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洋浦港”船籍港等自贸港航运政策优势不断释放,洋浦逐渐成为境内、外船舶落户入籍的重要船籍港之一。船籍港船舶的品质关乎安全生产,也代表船籍港形象,事关船籍港建设的成效。重点跟踪船舶管理是推动提升船籍港品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新修订的《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对海事机构审批权限、列入重点跟踪船舶条件、解除重点跟踪条件、整改要求、安全技术评估等进行了调整。
重点跟踪船舶通常被称为“黑名单”船舶。船舶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意味着船舶安全风险较高,将被海事机构实施到港必查、详细检查、增加船舶管理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扩大体系审核范围等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同时,还严重影响公司和船舶的信用等级,甚至导致公司被实施约谈、列入重点跟踪等惩罚措施。
下面请航运公司和船员朋友跟随小编学习新修订《规定》带来的主要变化↓↓↓
一、审批权限的调整
新修订《规定》将列入、脱离重点跟踪审批权限、公布更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权限调整下放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重点跟踪船舶管理更加高效。
二、船舶列入重点跟踪条件调整
1.新修订《规定》将外国籍船舶连续12个月内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2次的范围进行了修改,不只局限于被国内海事机构滞留。
2.新修订《规定》新增了列入情形:“连续12个月内因配员不足、恶意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故意非法排污、超载、内河船涉海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的”船舶将被列入重点跟踪。
3.新修订《规定》 第(四)项调整为“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或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擅自对船舶进行重大改建的”,对于船舶重大改建的描述进行变更。
4.新修订《规定》删除原第(四)项,第(五)项内容调整为“发生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且负有对等及以上责任的”船舶将被列入重点跟踪。
5.新修订《规定》增加第(六)项“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统一与《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规定》的描述。
6.新修订《规定》新增第(七)项,根据《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要求新增需要列入重点跟踪的条件。
总体来说,新修订《规定》在安检滞留、违章、事故、协查等方面调整了列入重点跟踪的范围,加大对低标准船舶监管力度,精准防范化解水上交通安全风险,更加适应当前海上监管实际。
三、解除重点跟踪条件的调整
1.新修订《规定》新增了对于因属于“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而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脱离时需“等航运公司脱离重点跟踪后,航运公司可向船籍港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脱离重点跟踪申请”。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组织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评估船舶安全技术状况。
2.新修订《规定》新增了列入重点跟踪的外国籍船舶的解除时限,必须要“自列入之日起3个月后”,增加了时间要求。
3.新修订《规定》调整“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向上级提交脱离重点跟踪船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工作时限,由3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四、新增的其他要求
新增了船舶列入重点跟踪期间再次发生列入重点跟踪条件的情形时的强化管理措施。
1.新修订《规定》延长了脱离期限,明确船舶在列入重点跟踪期间每发生一次第四条第(一)至第(五)项所列情形的,可申请脱离时间自上次可脱离日期延后3个月。
2.新修订《规定》明确了12个月内未能成功脱离的中国籍船舶,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船舶所属航运公司进行约谈。
温馨提醒
新修订《规定》再次明确:改变船舶所有人、管理公司、船名、船籍港等船舶基本信息,均不能改变船舶的重点跟踪状态,因此船舶一旦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逃避海事监管。航运公司在购买新船以及后续安全管理中务必对船舶的状况进行全面了解,慎重购买重点跟踪船舶,认真整改缺陷、积极应对重点监管措施、及时申请脱离重点跟踪。建议航运公司和船员认真学习新修订《规定》全文,提高船籍港管理意识,不断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切实改善船舶技术状况。可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网站查询重点跟踪船舶www.msa.gov.cn/page/trackingShip.do。
来源:洋浦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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