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好!“小螺号”女子普法团队又与您见面啦!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7月2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3日起施行。今天,主要和大家聊聊《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修订情况。
一、修订必要性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出台,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定,同时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完善政府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责任制度,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需要对《规定》作相应修改。
二、修订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新的制度要求,包括:
(一)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港口经营人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投入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双重预防机制构建等方面义务。
★第三条第二款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是要求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加强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设施、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二)强化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要求。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核查,由应急管理部门调整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是补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要求,避免和减少重大事故发生。
★第五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增加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举报的调查核实和违法行为的督促整改义务。
★第六十六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各类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应当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和举报过程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纳入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并按规定与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一是要求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后及时得到赔偿。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者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二是要求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工作中的危险因素、防范和应急措施,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关注身心健康等。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关注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补充完善危险货物范围。
现行《规定》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中列明的散装油类纳入危险货物范围。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了新型散装油类物质,但由于公约缺乏增补机制,散装油类目录一直未作更新。国际海事组织2021年发布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将该新型散装油类物质按照公约管理。据此,对《规定》中的危险货物范围予以补充完善。
★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包括:(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
此外,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对法律责任、机构名称予以相应调整,与上位法和改革要求保持一致。
法的那些事儿
今天,小编重点和大家聊了下《规定》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希望大家进一步加强对《规定》的学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更好地维护海上交通安全。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10-08 来源:连云港海事
03-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07-15 来源:青岛海事
09-08 来源:Capt.Jin 我的航海世界
01-11 来源:航运运价交易SSEFC
08-26 来源:柴悝旎 中远保险经纪
01-04 来源:青岛海事
11-04 来源: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