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事局关于便利集装箱载运
危险货物运输的通告(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便利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山东沿海便利包装海洋污染物海上运输举措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于仅具有海洋污染性的包装货物,在山东沿海通过船舶进出口运输,在满足下述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免除危险货物申报要求。
(一)仅具有海洋污染性(经修正的《MARPOL公约》附则 III规定的物质)不具有其他危险性的包装海洋污染物。
(二)使用独立包装的,装运液体海洋污染物(联合国编号UN3082)最大体积不超过5L,装运固体海洋污染物(联合国编号UN3077)最大净重量不超过5kg;使用组合包装的,每个内包装盛装净体积5L及以下液体或净重量5kg及以下固体,组合包装的外包装不得超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包装导则P001或P002规定的最大容量/净重。
(三)交付运输的货物要妥善包装,包装的结构和密封性须能够在正常运输条件下防止由于震动、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而引起的内装物的损失;包装不能与内装物发生反应,不得因内装物削弱强度,不得撒漏或破损。装运液体的包装要留有足够的膨胀余位。
(四)托运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将相关货物信息和证明材料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符合条件的不再进行现场查验。
二、船舶载运满足上述条件的货物,可参照普通货物积载,无需遵守海洋污染物积载相关规定。
特此通告。
山东海事局
2025年3月17日
山东海事局关于便利集装箱载运
危险货物运输的通告(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便利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相关规定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服务保障船舶载运电动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品(以下简称“新三样”货物)安全畅通的有关要求,现就山东沿海便利“新三样”货物海上运输举措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三样”货物水水中转实行“一单制”、“一箱制”。始发港和中转港均为山东沿海港口的,托运人向始发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一程船出港货物安全适运报告,无需向中转港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货物安全适运报告;承运人在始发港办理一程船出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在中转港进港无需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二程船承运人办理出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始发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中转“新三样”货物集装箱实施现场监督检查,中转港海事管理机构非必要不再进行集装箱开箱检查。
二、“新三样”货物托运人应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向承运人提交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关于锂电池试验摘要和分类报告,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报告时无需提交。
三、对于锂含量不超过1g的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单体、额定容量不超过20Wh锂离子电池单体、锂含量总计不超过2g的单个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额定容量不超过100Wh单个锂离子电池组货物,经专业检测机构分类鉴定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特殊规定188条款的,不适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五部分托运程序中第5.4章关于单证的规定,无需进行危险货物申报。
托运人将上述第二、第三项涉及货物的信息和证明材料发送指定电子邮箱,符合条件的不再进行现场查验。
四、对于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包装导则P903中第(2)项规定采用坚固耐碰撞外壳的总重在12公斤或以上的单个电池单体或单个电池组的、或满足第(5)项规定含有与设备包装在一起或装载设备中的电池单体或电池组的外包装无需满足包装性能要求的,可通过提交出运声明的方式替代包装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特此通告。
山东海事局
2025年3月17日
山东海事局关于便利集装箱载运
危险货物运输的通告(三)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促进海运物流降本提质增效,根据《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现就山东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简称“两员”)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从事“两员”工作可在首次参加考核前进行实习。考核合格后,如已满足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可直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交材料申请从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和补办从业资格证书不收取工本费。
特此通告。
山东海事局
2025年3月17日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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