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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防控新规:红海及亚丁湾特殊区域排放限制

2025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领域迎来重大变革(相关阅读:2025年生效的IMO法规概述),《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I和附则V中关于红海及亚丁湾特殊区域的污染排放新规正式生效,对船舶在这些海域的运营提出了更严格要求。

MARPOL一直是全球防止船舶源污染的重要国际公约,其附则I和附则V分别针对油污染和垃圾污染作出规定。附则I和附则V都有将红海定义为特殊区域的条款。附则I 还将亚丁湾定义为特殊区域。                   

对于附则I和附则V,红海特殊区域定义为包括苏伊士湾和亚喀巴湾在内的红海海域,其南部以拉斯西阿内(北纬12°28’.5,东经043°19’.6)和胡斯恩穆拉德(北纬12°40’.4,东经043°30’.2)之间的恒向线为界。                  

对于附则I,亚丁湾特殊区域定义为位于拉斯哈德(北纬22°30’,东经059°48’)和拉斯法斯特(北纬25°04’,东经061°25’)之间恒向线西北方向的海湾区域。

第MEPC.381(80)号决议根据MARPOL附则I第38.8.1条,针对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实施了MARPOL附则I第15.3、15.5和34.3至34.5条(涉及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排放以及油轮货油区域的排放)的排放要求。

第MEPC.382(80)号决议根据MARPOL附则V第8.2条,针对红海特殊区域确定了MARPOL附则V第6条(特殊区域内垃圾排放)的排放要求。

从2025年1月1日起,适用以下要求:

MARPOL附则I - 第15.3和15.5条(特殊区域排放 - 所有船舶机器处所要求)以及第34.3至34.5条(特殊区域排放 - 油轮货油区域):             

所有船舶:

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禁止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在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内向海中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船舶在航途中;

·油性混合物通过符合附则I第14.7条要求的滤油设备进行处理;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百万分之十五;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油轮的货油泵舱舱底水;以及

·对于油轮,油性混合物未与油类货物残余物混合                  

油轮:

2025年1月1日或之后,油轮在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内时,禁止从其货油区域向海中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  

本要求不适用于清洁压载水或隔离压载水的排放。

MARPOL附则V - 第6条(特殊区域内垃圾排放):

2025年1月1日或之后,仅当船舶在航途中且按照MARPOL附则V第6条(特殊区域内垃圾排放)规定时,才允许在红海特殊区域内向海中排放垃圾,如下所述                  

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排放食品废弃物入海,但不得少于12海里。

食品废弃物应粉碎或研磨,并应能够通过孔径不大于25毫米的滤网。

食品废弃物不应被任何其他类型的垃圾污染。  

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排放无法使用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余物:                   

·货舱洗舱水中所含货物残余物不包括根据附则V附录I所列标准被归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任何物质;

·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VI/1 - 1.2条所定义的固体散货(谷物除外)应根据附则V附录I进行分类,并由托运人声明其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

·货舱洗舱水中所含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包括根据IMO制定的指南被归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任何物质;

·出发港和下一目的港均在特殊区域内,且船舶在这些港口之间不会驶离特殊区域;

·考虑到IMO制定的指南,这些港口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以及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排放含有残余物的货舱洗舱水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且不得少于12海里。                 

甲板和外表面洗舱水中所含清洁剂或添加剂,仅在考虑到IMO制定的指南其对海洋环境无害的情况下,才可排放入海。

当垃圾与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混合或被其污染时,应适用更严格的要求。

这些新规生效意义重大,不仅保护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生态环境,还促使船舶行业向更环保、可持续方向发展。船舶运营商、船东和相关企业需严格遵守新规,改进操作流程和设备,加强船员培训,确保合规排放。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海事管理机构也将加强监管,推动新规实施。

未来,随着环保意识提高和技术发展,船舶污染防控规则或更严格。各方应积极应对,共同守护海洋环境,实现航运业与海洋生态平衡发展。新规实施是挑战也是机遇,将推动航运业绿色转型,为全球海洋保护贡献力量。

信德海事安全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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