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4年1月1日起,在欧盟水域内运营的超过5000总吨的船舶将受到欧盟碳排放交易计划(ETS)的约束。最近实施的一项法规明确了船东如何转移合规责任,但仍存在一些重要问题。
欧盟ETS于2005年启动,是一项“限额与交易”计划,使持有人有权排放约定额度的温室气体。任一单位时间内的配额数量是固定的,但通常每年递减。因此ETS计划所涵盖的碳排放量逐年减少。配额可以在该计划内买卖,谁有盈余,谁的排放量就可以更高。欧盟ETS应用于航运的主要要点包括:
适用于所有在欧盟水域内超过5,000总吨的船舶,不论其船旗;
生效日期为2024年1月1日;
分阶段实施,2024年减排40%,2025年减排70%,2026年减排100%;
欧盟内部航行的所有船舶必须完全实施该计划,而出入境欧盟的船舶排放量规定为该计划的50%;
该计划涵盖二氧化碳、甲烷和一氧化二氮;
9月30日是上一年度放弃排放额度的截止日期——例如,2025年9月30日是2024年排放额度的截止日期;
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处罚和驱逐令。
合规责任说明
欧盟ETS合规责任置于航运中定义为:
“船东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如船管人或光船承租人,已从船东那里承担船舶的经营责任,并在此期间同意接受ISM规则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但这一定义引起了一系列问题,如各方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通过合同转移责任,以及当执行了定义的部分要求但不是全部要求时,会发生什么。
现在《欧盟实施条例》阐明了这一点,该条例明确规定,除某些例外情况,船东仍负有责任。具体附加文本如下:
“……以及根据该指令第3gb条和第12条放弃配额的义务(ETS义务’),成员国应确保该组织或个人已得到船东的正式授权,遵守ETS义务。”
附加文本说明,即使船东以外的一方同意对船舶承担责任,包括ISM规则规定的责任,也不足以使其成为船东公司,除非有明确的协议将ETS义务转移给满足规定要求的另一家船东公司,即使船舶是光船租赁也适用。
大多数光船租赁合同将要求承租人处理所有与交易成本和监管合规有关的事宜,因此光船承租人需要确保船东提供适当的授权。
应当指出的是,条例的措辞表明,授权只能由船东本人授予一个其他组织或个人,即不可能有多重授权。已获船东授权的组织或个人似乎无权根据条例作出进一步授权。因此,如果光船承租人希望其运营公司负责ETS合规,他们可能必须要求船东明确规定并授权。
如何转移责任
为了将ETS的责任转移给另一方,船东必须向其管理机构提供一份由船东和经营公司共同签署的文件,“明确表明船东已正式授权经营公司遵守ETS的义务”。(实施条例第1(2)条)。
除其他事项外,授权文件必须:
由船东和运营公司共同签署;
使用英文或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原件或经核证/合法的真实副本;
识别船东和运营公司的名称和IMO注册船东识别号码;
载有船东联系人的资料;
指定授权的开始日期;
包含适用于该任务的每艘船舶的IMO编号。
我们建议合同双方仔细考虑授权规定的措辞,以便在租约结束时(无论是在指定日期结束时还是在提前结束时)终止或更新授权规定。
存在不确定性
条例只阐述了授权应有开始时间,但没有说明授权是否有到期日,或者是否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效,即是否在到期日自动归还给船东。
条例的措词也局限于说明如何将责任变更通知管理当局。根据第2条,当管理当局负责的船舶清单发生变化时,船东应向管理当局提供最新情况。目前的措辞表明,只有船东才能向管理机构提交更新的文件,尚不清楚被授权的运营公司如何或是否可以终止其授权,并将遵守ETS的责任交还给船东。这可能会引起一些运营公司的担忧。
如果相关方之间发生争议,也存在不确定性。在争议解决之前,ETS合规的授权是否会继续?如果光船船东对光船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船合同提出异议,在光船船东向管理当局提交最新情况之前,被授权的光船承租人是否仍有责任?如果船东将授权给光船承租人的运营船管人,而光船承租人与其运营船管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时候,船东会不希望卷入其中。但如果运营船管人没有按照授权行事,就会出现问题。
建议
综上所述,欧盟ETS确实为合规责任问题提供了一些有用的答案,但仍有一些重要问题没有得到解答。业界流传着ETS授权的措辞草案,但我们建议各方在签署前仔细检查,以确保它们涵盖了所有要点。
12-21 来源:张恩瑜 船舶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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