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交办规划函〔2025〕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以下简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与长江经济带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以下简称岸电改造)补助资金政策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领取2021年、2022年岸电改造补助资金的船舶,可按《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二、2023年以来已领取岸电改造补助资金的船舶,在2026年1月1日(含)后拆解完工的,可按《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在2025年12月31日(含)前拆解完工的,从报废更新补贴中扣除已领取的岸电改造补助资金金额。
三、省级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审核把关,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5年2月13日
(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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