。

3.熟悉地方立法:跟踪了解船舶可能挂靠的港口国在防止空气污染方面的最新规定,并将其及时通报船长和船员。例如,除附则VI规定的排放控制区外,中国、美国、欧盟还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排放控制区,船舶在这些区域航行作业时应遵守该区域的排放规定。

来源:蓝盾安检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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