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原告陈某某以被告泉州某公司未将外派期间境外船东支付的社会福利费用于为原告缴纳五险一金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泉州某公司返还该笔费用。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社会福利费是船员派遣企业代表船员集体与船东签订的集体雇佣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待遇,该笔费用应用于支付我国法律规定船员享有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外派企业作为中介据有该款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该案是《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生效背景下,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经营管理活动的典型案件。
《2006海事劳工公约》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被誉为全球海员的“权利法案”,该公约要求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要履行告知义务,保障船员对就业协议的知情权,禁止此类机构向船员转嫁经营成本。
该案因涉及企业在外派船员社保缴交中的义务、“社会福利费”(或类似费用)的归属等法律问题,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厦门海事法院法官与时俱进,主动适应海员市场发展新形式,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把握国际公约精神,积极发挥司法裁判确立交易规则的作用,促进构建更为开放完善的海员外派劳务市场环境,护航海洋强国战略实施,助力从海员大国到海员强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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