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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碳排放数据核查若干问题*

摘要: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下的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和报告以及营运碳强度等短期碳减排措施已经落地,船舶碳排放数据核查关乎数据的质量。为确保核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使核查过的船舶碳排放数据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决议的相关要求,结合船舶的实际营运情况和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决议的规定,探讨船舶碳排放数据核查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明确核查的定义、内容、依据、目标、程序等,供相关方参考。

关键词: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航行船舶;碳排放;营运碳强度;数据核查

 一、引言

自2019年1月1日起,5 0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须按照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计划》中的方法收集2019日历年和随后每一日历年或某一段时间内 ( 适用时 ) 的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并于每一日历年年末之后的3个月内报告燃油消耗数据。自2023日历年年末及以后每一日历年年末,5 000总吨及以上的12种船型,包括散货船、兼用船、集装箱船、豪华邮轮、气体运输船、杂货船、液化天然气运输船、冷藏货船、滚装货船、滚装货船 ( 车辆运输船 )、滚装客船、液货船,国际航行船舶须按照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三部分《船舶营运碳强度计划》中的方法计算前一日历年达到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 Carbon Intensity Indicator,CII ),并于每一日历年年末之后的3个月内报告年度营运CII。

根据2021年国际海事组织 (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 )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MEPC ) 第76届会议通过的MARPOL公约附则VI的综合文本 ( 以下称MARPOL公约附则VI2021年修正案 ) 第27.7条和28.6条,主管机关须根据《2022年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和营运碳强度主管机关验证导则》核查船舶报告的燃油消耗数据和年度营运CII,并确定年度营运CII的等级。

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和年度营运CII统称为船舶碳排放数据。船舶碳排放数据的核查关乎数据的质量,是制定船舶碳排放政策的基础性工作。本文基于《2022年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和营运碳强度主管机关验证导则》及相关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决议,结合船舶的实际营运情况,探究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和营运碳强度核查的定义、内容、依据、目标、程序等若干问题,确保所收集数据和达到的年度营运CII的核查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决议的要求,供主管机关、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者等相关方参考。

 二、核查的定义

 ( 一 ) 有关机构对于核查的定义

在船舶碳排放数据核查方面,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决议中未有关于“核查 ( Verify/Verification )”的明确定义。从MARPOL公约附则VI2021年修正案第6.6条、27.7条和28.6条的规定来看,船舶碳排放数据的核查是由主管机关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任一组织 ( 一般为船检机构 ) 来完成的,以确定船舶碳排放数据按照规定进行监测、收集、报告、计算,核实确认后签发《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

 2015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通过关于对海运产生的CO2排放进行监测、报告和核查的第2015/757号法规,其对核查 ( Verification ) 作了明确的定义,即“核查人为评估公司传送的文件是否符合本法规要求而开展的活动”,核查人的定义为“根据第765/2008号法规和本法规,由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开展核查活动的法人实体”。即核查主体为独立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对象包括公司制订的监测计划和形成的排放报告;核查机构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根据相关法规授权,对公司提交的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的可行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并对符合规则要求的船舶签发符合证明。[1]监督机构为港口国主管机关。[2]

 2017年3月15日,中国船级社发布《水运企业船舶碳排放核查技术规范》,其对核查的定义为“根据约定的核查准则对碳排放报告进行评价的系统的、独立的形成文件的过程”,核查准则是指“在对证据进行比较时作为参照的方针程序或要求”。

 2021年3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 ( 试行 )》,其对核查作了明确定义,即“根据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核实、查证的过程”。

 ( 二 ) 核查定义的总结

简单来说,核查就是审查核实。进一步讲,核查一般是指用一套搜集证据、核对事实的方法来验证缔约各方是否履行条约义务的过程。

综上,可对5 0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碳排放数据的核查作如下定义: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任一组织,依据船舶经验证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中规定的监测方法和报告程序,以及船舶年度报告期内的原始记录文件和技术案卷,对每一艘船舶报告的年度碳排放数据和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核实、查证,并根据核查结果签发《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核查对象为每一艘5 0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报告期为每一日历年。核查主体为船旗国主管机关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任一组织,当核查主体为授权的任一组织时,监督机构为船旗国主管机关。

