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SA:船舶主机功率限制EPL相关要求
信德海事网 倪忠祥
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日益提升,航运业也在积极探寻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途径。航运业的变革旨在提高船舶能效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达成国际海事组织(IMO)修订后的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目标,并符合《Marine Order 97》的相关要求,即满足
●船舶能效指数Energy Efficiency Ship Index (EEXI)
●碳强度指标Carbon Intensity Indicator (CII)。
为此,船舶可能安装以下设备:
●轴功率限制系统shaft power limitation systems(ShaPoL)
●发动机功率限制器(EPL,其使用负载限制 / 自动加速限制软件程序)
●永久性降低发动机功率等功率限制 / 限定系统。
然而,功率限制系统的使用不得影响船舶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采取行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基于此,澳大利亚海事安全局(AMSA)做出如下要求:
(一)对船舶经营人、船长和值班驾驶员的要求:
●航行计划考虑:依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五章第 34 条及 IMO 决议 A.893 (21),航行计划应充分考虑船舶操纵特性、已知航行危险以及环境条件。主机限制装置需作为航行计划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考虑航向改变频率、速度变化、受限水域航行持续时间以及是否可能需要超越限制等情况时。
●信息公示:安装主机限制装置的船舶应在引航卡、驾驶室张贴内容以及操纵手册中予以表明。
●风险评估与越位操作: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 规则)进行风险评估,考虑在需要船舶完全操纵性时越位 EPL 的情况。船长和值班驾驶员要熟悉船上的负载限制或自动加速限制装置及其超越操作,确保船舶能够随时响应引航员的车钟和舵令。
(二)对引航员和引航站的要求:
●引航方法调整:引航员需熟悉工作环境的变化,根据船舶安装 ShaPoLi 或 EPL 的情况调整引航方法。
●登船前核实:引航服务提供者应确保船长与引航员信息交换(MPX)流程完善,包括引航员在接管船舶指挥权之前核实船上是否存在 EPL 及潜在限制。在登船前沟通中,获取船舶是否配备功率限制器、限制器类型、机械限制器是否拆除或禁用、软件限制器能否超越、主机能否达到操纵功率、人员是否熟悉超越功能以及是否进行风险评估等信息。
●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根据获取的信息,引航服务提供者和指定引航员决定是否进行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若船舶操纵性构成重大风险,应考虑实施天气、潮汐和时间限制等控制措施。同时,若船上引航卡未反映 EPL 实际存在情况,或者在风险评估后未能符合要求需实施额外控制措施时,应立即通知澳大利亚海事安全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coastal.pilotage@amsa.gov.au。
船舶主机功率限制要求在澳大利亚强制引航区对船舶经营人、船长、值班驾驶员以及沿海引航员和引航站都明确了责任与要求。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在提高能效的同时,不影响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以保障船舶在沿海引航区的安全运行。同时,国际海事组织的指南修订也为各方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促使航运业在环保与安全之间达成平衡。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8-26 来源:柴悝旎 中远保险经纪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