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大气环境,落实蓝天保卫战和大气法的相关要求,国务院发布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要求在2020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50%以上专业化泊位(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12月9日发布了《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并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因此,小编收集并整理了我国关于船舶岸电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在此呈现给大家,希望能对大家安全规范地使用岸电有所帮助。
01 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配备要求
1、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装置,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2、2022年1月1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且不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以及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客滚船、3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船舶岸电系统结构原理图
02 船舶使用岸电的要求
1、2019年7月1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应使用岸电。
2、2021年1月1日起,邮轮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超过3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应使用岸电。
3、2022年1月1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且不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以及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客滚船、3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时,应使用岸电。
4、船舶应当按照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的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岸电使用情况,将岸电使用情况记录留船备查。
5、船舶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岸电使用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定期进行演练,适时修订。
码头岸电箱和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实例
03 违法责任
1、船舶未按照规定使用岸电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船舶进入上海港口国家确定的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不按照要求使用岸电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船舶未按照规定建立相关制度或者应急预案、记录,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3、船舶未按照规定报告岸电使用情况,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04 船舶使用岸电的注意事项
1、船东要根据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安装时限要求提前做好计划,特别是对现有船舶,应按时将相关设备安装上船。
2、船东要提供充足的资源确保船上安装的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处于可用状态。
3、船舶管理公司要将船舶使用岸电纳入体系文件,并协助船舶制定关于使用岸电的事故应急预案。
4、船舶管理公司要对船上相关船员进行培训,确保船员具有相应的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5、船员在使用岸电前,应核对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与码头的岸电系统是否兼容。
6、船员应对船舶使用岸电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能耗报告的要求将岸电使用情况向海事主管机关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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