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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案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

船舶登记典型案例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

案例概述

2020年,“树XX”轮船舶所有人向大连海事局申请船舶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经审查,该轮船舶所有人是个体工商户,原工商登记信息为长海县XX镇XX制砖厂,经营者为李某华,变更后工商登记信息为长海县XX镇XX制砖厂,经营者为刘某胜。从工商登记信息上看,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没有变化,经营者由李某华变更为刘某胜,原经营者将船舶与商户“字号”一并转让给了新经营者。此种情况下,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还是认定船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当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和重新登记?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关键点在于正确认识个体工商户这一特殊民事主体,以及如何认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的问题。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再到《民法典》均将个体工商户一节内容放置在自然人章节中。《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从责任承担方式上看,《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个体工商户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家庭户。但现行法并未在法律上创设“户”之主体地位,其法律主体仍为自然人,其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最大区别就是不具有组织性。第二,个体工商户须从事工商业经营,实际上是集投资、经营、劳动为一身。第三,个体工商户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个体工商户并非一个独立的组织体,而是自然人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的一种特殊经营身份,其民事权利和义务最终仍由具体的自然人承担,属于特殊自然人。这个性质就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个体工商户这个登记的“字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变更意味着个体工商户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主体的变更。按照原《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如果要变更经营者,只能通过注销之后再重新登记的方式进行,那么经过注销后,原个体工商户就消失了,新个体工商户已经是新的主体,只是沿用了商户的“字号”,与原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法律关系,并不是原个体工商户的延续。为方便市场主体,《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做出调整,即个体工商户可以像企业变更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一样变更经营者,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除了经营者发生改变,在成立时间、字号、档案等方面继续延用。从工商登记的形式上看与变更法定代表人没有区别,但是再结合《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来看,经营者的变更实质依旧是责任主体发生变更。

基于以上分析,根据船舶实际处置情况,船舶登记相关业务按下表办理:

注意事项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生效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由“先注销、后设立”模式更改为直接申请变更登记的模式,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档案等方面的延续。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业务时,应重点关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记载项内容。必要时,也可以通过比对先前登记档案中收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查询企业登记、变更信息。

新旧规定对比

拓展延伸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不仅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变更,也提到了“个转企”的变更。

“个转企”即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变更方式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是单向的,不能再逆向变更回来。

1.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如上图所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都是以投资人/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因此在个体工商户变更为独资企业时,基于商户和企业财产均可视为个人财产,船舶始终归经营者/投资人(同一人)所有,因此在个体上商户名下的船舶,可以通过申请变更登记的方式变更至“个转企”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名下。

2.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合伙企业、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所有,是独立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共有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个体工商户在转变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时,若约定将船舶作为合伙出资或股东出资时,船舶将不再属于原经营人,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此时需有原经营人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再经由新的主体(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来源:船舶登记研究室

辽宁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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