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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百年辉煌,傲然屹立》

《海牙规则Hague Rules:百年辉煌,傲然屹立》--Mark Russell

“简洁”是《海牙规则》(Hague Rules)成功的原因之一吗?在这篇观点文章中,Gard 货运理赔负责人马克・拉塞尔(Mark Russell)概述了其历史,并在一个存在相互竞争的货物运输制度的世界中展望未来。

《Hague Rules》于本月迎来诞生 100 周年,它作为首个规范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公约,意义重大。其诞生源于船东和货主之间对风险分配实现统一的需求,随着国际贸易货物量的不断增长,《海牙规则》在国际海运领域的地位愈发凸显。

一、背景

几个世纪以来,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风险分配持续变化。罗马人认为承运人应承担风险,因其最有能力保护货物。然而,帆船时代面临诸多危险,如航海风险、极端天气和海盗等。随着时间推移,货物损坏或损失的原因以及固有缺陷成为海运承运人责任的标准免责事项。当船东在国际贸易中日益强大且具影响力后,便在提单条款中设置更广泛的责任排除条款,同时货物保险也不断发展,使贸易商得以转移风险。    

随着美国货主影响力的增长,人们对法院依据合同自由原则支持提单免责条款的做法愈发不满,这促使 1893 年《哈特法》(Harter Act)出台,它作为《海牙规则》的先驱,旨在实现更平衡的风险分配。但美国立法无法阻止外国船东和法院做出不同裁决。而在海洋上,随着从帆船向蒸汽船过渡以及航运法规的实施,风险状况开始改善。1912 年泰坦尼克号灾难发生后,1914 年第一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通过。

二、解决方案

其他国家采用各自版本的《哈特法》后,对更统一规则的需求日益强烈。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作为非政府国际组织,以统一海商法为宗旨,在1924年8月25日布鲁塞尔聚集26个国家签署《海牙规则》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可避免地,这些规则是船东国家与那些更能代表货主利益的国家之间的一种妥协。其基本原则,包括承运人无法通过合同免除如适航性和对货物谨慎照管等义务。作为交换,承运人可受到某些责任免责、有限(包装)责任、一年的索赔时效以及对船上运输危险货物时的某些权利和保护。此外,提单作为收据的证据价值得到确认,给予买家对提单中货物描述认可,便于其据此付款。              

三、多种制度并存          

集装箱运输出现后,1968 年《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对《海牙规则》进行了轻微修订,提高了相对较低的包装限额,1979 年议定书将包装限额货币修改为特别提款权形式的记账单位。总体而言,《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基本原则相较于《海牙规则》并没有太大变化。          

随着世界贸易增长,货主利益和未参与起草《海牙规则》的发展中国家影响力增大。联合国听到变革呼声,其贸易机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 1966 年成立,1978 年《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诞生。《汉堡规则》废除了承运人列出的责任免责事项,确立对承运人过错的推定,并将《海牙规则》的吊钩至吊钩责任扩展到港口的收货和交货地点,还明确了延迟交付的责任、提高了包装限额和两年的索赔时效。然而,《汉堡规则》未能像《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那样在后50多年里实现了很大程度的统一和广泛采用。           

UNCITRAL 还期望建立更符合陆上责任制度且适应数字未来的多式联运公约。1980 年提供单一责任制度的多式联运公约未得到广泛认可,多种制度并存的问题仍待解决。2008 年在主要国家和行业组织包括 CMI 共同努力下,《鹿特丹规则》(Rotterdam Rules)出台,该规则被描述为“maritime plus”,采用“limited network principle”的原则。在这种原则下,《鹿特丹规则》再次提高因通货膨胀而降低的包装限额,保留了大部分承运人责任免责事项(除疏忽航行),扩展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合同承运人也对分包承运人、码头和装卸工人的行为和疏忽负责。《鹿特丹规则》前期就有包括美国和法国在内的19个国家签署,但在16年后,依旧没有达到致使公约生效所要求的20个国家,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继续适用其他现有制度。其中大约30个国家仍适用《汉堡规则》,而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 — 维斯比规则》版本的国家数量是其三倍。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与《海牙规则》大致相似,但在适用范围和包装限额上对承运人相对有利。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和德国对《海牙—维斯比规则》进行修订,创建更利于货主利益的混合版本。还有一些国家如巴西等,未签署任何规则,且各国对同一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也有所不同。

          

四、没有全球和谐,但有指路明灯         

《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本身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船东和租船人广泛同意通过标准格式或附加条款使其适用,其效果使风险分配不仅适用于货物索赔。如英国一项法律裁决中,租船人承担因船舶在未经授权水域抛锚而造成的时间损失风险。《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原则为保赔协会的货物责任保险提供基础,货物保险费通常可从承运人处获得的赔偿。在过去100年,追偿情况发生了变化,船东越来越难通过与船舶上保持距离来避免货物责任。法规的进步(特别是《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行业标准(如驾驶台程序 bridge procedures)和技术的成熟(如数据记录仪VDR)为律师和专家追究过错提供大量证据,当出现事故时,透明度大大提高,特别是安全机构给出的事故报告。              

