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之
“消耗臭氧物质(ODS)”
目 次
◆ 处罚案例
◆ 什么是“消耗臭氧物质(ODS)”
◆ 臭氧层被破坏后的危害
◆ 船舶使用“消耗臭氧物质(ODS)”的要求
◆ 防污染管理建议
PART 01 处罚案例
2022年4月,海事执法人员对某轮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于2012年5月份装船19台使用R22制冷剂的分体式空调设备,分别安装在驾驶台、餐厅和船员房间等区域,但未按要求配备《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该轮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污文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PART 02 什么是ODS
消耗臭氧物质(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简称ODS)是指人类社会生产的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化学品,应用于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冰箱、空调、灭火器材、泡沫塑料、发胶以及杀虫剂等产品中应用的许多人造物质都含含有ODS,会对臭氧层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
PART 03 臭氧层被破坏后的危害
臭氧层被大量损耗后,吸收紫外辐射的能力大大减弱,导致到达地球表面的紫外线明显增加,给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多方面的危害。会对人类免疫系统造成损害,使得人体免疫力减退;会破坏生态系统,减慢农作物的生长速度,减低农作物的质量和产量,甚至会造成绝收;会对水生态系统产生影响,使浮游生物受到危害;会造成全球气候变暖与温室效应,造成光化学污染;会使人工高分子或天然高分子材料加速老化,如建筑物、喷涂、包装等物质老化,使其变硬、变脆、缩短使用寿命。
PART 04 船舶使用ODS的要求
01适用范围
国际航行船舶
《MARPOL公约附则VI(2021年修正)》第12条规定:
3.1 在下列情形里,须禁止使用含消耗臭氧物质(氢化氯氟烃除外)的装置:
.1 在2005年5月19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或
.2 对于2005年5月19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设备合同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05年5月19日或以后,或者无合同交付日期, 实际设备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05年5月19日或以后。
3.2 在下列情形里, 须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装置:
.1 在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或
.2 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设备合同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20年1月1日或以后,或者无合同交付日期,实际设备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20年1月1日或以后。
国内航行船舶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年)》第5篇第7章第7.2.2条规定:
7.2.2.2 下列船舶应禁止使用含消耗臭氧物质(氢化氯氟烃除外)的装置:
(1)在2009年9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以及本法规生效之日或以后建造的小于400总吨的船舶;或
(2)对在2009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设备合同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09年9月1日或以后, 或者无合同交付日期, 实际设备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09年9月1日或以后。
(3)对在本法规生效之日以前建造的小于400总吨的船舶,设备合同交付船上的日期为本法规生效之日或以后,或者无合同交付日期,实际设备交付船上的日期为本法规生效之日或以后。
7.2.2.3 下列船舶应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HCFCs) 的装置:
(1)在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或
(2)对在202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设备合同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20年1月1日或以后, 或者无合同交付日期, 实际设备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20年1月1日或以后。
02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
国际航行船舶
《MARPOL公约附则VI(2021年修正)》第12条规定:
5 受第6.1条约束的每艘船舶须保存一份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
国内航行船舶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年)》第5篇第7章第7.2.2条规定:
7.2.2.5 设有含本条控制的消耗臭氧物质的可重新充注或更换的系统或设备的船舶,应保存一份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
消耗臭氧物质设备清单示例:
注意:查阅《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03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国际航行船舶
《MARPOL公约附则VI(2021年修正)》第12条规定:
6 拥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可重新充注系统的、受第6.1条约束的每艘船舶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经主管机关批准,该记录簿可以是现有航海日志或电子记录簿的一部分。经第MEPC.176(58)号决议通过的第12.6条中所述的电子记录系统,如经主管机关虑及本组织制定的导则于2020年10月1日或以后、但不迟于2025年10月1日进行初次“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换证检验之日或之前予以批准,则须视为电子记录簿。
国内航行船舶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年)》第5篇第7章第7.2.2条规定:
7.2.2.6 设有含本条控制的消耗臭氧物质的可重新充注或更换的系统或设备的船舶,应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04消耗臭氧物质的记录要求
国际航行船舶
《MARPOL公约附则VI(2021年修正)》第12条规定:
7 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物质须按其质量单位(kg)记录,且在任何情况下都须及时记入下列内容:
.1 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
.2 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修理或维护;
.3 向大气排放消耗臭氧物质:
.3.1 故意排放;和
.3.2 非故意排放;
.4 向陆基接收设施排放消耗臭氧物质;和
.5 向船舶供应消耗臭氧物质。
国内航行船舶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年)》第5篇第7章第7.2.2条规定:
7.2.2.7 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物质应按其质量单位(kg)记录,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及时记入下列内容:
(1)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
(2)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修理或维护;
(3)消耗臭氧物质向大气的排放:
①故意排放;和
②非故意排放;
(4)消耗臭氧物质向陆基接收设施的排放;和
(5)向船舶供应消耗臭氧物质。
消耗臭氧物质作业记录表格示例:
PART 05
防污染管理建议
1. 2020年1月1日以后,船上禁止加装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装置。
2. 船上所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装置应在设备清单中列明。
3. 船上应存有《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4. 《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应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END
作者 | 马丙铮
图片来源 | 阳光安检
编辑 | 谭韵璇
审核 | 韩晓宝 左永杰
12-21 来源:张恩瑜 船舶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08-19 来源:连云港海事
08-04 来源: 国际海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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