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IMO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次会议决定进一步减少全球硫排放限额从3.5%直降至0.5%,2020年1月1日“全球限硫令”全面正式实施。为了满足公约要求,许多国际航行船舶选择新装或加装尾气清洗系统装置(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 ,简称EGCS)也就是俗称的“脱硫塔”作为替代措施,以便继续使用高硫燃油来降低运营成本。但脱硫塔装置的使用有法律、法规上的诸多限制,需要航运界的高度关注。近期,青岛前湾海事处执法人员连续发现两起在中国排放控制区以内违法排放脱硫塔洗涤水的案例,详情如下:
案例详情 NO.1 “H”轮离港时因故障排放
2022年7月,青岛前湾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子巡查时发现:一艘靠泊在前湾港区106泊位的集装箱船舶“H”轮离泊时附近水域出现黑色物质,随即使用远程监控设备拍照取证,立即对该轮开展调查,发现该物质是船载混合式脱硫塔(闭式模式下)的洗涤柜(PROCESS TANK)透气管堵塞而导致柜体压力猛然升高,自动将未经完全处理的洗涤水排放入海,经调查设备记录,测算入海量约0.72m³。根据调查事实,执法人员依法对“H”轮予以了行政处罚。
图1:“H”轮附近水域黑色物质
图2:“H”轮对洗涤水排放入海的情况说明
图3:“H”轮混合式脱硫塔洗涤柜压力变化示意图
证据面前“H”轮船长意识到此次违法事实,并承诺在离开中国排放控制区之前使用本船存油的低硫燃油,控制区以内不再开启脱硫塔。
案例详情 NO.2 “P”轮违规排放开式脱硫塔洗涤水
2022年9月,青岛前湾海事处执法人员对靠泊前湾港区105泊位的某外籍“P”轮开展远程防污染检查时,查看开式脱硫塔运行记录,发现该轮于2022年8月23日0158时(北京时间)进入中国沿海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上海港以东水域)时,开式脱硫塔仍在运行,违法排放大量洗涤水,立即开展调查。
“P”轮船长承认此次违法操作主要原因是航次低硫油存量不足,船方未及时更换低硫油。执法人员综合比对脱硫塔电子记录、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核算排放洗涤水约2700m³,依法立案并处罚该轮。此案例也成为“全球限硫令”正式实施以来青岛辖区首次查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放控制区内违法排放开式脱硫塔洗涤水的违法行为。
图4:“P”轮开式脱硫塔设备基本情况
图5:“P”轮进入中国排放控制区期间燃油转换过程
图6:“P”轮对排放开式脱硫塔洗涤水的事实陈述
违反的法规 NO.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的法规 NO.2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的;
(二)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器材的;
(三)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
(五)船舶超过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违反的法规 NO.3 《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
二、具体要求
(一)船舶使用、装载燃油和替代措施要求。
4.国际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4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本款第1、2、3项的要求。上述“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规定相同或者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
违反的法规 NO.4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五、控制要求
(四)其它
14.船舶可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排放控制的要求,采取尾气后处理方式的,应当安装排放监测装置,产生的废水废液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脱硫塔的型式和特点
目前,船舶安装脱硫塔的主要型式有三种:
NO.1
开式脱硫塔:应用最为广泛,适用于开放海水水域。通过海水泵将海水打入脱硫塔内,利用表层海水天然的弱碱性中和发动机(主机、发电机、锅炉)燃烧废气中的硫氧化物,洗涤的废水排出舷外。优点是成本低,结构简单;缺点是耗能大,部分国家和港口限制使用。
NO.2
闭式脱硫塔:比较适用于淡水和港内水域,船舶设置氢氧化钠(或者氧化镁)溶液舱,用混有碱性化学物质的洗涤水对含有硫氧化物的船舶废气进行中和脱硫,脱硫后的洗涤水排入收集柜,产生的废渣储存在船上,等待岸上或者第三方接收。优点是不受海水碱度的影响。缺点是安装和营运成本高,对岸基接受能力较为依赖。
NO.3
混合式脱硫塔:上述两者的结合,适用于全球范围内航行船舶,优点是可灵活切换,优势互补。缺点是成本高,系统复杂,维护保养要求多。
据统计,目前全球范围内安装脱硫塔的船舶以总吨计占比现有船队运力的20%多,其中约80%安装开式脱硫塔,而开式脱硫塔排放的洗涤水被释放到海洋环境中时,由于金属、碳氢化合物、亚硫酸和亚硝酸等污染物的存在,会对海洋生物产生影响。因此出于环保考虑,包括中国、美国、法国、德国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明令禁止在指定水域内使用开式脱硫塔。
海事管理建议:
近期,随着高低硫燃料油价差的走扩将进一步提升船舶安装脱硫塔的经济效益,据调研,新造船舶安装脱硫塔的市场意愿也在不断增强。海事部门提醒相关航运公司和船舶务必确保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满足国际公约要求,并遵守港口国的法律、法规。
1. 船舶安装EGCS设备应遵守IMO《2015年废气清洗系统导则》的详细规定,持有尾气后处理装置相关产品证书,并在IAPP证书上有相应的签注。
2.使用EGCS的船舶应持有《硫氧化物排放符合证书》(SECC若有)《硫氧化物排放符合计划》(SECP)、废气清洗系统技术手册(ETM-A or ETM-B)、船上监测手册(OMM)等文件且经认可且有效。
3. 船舶应当保存EGCS监控记录簿。使用电子记录者应提供船旗国主管机关接受电子记录的声明,否则应提供纸质记录。
4.EGCS洗涤水残渣应当按照船舶垃圾分类中的操作废弃物来管理,须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或者排放至岸上接收设施,不得将洗涤水残渣排放入水或进行船上焚烧,接收报告须按规定留存在船。
5. 船舶应当安装洗涤水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应当按规定保存18个月,记录的洗涤水PH值、PAH值(多环芳烃)和浊度等参数应当符合《2015年废气清洗系统导则》要求。
6.脱硫塔停用后要注意水质分析仪的清洁保养,及时清除水箱内部垃圾。烟气分析仪取样的吸口滤器要定期清洁,各烟气挡板阀定期活络。
7. 作为船用设备,脱硫塔的外观、控制面板、主要构件以及报警监测和控制单元等能正常工作且在运行中,系统应设有防止数据记录和处理过程被篡改功能的连续监测系统。
8. 船舶应根据航次计划提前备足低硫燃料油的存量,高低硫油转换程序须以工作语言或者船员可看懂的语言编写,在高低硫油的转换操作中应密切关注各限制国家或地区的排放控制区范围,掌握准换油节点。
9. 靠泊有供电能力的码头时,尽可能连接岸电,或者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作为船舶动力燃料。
10. 船长和责任船员应强化国际公约学习培训,并提前知悉关于限制开式脱硫塔使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提升关键性操作技能。
12-21 来源:张恩瑜 船舶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08-19 来源:连云港海事
08-04 来源: 国际海事研究中心
03-12 来源:信德海事网
06-1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1-18 来源:张云嵩、严青 造船技术与海洋平台
10-16 来源:林新通 世界海运
04-12 来源:丁一文 邹 婕 世界海运
03-21 来源:信德海事网
06-11 来源:信德海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