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例回顾
近日,东莞海事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国际航行船舶“W”轮开展压载水排放作业核查,发现该船通过其压载水处理系统在辖区水域排放压载水5小时约7500吨,而该船《压载水记录簿》中未有该次排放压载水作业记录。
压载水管理系统面板记录显示12月17日下午排放压载水。东莞海事局 郭婵婵 摄
压载水记录簿无12月17日排水记录。东莞海事局 郭婵婵 摄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东莞海事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该船船舶所有人实施行政处罚。
这是东莞海事部门首次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外国籍船舶未按规定记载压载水排放记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据了解,也是广东省内首例。
02|案例背景
东莞位于大湾区“黄金内湾”,大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频繁。船舶到达东莞辖区之前,为保障通过珠江口水域桥梁时留足富裕净空高度和提升船舶稳性,通常需要携带大量压载水。东莞辖区水域已成为大型国际航行船舶排放压载水作业的多发区域。
然而,不当处理的压载水会导致携带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威胁当地海域的生态安全,压载水已被认定为全球海洋所面临的四大威胁之一。
03|法律小课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条
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有关规定,并经检验合格。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载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B-2 条
根据《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B-2 条规定,每艘公约适用船舶应备有一份《压载水记录簿》,压载水管理的每次作业应及时详尽记入。
小编提醒:相关责任船员要认真学习新版压载水记录簿要求,及时、真实、详细、规范地填写《压载水记录簿》。航运公司应加强船员培训,确保船员熟悉压载水管理系统的操作以及新的记录要求。共同爱护这一片蓝色世界!
来源:广东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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