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公约》(《HNS公约》)生效后,航运责任和赔偿条约制度的最后一块拼图也将就位。由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 Funds)和国际海事组织(IMO)联合主办的研讨会(5月1-2日)重点讨论了实施的实际要素,特别是HNS货物报告问题。来自 57 个国家的代表以及来自业界和相关组织的众多与会者出席了会议。
《HNS公约》确立了“谁污染谁付费”原则,确保航运业和HNS行业向因HNS事故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人提供赔偿。HNS 货物的报告至关重要,因为《HNS公约》将建立一种两级赔偿制度,以便在发生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如化学品)的海上事故时进行赔偿。
第一级赔偿将由船东投保的强制保险承担,船东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在保险未涵盖事故或不足以满足索赔要求的情况下,第二级赔偿将由HNS接收方缴款组成的基金支付。缴款将根据每个缔约方在上一个日历年接收到的HNS数量计算。
在研讨会开幕式上,IMO法律事务和对外关系司司长Dorota Lost-Sieminska女士回顾了通过 HNS议定书的 2010 年外交会议,并表示在14年之后,该条约即将生效。《2010年HNS公约》将在12个国家(包括总吨位超过200 万吨的4个国家)批准《2010年HNS议定书》,且这些国家的HNS货物总量达到4,000万吨之后生效。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主任 Gaute Sivertsen 先生在开幕致辞中重申了这一点,并强调研讨会的目的是协助各国建立高效的HNS货物报告系统。Sivertsen 先生还提到了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在管理基金方面的经验,这些基金是根据IMO的条约设立的,为油轮持续溢油造成的油污损害提供赔偿。他表示,虽然HNS的报告工作会更加复杂,但如果从一开始就有正确的系统和流程,更易于管理。
IMO高级法律官员Jan Engel De Boer先生说,该议定书目前有八个缔约国,其中五个国家的总吨位超过200万吨。2022年,这八个缔约国共接收了17,527,853吨货物计入总账户(目前占需求量的43.8%)。鉴于一些国家已承诺在不久的将来批准该条约,他指出很有可能在2025年触发生效条款,从而使公约在 2027 年生效。
一旦《2010年HNS议定书》的生效条件得到满足,IMO秘书长将根据《2010年HNS公约》第 43条召开 HNS 基金第一次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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