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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船载危险货物新规3月1日起实施,快来看有什么新变化!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4号),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由原来的八章共52条,修改为七章共51条,分别为总则、船舶和人员管理、包装和集装箱管理、申报和报告管理、作业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为了有效执行该规定,来跟小编看一看有哪些变化吧!

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结合《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修订情况,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许可管理要求和行政处罚规定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一、优化安全监管制度

完善托运人的通知报告义务,补充托运人需向承运人通知的货物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减少谎报瞒报现象。

第二十三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提交以下材料,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种类、数量、危险性质、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四)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五)载运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上未列明但具有危险特性的货物,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六)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运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船运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相关材料;

4.载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七)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加强对水上过驳或者洗(清)舱、驱气、置换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管,新增编制作业方案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船舶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或者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置换,应当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尽量远离船舶定线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渡口、客轮码头、通航建筑物、大型桥梁、水下通道、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安全作业区、内河等级航道和沿海设标航道,编制作业方案,制定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建立港口水域外过驳安全作业区制度。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港口水域外过驳作业前,根据过驳作业水域范围、自然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在安全作业区内进行作业,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无关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进入。

完善危险货物范围,将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纳入危险货物加强监管。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括: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1中B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化学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三)《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MARPOL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  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物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许可管理要求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进一步明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许可制度和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要求;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申请人应当在船舶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二)船舶适装证书;

(三)港口、码头、泊位应具备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燃烧或者爆炸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说明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30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主要包括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以及船舶进出港和停留时间、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要求的声明等内容。

细化了《海上交通安全法》新设的“港口水域外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的管理要求,明确许可申请材料。删除已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法规中作出规范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相关内容;为进一步便利相对人,在实践中对既属于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又属于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货物,海事管理机构已优化许可程序,申请人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同时办理两个许可。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申请人应当在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二)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适装证书;

(三)拟过驳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开展过驳作业且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军事、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的证明材料,包括拟过驳作业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限制作业的条件等;

(六)过驳作业方案,包括拟进行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文件;

(七)过驳作业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海事管理机构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时起,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调整行政处罚规定

对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已明确的处罚事项,《规定》不再重复规定。

进一步厘清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关系。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货物予以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予以处罚;对于既属于危险化学品又属于危险货物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新旧规章具体修订内容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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