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elEU Maritime是欧盟“Fit for 55”一揽子减排计划的一部分,旨在实现2050年气候中和的目标,并在2030年前实现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5%的中期目标。“温室气体排放”或“GHG排放”是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一氧化二氮(N2O)释放到大气中的现象。FuelEU Maritime 是除了已经生效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外另一个补充性的监管措施,旨在实现欧洲的脱碳和能源转型目标。
引言
FuelEU Maritime 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但FuelEU的第8条和第9条于2024年8月31日生效。尽管欧盟ETS通过对CO2排放定价来鼓励提高能源效率和节约能源,以及向不会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燃料进行能源转型,FuelEU Maritime 则通过提倡在航运中使用可再生和低碳燃料来解决燃料技术问题。
提交监测计划的义务
FuelEU Maritime第 8 条和第 9 条规定公司有义务在 2024 年8 月 31 日之前向核查机构(与EU ETS下的核查机构相同)提交每艘船舶排放的监测计划,公司需要从 FuelEU Maritime 附件 I 中规定的方法中选择其中一种,用于监测和报告船舶使用的能源数量、类型和排放因子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对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之后首次属于该法规范围的船舶,公司应在每艘船舶首次停靠成员国管辖港口两个月内向核查人员提交监测计划书。
关注燃料
FuelEU Maritime 的重点是燃料本身及其需求,旨在促进零碳和低碳燃料的生产,鼓励航运业使用越来越多的此类燃料。然而,FuelEU Maritime 并不要求使用特定的技术,而是采取了技术中立的方式。
适用范围
FuelEU Maritime法规对船舶所用能源温室气体强度的限制将适用于所有停靠欧盟港口的总吨位超过 5000 吨的用于商业用途载客或运输货物的船舶(所有船旗)。FuelEU Maritime 同样适用于欧盟和非欧盟注册的货运和客运船舶。从2025年1月1日起,这些船舶使用的能源将按以下方式计算:
◆ 停靠欧盟/欧洲经济区港口并在欧盟/欧洲经济区内航行的船舶(欧盟/欧洲经济区内)所使用的能源将全部计算在内;
◆ 往返欧盟港口的航行(欧盟/欧洲经济区外)所使用的能源的 50%;以及
◆ 船舶在欧盟/欧洲经济区港口停靠时使用的能源的100%。
从2025 年起,航运公司将通过由欧洲海事安全局 (EMSA) 运营和维护的 THETIS-MRV 报告其船上使用的能源和排放量。该系统将成为公司的一站式服务中心,因为航运公司已经通过 THETIS-MRV 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报告了船舶排放数据。
GHG强度减少
FuelEU Maritime 为 “船上年度平均能源使用的温室气体强度”制定了目标减排框架,这个强度是基于从燃料生产到最终在船上使用的整个过程的GHG排放量,以每兆焦耳(MJ)能源的CO2当量(gCO2eq/MJ)计算。FuelEU基于从燃料生产到最终在船上使用(Well-to-Wake)的生命周期测算方法,用于计算船上所用能源的温室气体排放。这意味着要燃料生产、运输分配和使用过程中这些环节的排放,以及燃料燃烧时的排放都要计算在内。
降低温室气体强度的目标从 2025 年的较小目标开始,总体减少 2%,但随后目标变得越来越严格,到 2050 年将减少 80%,如下表所示。这些减排量与 2020 年 MRV 中为船队计算的参考值相关。
对非生物来源可再生燃料的特别激励措施
尽管采用技术中立的方法,FuelEU Maritime 仍为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 (RFNBO) 提供特别的激励措施,这些燃料具有将可再生能源混入船用燃料并实现显著的温室气体减排的巨大潜力。激励措施包括两个乘数,可用于奖励船舶使用 RFNBO,直到 2033 年,并且如果到 2031 年 RFNBO 的市场份额低于 1%,则从 2034 年开始此类燃料的可能子目标为 2%。该法规还允许使用提供同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并经过相应认证的其他燃料。
燃料和排放因子的通用原则及认证
FuelEU Maritime 规定了监测和报告船舶使用的能源数量、类型和排放因子的通用原则,以及验证和认证程序。该法规还规定了燃料和排放因子认证规则,这些规则基于欧盟能源领域现有的法律法规,例如关于促进使用可再生能源(生物燃料)的指令 (EU) 2018/2001。FuelEU Maritime 不允许使用基于食品和饲料作物的燃料,因为这些燃料的环境效益较低,可持续性问题更为广泛。
对于生物燃料、零碳和低碳燃料,该值需要经过认证。FuelEU Maritime 提供了各种方式来帮助公司合规,最直接的方式是燃烧具有合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的燃料。对于生物燃料、零碳和低碳燃料,该值需要通过“FuelEU 合规文件”进行认证。根据 FuelEU Maritime 第 3 (28) 条,此类合规文件由认证核查员向公司颁发的针对船舶的特定文件,用于确认该船舶在特定报告期内遵守了本法规。FuelEU Maritime 下的合规文件可确保所使用的燃料符合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RED) 规定的可持续性和温室气体减排标准。RED 引入了对燃油交付单 (BDN) 的具体要求,以提高透明度并促进可再生能源在航运中的使用。
