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浙江海事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浙江、宁波监管局以及中国船级社浙江分社等五部门联合发文,明确自2024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海船“一船多证一次通办”(多证联办)政务服务,22项海船证书办理等跨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可一次通办。
下面一起具体来看看吧!
一、适用对象
拟(或已)在浙江注册登记的海船及其申请主体。
二、实施机构和办理事项
浙江海事局及所属各分支局
负责办理船舶名称核定、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识别码(含水上移动业务标识、呼号)、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光船租赁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船舶文书签注、船舶登记资料查询、连续概要记录、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国内航行船舶)、国际航行船舶海事劳工证书、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及相关市县(区)交通(港航)主管部门
负责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危险品船除外)、船舶检验证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宁波监管局及下属单位
负责指导和监督保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签发船舶油污责任保险、船舶残骸保险等相关船舶保险保单和保险证明(或蓝卡)。
中国船级社浙江分社及下属单位
负责办理船舶检验证书、船舶保安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国际航行船舶)。
三、服务事项
01 申请人根据需要自愿填写《“一船多证一次通办”(多证联办)服务申请表》,自行选择办理有前后置关系的全部或部分政务事项。线上申请政务事项的,按各业务要求在相应的业务系统提交;线下申请政务事项的,只需在相应的政务窗口一次性提交所需材料,相同材料仅需提交一份。
02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申请短期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危险品船除外)和《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解决不停航期间的船舶营运问题。
03 申请人在船舶所有权或航线等变更时,办理船舶油污责任保险、船舶残骸保险等相关船舶保险业务,可持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和《“一船多证一次通办”(多证联办)服务收存单》办理新的保单和保险证明(或蓝卡),免于提交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注意事项
1.“一船多证一次通办”服务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可以根据船舶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此服务或一般程序办理。
2.被海事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舶检验机构等单位列为信用差或较差的公司和船舶,不适用申请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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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一船多证一次通办”(多证联办)办事机构及服务电话一览表
2.“一船多证一次通办”(多证联办)政务办理指南
03-16 来源:石珣 中国船检
05-16 来源:陈维工作室 浦东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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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来源:青岛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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