一些重大司法裁决也塑造了《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风险分配利于货主利益。如 “ CMA CGM Libra ” 轮案和 “Cape Bonny” 轮案,以及英国最高法院在举证责任方面的裁决。如今,承运人对海上风险和不可抗力的抗辩不再直截了当,需评估合理可预见及能否通过合理谨慎的措施避免损失。即使涉及货主在危险货物方面的义务,也会因承运人已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而缓和。围绕《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已形成大量法律体系,许多争议源于合同清晰度不足,如托运人对货物的描述及适用包装限额等问题。

五、展望未来             

随着货物损坏/损失事件相对减少,风险分配在合同谈判中的重要性可能不如过去。运费率和其他性能参数成主要讨论热点,一些班轮运营商为关注货物损坏/损失风险的客户提供扩展责任产品。《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并不阻止承运人就对货主更有利的条款进行谈判。保赔协会划定界限的地方在于试图通过合同适用尚未生效的整个公约。         

《鹿特丹规则》出台时,为统一利益,尽管规则增加了责任负担,但保赔协会及其船东成员准备在其生效后遵守。16 年过去,船东与船舶联系更紧密,但数字化和绿色时代也带来新风险,如丢失或错误的 GPS 信号增加航行风险、沿海水域拥挤、极端天气增多、船舶潜在缺陷风险增加以及使用绿色燃料带来的风险等。船东还面临为船舶配备船员的挑战。          

CMI 致力于恢复业界对《鹿特丹规则》的关注,成立委员会敦促得到更广泛支持。现代制度肯定有一些方面值得称赞,它解决了《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中的差别问题,并且《鹿特丹规则》在清理旧制度中的一些富有争议的问题方面也做得很出色。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对其反应平淡,这继续让人怀疑《鹿特丹规则》是否提供了一条可行的前进道路。相比较于《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 16 条,《鹿特丹规则》全文有90条,篇幅长且详细。它的新概念涉及更多不同的利益群体,《鹿特丹规则》也需要得到他们的认可。美国一些有影响力的港口对《鹿特丹规则》表示怀疑。不过,有人认为批评者应更多地关注《鹿特丹规则》中试图统一的非责任条款给贸易带来的好处,毕竟大多数航行都是无事故的。    

《鹿特丹规则》涉足传统上由法院和法庭处理的事项(其中包括承运人的身份、举证责任、控制权以及货物交付等),旨在避免法律冲突和贸易摩擦。然而,如果该规则生效,在既有判例法的背景下,很可能在起草和解释问题上引发诸多争议。至于电子运输合同(《鹿特丹规则》摒弃了广为人知的提单术语),它们正通过其他立法得到认可和规范,同时也出现了《鹿特丹规则》条款与示范法的兼容性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是,考虑到可选择退出以及将《鹿特丹规则》条款纳入国内法时,可能出现更多混合版本的情况,究竟能实现多大程度的统一还保持怀疑。在多式联运方面,陆运单式联运公约包含各自的条款,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其他运输方式,这引发了更多关于兼容性的担忧。也有人认为,《鹿特丹规则》未能考虑脱碳方面的相关事宜,应当要求在可用的运输方式中考虑相对排放量,以及海运段的慢速航行问题。在所有这些方面,行业自身也可以发挥作用,例如通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等组织在平衡的基础上通过标准合同形式应用公约。

如果《鹿特丹规则》不能生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似乎很可能会再次着手处理这个问题。如果不是这样,在一个日益保护主义的世界里,我们最终可能会面临更加混乱的制度拼凑,这是才是真正的危险。毕竟,这是《海牙规则》旨在避免的情况,而《鹿特丹规则》本身也为阻止了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COGSA)的修订做出努力。高度贸易导向的美国还将继续适用1936年的 COGSA 多久?无论哪种方式,船东和承运人的声音都需要被听到。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他们在与货主利益的竞争中并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在那里,一些不合理的当地制度以各种方式让承运人对提单短缺和装运前出现的问题等负责。一个新的货物责任制度会有助于在这些地方实现更平衡的风险分配吗?如果没有,会有什么改变吗?

六、是时候要重新思考了              

在日益复杂的世界里,《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简洁性以及行业对它们的熟悉程度,提供了受欢迎的透明度、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鹿特丹规则》或许在破坏《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简洁之美。也许可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学习,该规则旨在规范共同海损原则,并不断更新,其2016 年版本被广泛采用。如果《鹿特丹规则》不能实现更高程度的简洁性,很难能被政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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