BDNs 必须包含详细信息,如:
1. 使用的可再生燃料的具体类型,例如生物燃料、氢气或电子燃料。
2. 可再生燃料在整体燃料混合中的百分比。
3. 可持续性认证:验证所使用可再生燃料的可持续性的认证细节。
在欧盟/欧洲经济区港口停靠期间使用岸电(OPS)
FuelEU Maritime 对船舶在港口停靠期间使用的能源提出了额外要求,以减少港口和沿海地区的空气污染和GHG排放。
从2030年1月1日起,该法规要求集装箱船和客运船(>5,000总吨)在港口安全停靠时连接至岸电(OPS)或使用零排放技术,所有受到《替代燃料基础设施法规》(AFIR)覆盖的港口都适用。这一义务将于2035年1月1日起扩展至所有非AFIR港口。
FuelEU Maritime 还允许成员国对锚泊中的船舶施加相同的义务,并提供将来将义务扩展到其他类型船舶的可能性。
合规
根据FuelEU Maritime 第3条(13)款,确保遵守FuelEU Maritime的责任单位应是负责船舶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公司)合规的单位。由于GHG强度数据需通过THETIS-MRV平台提交,因此如果船舶的ISM公司也负责MRV报告职责,将对船东有利。认证核查员将根据MRV法规和FuelEU Maritime 第7条监测、报告和验证ISM公司提交的数据,并确保合规。
FuelEU合规文件
FuelEU Maritime第 22条规定,在核查期的 6 月 30 日之前,核查人员应为相关船舶签发 FuelEU 合规文件,前提是该船舶在适用第 20 条和第 21 条后不存在合规缺陷,没有不合规的港口停靠,并且遵守第 24 条规定的义务,在欧盟/欧洲经济区内的每次港口停靠时都持有有效的 FuelEU 合规文件。
FuelEU 合规证明应在报告期结束后18 个月内有效,或直到签发新的 FuelEU 合规证明为止(以较早时间为准)。核查人员或(如适用)管理国主管当局应立即将签发的 FuelEU 合规证明记录在 FuelEU 数据库中。
不合规的处罚
FuelEU Maritime 通过处以罚款来确保合规,该罚款必须支付。如果航运公司连续两年不遵守规定,罚款系数将增加 10 个百分点。此罚款与航运公司不遵守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同。在这方面,FuelEU Maritime 要求欧盟成员国根据第 25 条(执行)制定适用于违反法规的制裁规则。
报告期之间合规盈余的存入和借用
为了确保合规并避免受到制裁,公司可以在报告期之间存入或借用合规盈余。《FuelEU Maritime》第 20 条详细说明了在何种条件下公司可以将其温室气体强度的合规盈余(如第 4(2) 条所述)或(如果适用)RFNBOs 子目标(如第 5(3) 条所述)存入同一艘船的下一个报告期的合规余额中。公司应在经其核查员批准的情况下,将下一个报告期的合规盈余存入 FuelEU 数据库。一旦签发了 FuelEU 合规文件,公司就不能再存入合规盈余。
在验证期的4月30日之前,公司应在核查人员批准后将预付合规盈余记录在 FuelEU 数据库中。
然而,如果船舶在报告期内没有任何欧盟港口停靠,并且在前一报告期内借用了提前合规盈余,管理国家的主管机关应在验证期的6月1日之前通知相关公司,其通过借用提前合规盈余初步避免的FuelEU处罚金额(根据第23条第2款),并将该金额乘以1.1。
合规汇集
根据FuelEU Maritime 第21条的规定,船东可以选择将其船舶的GHG强度汇集,以保持合规。汇集可以包括来自不同公司的船舶(ISM公司以及船东),只要它们由同一机构进行核查。汇集提供了在实现合规时的灵活性,特别是对于正在过渡到使用更多可再生燃料的船队。这比立即对所有船舶进行改装或面临不合规处罚更具成本效益。使用可再生或低碳燃料的船舶可以帮助平衡那些未使用这些燃料的船舶。
重要的是,汇集船舶的总排放必须产生一个积极的综合合规平衡(不超过100%)。例如,如果一艘船的合规率为120%,而另一艘为80%,则综合合规率为100%,这是可以接受的。
在验证期的4月30日之前,选定的核查员应根据 FuelEU Maritime 第 21 条第 8 款的规定在FuelEU数据库中记录汇集的最终组成和总汇集合规余额的分配情况。
结论
在FuelEU Maritime 于2024年1月1日生效之前,Skuld 保赔协会正在收到越来越多来自船东的问题,关于FuelEU Maritime 法规框架如何运作。协会鼓励会员熟悉相关内容,并确保在2024年8月31日截止日期之前提交监测计划以确保合规。
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联系所在保赔协会。
12-21 来源:张恩瑜 船舶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08-19 来源:连云港海事
08-04 来源: 国际海事研究中心
04-12 来源:丁一文 邹 婕 世界海运
03-12 来源:信德海事网
06-1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8 来源:张云嵩、严青 造船技术与海洋平台
04-03 来源: China PSC
10-16 来源:林新通 世界海运
03-21 来源:信德海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