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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生效海事新规概览

基于全球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航运要求的不断提高,2025年将有多项关键法规在排放控制、燃料能效、船舶拆解及安全标准等领域的全面实施。这些变化凸显了航运业向环境友好与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持续转型。

下文对2025年生效的重要国际与各国海事法规及其修正内容进行了梳理汇总。我们鼓励各会员及客户在这些法规正式生效前,确保船员及岸上工作人员对其内容有充分了解。全球环境保护监管正呈现逐年趋严之势,因此,有必要持续关注并深入研究这一发展趋势。

2025年1月1日

MSC.539(107)决议:《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第07-23修正案

原本自2024年1月1日开始自愿执行的IMSBC修正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将正式强制生效。主要变更包括:

●申报表更新:要求托运人在申报表中提供“散装密度”信息;

●直接还原铁(DRI(D))附表分类调整:直接还原铁(DRI)被归类为A组、B组和具有危险性固体散装货物(MHB)。除液化风险外,DRI货物还存在与其他DRI类型相似的危险,例如自热、火灾和爆炸风险、可燃气体(氢气)的释放以及货舱内氧气的消耗。

鉴于固有风险,强烈建议指派合格的货物技术人员监督DRI货物的装卸和运输。

MSC.1/Circ.1665通函:《海员电子证书使用指南》

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只要向主管机关提供最少的信息,就可以签发电子海员证书。这一变化反映了航运业数字化的持续努力,为传统的纸质证书提供了一种替代方案。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期间,可以通过应用程序、经批准的存储数据、经批准的唯一跟踪号码、经批准的海员识别号码、二维码(QR code)、上述各项的任何组合,或任何其他被认为适合此目的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方法进行验证。用于验证的唯一跟踪号码和其他相关数据应当随时可供调取。

MEPC.381(80)决议MEPC.382(80) 决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I和附则V的特殊区域规定

自2025年1月1日起,针对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船舶在排放含油混合物和垃圾时将适用新的限制规定。对于附则I和附则V,红海特殊区域被界定为包括苏伊士湾和阿卡巴湾的红海本身,其南界为从拉斯·西·阿内(北纬12°28′.5,东经43°19′.6)至胡森·穆拉德(北纬12°40′.4,东经43°30′.2)两点之间的恒向线。对于附则I,亚丁湾特殊区域被界定为亚丁湾海域,即位于拉斯·哈德(北纬22°30′,东经59°48′)和拉斯·法斯泰(北纬25°04′,东经61°25′)两点之间的恒向线西北侧的海域。

MSC.1/Circ.1572/Rev.2通函:《关于检查和维护通道手段的统一解释》

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第MSC.1/Circ.1572/Rev.2号通函,该通函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I-1章第3-6条及其相关技术法规(第MSC.158(78)号决议)提供了统一的解释。该通函涉及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以及20000总吨及以上的散货船(按SOLAS第IX章第1条定义),其龙骨铺设时间为2005年1月1日及以后。此外,修订后的通函更新了这些通道手段的检查间隔规定以及相关的记录保存要求。建议船舶所有人和管理人检查是否需要更新“船舶结构通道手册”。

国际海事组织(IMO)第MEPC.324(75)号决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VI的修正案(能效设计指数(EEDI)第三阶段)

EEDI第三阶段原定于2025年生效,但已提前至2022年4月1日对某些类型的船舶生效。自2025年1月1日起,超过400总吨(GT)的剩余船舶将被要求遵守EEDI第三阶段的规定。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42-24号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缔约国政府可选择自2025年1月1日起,部分或全部自愿实施第42-24号修正案。这种自愿实施先于该修正案于2026年1月1日的强制生效。此次更新包括对木炭的要求进行了修订,新增了特殊规定,并修改了文件以减少火灾事故和防止误报。此外,还对附属于货物运输单元的数据记录器、传感器和追踪器提出了新要求。此外,第9类已扩展至包括钠离子电池和锂/钠电池动力车辆,并引入了UN 3556用于锂离子电池动力车辆。

FuelEU 海事法规

FuelEU 海事法规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通过强制逐步减少航运燃料的碳含量,补充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该法规旨在减少燃料全生命周期排放(Well-to-Wake emission)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和一氧化二氮,助力欧盟气候目标的实现。法规规定,某些船舶在泊位时必须实现零排放运营,并通过允许灵活的燃料选择和自愿的合规池机制来鼓励创新。该法规的适用范围包括超过5000总吨、停靠欧洲经济区(EEA)港口的船舶,无论其船旗(欧盟/非欧盟),具体包括:

●欧盟/欧洲经济区内航行的船舶所使用的100%能源(区内航行)。

●进出欧盟港口航行的船舶所使用的50%能源(区外航行)。

●船舶在欧盟/欧洲经济区港口停泊时所使用的100%能源。

从2025年起,航运公司还需通过由欧洲海事安全局(EMSA)运营和维护的THETIS MRV系统报告其排放情况,该系统作为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公司提供便利。值得一提的是,自2025年起,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法规将有所调整,覆盖的排放比例将从2024年的40%提高至70%。欧洲委员会编写的关于FuelEU海事法规的常见问题解答可在此处获取。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港口规定

自2025年1月1日起,加利福尼亚州在《泊位管理规定》(ABR)要求特定船舶使用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CARB)批准的排放控制策略(CAECS),以减少在港期间的排放。该法规适用于洛杉矶港和长滩港的油轮,以及所有加利福尼亚港口的滚装船(Ro-Ro)。受监管的排放物包括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 2.5)和活性有机气体(ROG)。主要受监管方为船舶经营人、码头经营人、加利福尼亚港口和CAECS运营方。

2025 年2 月 1 日

MEPC.369(80):新的压载水记录与报告要求

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根据BWM.2/Circ.80 通函和MEPC.369(80) 号决议的规定,所有船舶必须按照统一程序更新压载水记录簿(BWRB)。其中包括新版报告表格以及在具有挑战性的情况下进行记录作业的指南。拥有经批准压载水管理计划(BWM计划)的船舶必须遵守A 至 H 代码,以及针对各种压载水作业的特定项目记录要求。

2025 年5 月 1 日

MEPC.361(79) :地中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

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根据《MARPOL公约》附则 VI 第 14 条的规定,地中海将正式划定为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ECA)。这意味着,在该区域内,船舶所使用燃料的硫含量不得超过 0.10%,除非使用废气清洁系统(EGCS)以确保等效的 SOx 排放水平。

2025 年6 月 25 日

《2009 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保拆船公约》

该公约将于 2025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距利比里亚和孟加拉国加入该公约已两年,这触发了公约的生效机制。根据规定,所有超过500 总吨的船舶必须编制并维护一份《有害物质清单》,以确定船上危险物质的数量和位置。Gard 的“香港公约——会改变游戏规则吗?”可点击此处访问。

国际海事组织(IMO)还发布了关于实施《香港公约》和《巴塞尔公约》的指导,具体如下:

●仅是《香港公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香港公约》的要求。

●仅是《巴塞尔公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包括其禁止修正案(如已同意受其约束)。

●同时是《香港公约》和《巴塞尔公约》缔约方的国家:对于跨境船舶回收活动,适用《香港公约》,理解为《巴塞尔公约》的规定不应妨碍这些活动,即使该国已同意禁止修正案。

2025 年7 月 1 日

芬兰全面禁止船舶废水排放

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芬兰将在其领海内全面禁止船舶排放任何废水,包括灰水和黑水,特别是在波罗的海区域内。这一措施旨在显著改善海洋生态环境。需要注意的是,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芬兰已禁止排放洗涤器废水。

2025 年8 月 1 日

MEPC.385(81):MARPOL 附则 VI 修订

修订后的MARPOL 附则 VI 明确了气体燃料的定义,并免除了船上采样要求。新规定要求燃油交付单(BDNs)中必须包含气体或低闪点燃料的信息。此外,用柴油发动机替换蒸汽发动机现在被归类为重大改造,必须符合氮氧化物(NOx)排放标准。如果无法使用Tier III发动机,则可以使用Tier II发动机,但需向船旗国报告,船旗国在接受 Tier II 替换发动机安装时向国际海事组织(IMO)报告。IMO现在可以在确保保密和获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研究机构共享燃油消耗数据,以加强对航程数据进行更深入的分析。超过5000 总吨的船舶可能需要更新其SEEMP第II部分以适应这些新的数据收集要求。

2025 年10 月 1 日

MEPC.383(81):电子压载水记录簿要求

修正案对使用电子压载水记录簿(eBWRB)提出了以下新要求:

IMO 性能标准合规性:eBWRB必须经过批准,符合IMO 性能标准(请参阅《压载水管理公约》下电子记录簿使用指南、IMO决议MEPC.372(80))。

●船舶特定声明:船舶必须携带一份声明,确认安装的eBWRB 符合 IMO 指南。

●船舶特定批准:使用eBWRB 的船舶需要获得船舶特定批准,该批准由其船旗国管理局或船旗国认可的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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