 三、核查的内容

主管机关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任一组织需要核查船舶的碳排放数据及相关信息。船舶碳排放数据包括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和年度营运CII,其是指船舶在实际营运过程中与碳排放相关的数据,既包括船舶的静态数据又包括船舶的营运动态数据。

 ( 一 ) 核查的具体数据及信息

根据MARPOL公约附则VI2021年修正案第27条和28条、附录IX的规定,以及《2022年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和营运碳强度主管机关验证导则》、《2022年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编制指南》,核查的船舶碳排放数据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名称、IMO编号、公司、交付年份、船旗、每日历年数据提交的起止时间 ( 起始日期、终止日期 )、船舶类型、总吨位、净吨位、载重吨、主机和大于130 kW的往复式内燃机副机输出功率 ( 额定功率 )、达到的能效设计指数 ( 如适用,包括新船能效设计指数和现有船能效指数 )、冰级、按燃油类型的燃油消耗数据 ( 以吨计 ) 及碳转换系数、用于收集燃油消耗数据的方法、航行距离、航行小时数、适用的营运CII类型、考虑修正系数和航次调整的相关参数、修正前和修正后的达到的营运CII值、营运CII等级、基于自愿试验目的的营运CII类型及相应的值,以及评估《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中的第二部分《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计划》和第三部分《船舶营运碳强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其中,燃油消耗数据、航行距离、航行小时数、考虑修正系数和航次调整的相关参数等是最基础的数据,也是核查的重点和难点。如果这几项数据完整、真实、准确,由此计算出的营运CII等相关参数亦可较为容易核查。

 ( 二 ) 核查数据的报送

船舶须将核查的数据 ( 包括汇总的和未汇总的数据 ) 及相关信息按照公约规定的标准格式通过电子通信的方式报送到船旗国主管机关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任一组织,同时船舶还须提供原始记录文件和技术案卷等证明材料,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到港/中午/离港报告、《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燃油交付单、国籍证书、船检证书、国际能效证书、试航报告、能效设计指数技术案卷、主机副机的氮氧化物技术案卷等。为便于核查,主管机关可要求船舶将上述数据和文件整理成标准的电子报告文件进行报送。

 四、核查的依据

根据目前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和决议,船舶碳排放数据及相关信息核查的依据有MARPOL公约附则VI2021年修正案 ( MEPC.328 ( 76 ) 决议 )、《2022年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和营运碳强度主管机关验证导则》、《2022年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编制指南》、《主管机关对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三部分的验证和公司审查指南》、《2022国际海事组织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开发和管理指南》、《船舶能效营运指数 ( EEOI ) 自愿使用指南》( MEPC.1/Circ.684 )、《2022年营运碳强度指标和计算方法导则》( CII导则,G1 )、《2022年与营运碳强度指标联合使用的参考基线导则》( CII参考基线导则,G2 )、《2021年与参考基线相关的营运碳强度折减系数导则》( CII折减系数导则,G3 )、《2022年船舶营运碳强度评级导则》( CII评级导则,G4 )、《考虑修正系数和航次调整的CII计算临时导则》( CII导则,G5 )、《2018年新船达到的能效设计指数 ( EEDI ) 计算方法导则》( MEPC.308 ( 73 ) 决议 ) 及相关修正案、《2022年达到的现有船能效指数计算方法导则》等。这些文件对船舶碳排放数据及相关信息的监测、报告、核查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在核查过程中,主管机关可依据上述文件,根据船舶经验证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核查船舶提交的船舶碳排放数据及相关信息,同时评估《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碳排放监测实施情况。

根据MARPOL公约附则VI2021年修正案第26条,船舶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计划》应包括用于收集要求数据的方法说明和用于向主管机关报告数据的程序说明,第三部分《船舶营运碳强度计划》应包括用于计算要求的船舶达到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的方法说明和用于向主管机关报告该值的程序的说明、未来三年要求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记录未来三年如何获得要求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的实施计划、自我评估和改进程序等。《2022年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编制指南》对《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编制提供了详细的指导。《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尤其是其中的第二部分《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计划》和第三部分《船舶营运碳强度计划》对船舶碳排放计划起到了监测的作用,也是核查的重要依据。

