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MCO(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刚刚发布了一项针对航次租船的新碳强度指标(CII)条款。以下是船东和租船人应该注意的主要问题。
碳强度指标(CII)法规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并将于2024年3月被指定新的碳强度评级标准。如此,CII的规定很可能将会重新引起船东和租船人的注意。
去年,BIMCO发布了定期租船合约的CII条款(在Gard保赔协会官网上有相关文章介绍)。现在,它们又于2023年10月20日发布了针对航次租船合约的新CII条款。
更简化、更容易
正如预期一样,航次租船条款比期租合约简单得多,我们认为船东和租船人也将更容易达成一致。正如BIMCO在该条款序言中指出的那样,该措辞主要基于BIMCO《2012年航次租船慢航条款》。这将会使各方谈判更加简单,但是仍有一些领域需各方充分理解。
首先,该条款的主旨是其效力要优先于租船合约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因此,必须小心留意,特别是在引入定制附加条款和修改标准形式表格的时候。
调整权
第(a)款约定是该条款的关键部分。其表述称,只要船东在商定的良好天气条件下保持最低约定航速,船东有权“调整航向和/或降低速度或转速……”,但仅限于“为了减低船舶碳排放强度之目的……”换言之,它不能成为故障的借口。
该条款与BIMCO慢航条款的一个重要差异点是船东有调整航向的权利。将这项权利纳入分航次租船合约中,对于两类航次租船相关方尤其重要:第一类,对于已按航次租出船舶但仍希望有权采取相关措施以维持船舶CII评级的船东;另一类,对于按期租形式租入然后再按航次形式租出的承租人。如果他们的期租合约适用BIMCO CII期租条款(或类似条款约定),那么船长通常需要“采取最省油的路线”。当船舶的CII轨迹开始偏离合约约定的评级时,船东还有改变航向的额外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需要确保船东的改变航向行为不会导致违反相关航次租约约定。
我们预计该部分条款的约定不会引致重大问题。许多船东已经能够以合理的精准度估算特定航次的排放量。不太可预测的因素是抛锚时长(如滞期费),这部分我们将在下面讨论。
相应条款约定
其余条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重要的,并且已经在BIMCO慢航条款中明确。
如果船东依照本条款(b)款的规定行使减速和/或调整航向的权利,则他们不会被视为违反“要求船舶按通常/惯例行驶和/或最大限度地和/或适当调度(或任何其他类似/等效的表述)…的任何义务”
装卸日期被明确排除在该条款的效力之外,因此即使船舶减速或者改变航向,装卸日期也将保持不变。
如前所述,该条款的主旨是其效力要优先于租船合约中的任何其他条款。然而,第(d)款排除了“本租船合约下赋予船舶以低于第(a)款规定的最低限速的速度行驶的任何其他明示或暗示的权利”。换言之,该条款赋予船舶为CII目的降低航速的新权利,但它并不妨碍在租船合同已经涵盖情况下允许更慢的航速。正如BIMCO所指出的,所涵盖的情况包括紧急情况和安全情况,但仍然建议仔细审查其他预定格式和附加条款的约定。
滞期费
该条款约定不涉及滞期费。条款注释中指出,起早委员会认为最好将这一方面约定留给市场来决定---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明智的。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对许多航次租船合同的船东会继续希望能提前到达并赚取滞期费的行为持怀疑态度。特别是对于在长期主租船合同没有任何CII条款约定的情况,或者船舶生命周期即将结束的情况来说,更是如此。
一个尽管很复杂但潜在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包含“准时”到达条款和考虑针对不同时长区间潜在延误有“阶梯式”滞期费约定的租船合同。
建议
总而言之,BIMCOC航次租船合同CII条款是一项经过深思熟虑而起草的条款,Gard保赔协会建议在航次租船合同中使用该条款,特别是在主船东打算采取积极措施维持租出船舶CII评级的情况下,或者在二船东已根据允许为CII目的而调整航速/路线的条款(如根据BIMCO定期租船合同的CII条款)完成租入船舶的情况下尤其应当如此。
12-21 来源:张恩瑜 船舶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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