 五、核查的目标

根据《2022年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和营运碳强度主管机关验证导则》,主管机关通过船舶碳排放数据及相关信息的核查,评估《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中船舶提高能效管理计划、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计划、船舶营运碳强度计划等的实施情况,验证船舶是否遵循《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中规定的监测方法和程序,以确保船舶碳排放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

 ( 一 ) 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基于船舶的原始记录文件 ( 如官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到港/中午/离港报告、燃油交付单、自动报告文件等 ),通过核对、文件交叉检查等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数据不遗漏,即完整性。同时,确保船舶报告的未汇总数据均能在原始记录文件中找到,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被编造的,即真实性。

 ( 二 )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根据未汇总的数据,重新计算燃料使用总量、总航行距离、总航行小时数、燃料的修正量、营运碳强度和等级等,确保报告的汇总数据和重新计算值的一致性,即准确性。

 ( 三 ) 确保数据的合理性

使用航行距离和航行小时数核实燃油消耗数据,将报告的燃油消耗量与船舶尺寸、营运概要和技术特征所预期的燃油消耗量进行比较,或将报告的燃油消耗量与总燃油加注量进行比较等,确认数据的合理性。如根据船舶的技术案卷 ( 如试航报告、能效设计指数技术案卷、主机副机的氮氧化物技术案卷等 ),结合航海日志、轮机日志中记录的船舶营运情况 ( 如装载情况、船舶吃水、航行速度、气象条件、主副机负荷等 ),计算出船舶某一时间段预期的燃油消耗量,将此与船舶实际的燃油消耗量进行对比,确定数据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六、核查的程序

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 ( 试行 )》,核查程序包括核查安排、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文件评审、建立现场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告知核查结果、保存核查记录8个环节。《水运企业船舶碳排放核查技术规范》中的核查流程也囊括了这些环节。5 0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的碳排放数据核查程序,可结合船舶的实际营运情况和MARPOL公约附则VI2021年修正案规定的数据报告和核查时间节点,参考这8个环节进行核查。5 0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碳排放数据的报告和核查时间节点见表1。

表1  5 0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碳排放

数据的报告和核查时间节点

由于国际航行船舶的流动性较强且航次周期较长,同时考虑到表1中的时间节点,在规定时间内对船舶碳排放数据的现场核查往往很难做到。此时需要船舶通过电子通信方式提交数据报告,附上报告期内详细且全面的原始记录文件和技术案卷等证明材料,即远程提交核查所有必要的信息,以备文件评审。因此,国际航行船舶碳排放数据核查的重点应在文件评审环节,须针对每一艘船舶的所有碳排放数据记录 ( 即全样本 ) 进行核实,而现场核查环节则可根据文件评审的情况抽查船舶和航次,以对船舶碳排放数据监测和报告有深入的了解。

 七、总结与展望

船舶碳排放数据的核查对保证数据质量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基于船舶的实际营运情况和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规定,探讨了船舶碳排放数据核查的若干问题,以期明确核查的定义、内容、依据、目标、程序等。目前国际航运的碳减排市场措施正在激烈讨论中,随着IMO中长期战略的制订,碳减排市场措施将会落地,届时船舶碳排放数据核查工作的质量高低会对市场措施产生重要影响。未来,高效且便捷的数字化船舶碳排放数据监测方法和核查手段将是重要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张爽,韩佳霖.欧盟海运排放监测报告核实规则及其影响[J].中国航海,2014(3):104-107.

[2]张芳芳,朱彬姣,孙领.海运温室气体排放MRV规则对我国海运业影响与对策研究[J].珠江水运,2014(19):68-70.

作者简介:

薛树业,上海海事大学商船学院,上海海事大学船舶能效数据中心,工程师。

*上海市科技计划“上海船舶智能运维与能效监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DZ2252300。

本文刊发于《世界海运》2022年第10期,转发须注明作者和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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